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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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1.某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投入开发新产品的大量资金难以收回;
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
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导致的损失;
4)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5)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车辆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
6)定货合同订立后,收货方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
7)企业内部物品被盗窃而遭受的损失;
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遭受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
9)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连锁反映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企业的产品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可保风险的条件,分析以上风险哪些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
哪些则根本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
为什么?
2.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
财产价值总额=500000×1000=500000000(元)
预定的损失总额=500000000×1‰=500000(元)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00=500(元)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500000÷500000=1(元)
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
交纳500元保险费;
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
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
3.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
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4.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
5.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32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32+10)×40/80=21万元
6.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
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7.延边一采石场老板给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的是被保险人的名字。
保险期限内,3名工人意外死亡,工人的妻子和老板都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问:
保险金该给谁?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8.2001年初冬,投保人王先生以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3年后,小王与张小姐结婚。
婚后1年,小王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身亡。
王先生与儿媳就谁应当取得保险补偿金引发争议:
王先生认为,他给儿子小王投保的时候,小王还是个单身汉,合同受益人一栏上填写“法定”,而自己作为当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获得全部的保险金;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作为小王的妻子,也是丈夫的继承人,理应得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受益人“法定”应属没有约定受益人,故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小王之遗产,平分给被保险人小王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和张小姐。
9.1997年2月新婚不久的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子张某为受益人。
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
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0.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煤气中毒死亡。
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作为遗产领取(原则上是由王某父母、妻儿领取,由于王某父母病故,而王某的儿子由王妻监护,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妻子取得)
11.某小学生J,10岁,父母离婚,与其12岁的姐姐跟随其母亲生活。
后其母亲与L结婚。
J所在的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老师询问J后即写了以L为受益人。
在保险期限内J母亲又与继父L离婚。
离婚后后由于家庭纠纷L先杀死J的母亲,后又杀死J。
试问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谁?
为什么?
结论:
J的生父为唯一继承人
12.王先生在2000年买了一份10万元的人寿保险,当时的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妻子刘女士。
去年初,王先生不幸确诊为结肠癌,在他缠绵病榻期间,刘女士难以忍受生活压力,离开了他。
今年4月,王先生病逝,之前他留下遗嘱,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妻子刘女士变更为自己的父母。
于是王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将10万元保险金给了刘女士,这一赔付结果让王先生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坚持认为自己才是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王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他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没有通过“书面告知、保单批注”这一法律程序的“变更”是无效的。
王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刘女士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
13.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
1997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她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
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4.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①当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当约定的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则免赔额为100万元×5%=5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小于5万元,保险公司不赔。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只赔偿差额,则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
(2)当约定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则免赔额为100万元×5%=5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小于5万元,保险公司不赔。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20万元。
15.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
几个月前,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和1万元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索某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1万元全残保险金,但这2万元对索某的治疗和康复真的是车水杯薪。
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补买保险,但保险公司不能答应他的请求。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及气缴费能力确定,投保人确定投保金额并列明于保险单上,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赔偿给付的最高限额,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最高的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不能答应其补买保险的请求。
16.投保人填写了保单并预交了保费,在保险人签发保单之前,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风险事故,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保险人核保后签发了保险单。
在投保人交保费之前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遭受条款中约定风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法》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
17.李阿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阿姨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阿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
不料,2003年儿子结婚后,李阿姨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
李阿姨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
2004年,李阿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不久,李阿姨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
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阿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李阿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18.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
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
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保费给被保险人。
19.2005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期至2007年1月2日。
当第二次缴费期来临时,由于其工作繁忙,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去办理缴费。
2006年1月18日,赵先生骑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一个月治疗痊愈。
赵先生担心未按期缴纳保费,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分析:
能否得到理赔,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为60天,该事故发生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其欠缴保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一定保护,给经济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20.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4000元。
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36000元。
21.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
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
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D)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22.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年仅4周岁之子小张为受益人。
后小张意外夭折。
张某有妻子王某,张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
某日,张某因交通事故身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A)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D.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
23.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被保险人
B.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被保险人的配偶D.被保险人的子女
24.判断题:
(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a)财产保险合同均不可以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
b)受益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期间可以随意变动。
c)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25.李某200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20万,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1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将房屋改做饭店经营,李某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
⑴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⑵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
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
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26.甲有一批财产,保险双方约定保险价值1000万元,投保人以此为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单约定相对免赔率为3%,现若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损失6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如果预定的是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如何赔偿?
1000万*3%=30万65万>30万绝对免赔65-30=35万
相对免赔65万
27.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
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这是尽管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是20万,但在出险时,其中一半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乙,甲对标的仅拥有一半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的赔产责任。
28.某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600万元,该企业以机器设备100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该银行以该抵押的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
其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应该为多少?
29.1998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其产品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十万元的保险。
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顾客中有十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同意)。
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法院为何如此判决?
在这一保险纠纷案中,受益人之所以未得到赔付,根本的原因在于原来所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即策划公司)对被保险人(即受赠人、购书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被保险人也没有签字同意,这直接导致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致使受益人无法得到赔付。
30.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游客对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31.某国有企业与美国某企业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中方持有51%的股份,美方持有49%的股份,日常经营管理由中方负责。
合资美方与某保险公司关系密切,在保险公司动员下,美方管理人员未与中方协商便将合资企业的全部财产投保,中方得知后与之产生争执。
试问美方管理人员的做法有何不妥?
美方的保险利益只限于49%的股份,而未与中方协商便将合资企业的全部财产投保,有违保险利益原则。
32.小女孩王珍,2岁时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
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
4岁时,王珍的父亲再婚,王珍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
王珍在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王珍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
事发后,王珍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珍的外公对王珍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
双方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本案中小女孩与其外公并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法律上承认的抚养关系主要是以是否支付小女孩的生活费用为标准,本案中小女孩的爸爸仍然承担其抚养费用,外公与小女孩没有抚养关系,因此外公于小女孩不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3.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王某前夫张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
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张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
因为张某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小张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张某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小张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
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老张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老张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小张。
因为小张是未成年人,而张某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张某代替小张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34.2005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
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
2006年9月,李某出险。
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
受益人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诉自己该事项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对免责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10万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007年2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支付理赔金。
35.2000年9月10日投保人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保险、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某、受益人均为原告方某(张某的养父)。
2003年1月,张某又在被告处投保了定期保险的附加住院保险,交一年保一年。
定期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0年9月20日至2045年9月20,保险金额为5万元,每年交纳850元保费,共交20年,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从2000年9月20日至投保人终身,保险金额为1万元,每年交纳1220元保费,共交20年,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第
(1)项规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004年9月28日投保人张某在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住院时初步诊断为: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2004年10月20日投保人依定期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被告审查后于2004年10月28日向投保人赔付1679.92元。
2004年11月24日投保人张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