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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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市联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授权,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㈡存贷款比例不超过80%;

㈢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有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㈣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应达到25%以上,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㈤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市联社开立存款基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㈡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㈢近三年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

第八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市联社提交以下资料:

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㈡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㈢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

㈣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㈤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㈥市联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担 保

第九条:

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提供足额担保(抵押或质押)。

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市联社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㈡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㈢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㈣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㈤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㈥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㈦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客户不予办理承兑:

㈠逃废银行债务的;

㈡已列入逃废债务黑名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退出名单的;

㈢有逾期、呆滞、呆账贷款或欠息的;

㈣对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15天以上或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的;

㈤国家政策明令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或项目。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同意后,业务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审查报告等按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承兑审批权限视同贷款,超过市联社审批权限的报市联社复核。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的,可由联社直接办理。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后,业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定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清单。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计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

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的。

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

每张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九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市联社应根据出票人的资信及风险状况确定和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条:

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和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市联社业务部门应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到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㈠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㈢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社情况是否正常。

㈣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㈤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天,业务部门应向客户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联社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联社垫付。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㈠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㈡就垫付款金额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㈢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业务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严禁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复印件、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要建立相应台账,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的受理、保证金收取、审批、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

严格监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市联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量要控制在上年度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未经允许不得突破;对垫款余额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的,应立即暂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限期清收。

第二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市联社复核的可以放宽到20%。

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业务和会计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分别建立台账,按时进行核对。

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付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制度。

业务、会计、稽核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市联社每季要自查一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㈠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登记、保管责任制;

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㈢承兑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收取、管理和划转;

㈣垫付资金情况及清收措施;

㈤对查出问题的纠改情况;

㈥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㈠市联社经审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责任,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

收取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收取承兑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同时,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借:

应收承兑汇票

     贷:

承兑汇票

㈡承兑市联社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款项。

汇票到期日,付款人的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按保证金存放时间计算,

下同)

贷: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减额)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

承兑汇票

     贷:

应收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市联社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同时将垫付的款项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借: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金额的差额)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

承兑汇票

     贷:

应收承兑汇票

㈢承兑市联社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应解汇款

  贷:

市辖往账(或其他往来往账科目)

第三十二条:

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㈠市联社受理汇票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

贴现

  贷:

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㈡贴现到期,收回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

市辖来账(或其他往来来账科目)

  贷:

贴现

㈢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市联社可从其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户而账户余额不足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账户有款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

贴现

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账户人余额不足的,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借:

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贷:

贴现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户,市联社应按规定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

贴现

第三十三条:

转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㈠市联社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

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借: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转贴现

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

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

㈡转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

转贴现款项

   贷:

贴现

㈢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

转贴现款项

  贷:

贴现

借:

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

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㈣转贴现票据退票后,市联社按规定向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

应收转贴现款项

第三十四条:

再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㈠市联社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

准备金存款

借: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再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

再贴现款项(再贴票据金额)

㈡再贴现到期未退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

再贴现款项

  贷:

贴现

㈢再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

再贴现款项

  贷:

贴现

借:

应收再贴现款项

贷:

准备金存款

㈣再贴现票据退票后,市联社按规定向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

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

应收再贴现款项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㈠对不符合承兑条件的出票人办理承兑的;

㈡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的;

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超15天的;

㈣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及超过银行承兑汇票控制比例的;

㈤跟踪检查和监督不力及弄虚作假的;

㈥严重违规操作或垫款金额超比例的;

㈦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会计科目,有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以逃避监督的;

㈧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联社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报市联社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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