鲁建发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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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注:
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
2.0.8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9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0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
2.0.11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2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4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8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签定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项(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能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计价规则及其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2.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施工现场条件等。
2.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一览表,明确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采用的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图集等。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内容及计价方式。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单价。
7.暂列金额的数量。
8.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括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
明确纳入承包人管理服务的专业工程项目及其服务内容。
9.要求投标人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的规定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分项后排列。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列。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确定时,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环境保护费
2
文明施工费
3
临时设施费
4
夜间施工费
5
二次搬运费
6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8
施工排水、降水费
9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措施费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1
材料及设备检验试验费
12
优质工程增加费
13
赶工费
14
工程竣工清理
3.3.3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之后。
3.3.4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清单项目,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3.4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深度、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3.4.3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由招标人提出需要列为暂估价的材料清单和明确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清单。
材料暂估价清单应列明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暂定单价等。
暂定单价不得低于或高于当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范围、价格。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综合性费用,应作为独立费用暂列。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明确拟需要由投标人履行的总承包服务的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范围、造价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计价的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安全施工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编制人应当根据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时作出补充和调整。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规定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措施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且符合省现行规定进行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清单提出的计价要求、工程特点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提出的金额计列,仅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4.计日工按招标人的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计列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差价,其差价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如承发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工程用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控制在±5%;人工费、其他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
2.其他取费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
4.1.9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或审核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专业工程市场价格
8其他相关资料。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费用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材料如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时,编制人应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1.4条、4.2.5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估算,该部分可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列出,评标时作为参考。
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且全额计列。
4.2.6其他项目费中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列。
2.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施工机械的单价,按工程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9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10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在7天内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修正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招标人如未按上款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
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及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方可调整。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投标人自行补充的除外。
投标人如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按照本规则第3.1.7条规定办理。
4.3.3投标人应当根据省现行规定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自身的经营和技术水平、工程实际、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含甲方供应)的材料单价,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其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单独报价的措施项目,投标人按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列。
4.3.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定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投标报价文件应分为纸质和电子(只读)文件。
投标报价文件一般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在确认中标人没有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中标的投标文件为准。
4.4.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程序、范围、原则、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造价低、施工图纸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4.4.6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预付款,应满足施工现场对安全设施的需要。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如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有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其调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2的系数计算。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故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中标时未能发现,结算时,不得调增工程量。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