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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按实力工资排行看看你签约的甲方实力如何及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中铁1到25局,按实力|工资排行,看看你签约的甲方实力如何!

客观来讲,评价一个企业实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某一个点去分析它。

本文拟从净利润的角度,再辅以新签合同额和营业收入等因素来综合评价这25个工程局,据此将这25个分成四个梯队,具体排名如下:

第一梯队

中铁四局

中铁四局,前身是中国人民志愿军铁道工程总队,成立于1950年。

六十多年来,公司获得22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24项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100余人,各类技术工人7400余人。

2016年,中铁四局生产营销再创历史最好纪录:

全年实现新签合同额1068亿元,同比增长43%,占年初局“四会”确定855亿元目标的125%;完成营业额701亿元,同比增长11%,占年初局“四会”确定630亿元目标的113%。

中铁十二局

中铁十二局前身为铁道兵第二师,最早历史可以追溯到组建于1940年的冀鲁边区回民支队。

而如今经过70多年的发展,积累并形成了强大的综合竞争优势。

现有在岗员工13000余人,其中各类管理技术人员超过一万人。

近几年来,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从2014到201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9.6亿元,13.8亿元和11.3亿元,平均净利润更是位列25个工程局之首。

中铁十一局

中铁十一局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创建于1948年7月,1984年1月奉命集体转业,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19276人,高级职称1235人,中级职称人员3175人。

2016中铁十一局年新签合同额完成中国铁建下达年度计划的154%,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

近几年来,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从2014到201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0亿元,12.4亿元和10.5亿元,净利润增长非常迅速。

中铁一局

中铁一局,前身是铁道部西北铁路干线工程局。

截止2016年底,中铁一局员工总量25707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231人,高级职称1297人,教授级高工92人,2016年中铁一局新签合同额首次突破千亿元,达1066亿元,为年度计划的141%,同比增长51%;实现营业额667亿元,为年度计划的109%,较上年增长13%;实现净利润9.6亿元。

第二梯队

中铁三局

中铁三局的前身是铁道部第三工程局,成立于1952年。

截止2015年底,集团荣获各类科学技术奖198项,先后有320余项工程荣获鲁班奖、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白玉兰奖等国家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016年完成营业额433亿元,实现净利润7.6亿元。

中铁十八局

中铁十八局前身是铁道兵第八师,成立于1958年。

2016年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新签合同额超过650亿,并打造了“4个百亿级市场、2个百亿级区域、2个百亿级工程公司”。

企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双双突破400亿,位居中国铁建系统第三名,多项指标创历史新高。

中铁二十局

中铁二十局前身是铁道兵第十师,创建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期。

2014年至2016年集团公司发展取得了巨大变化,新签合同额从300多亿增长到600多亿,净利润也从3.4亿元增长到6.8亿元,2年时间翻了一倍,可谓是逆天的增速。

中铁五局

中铁五局,前身是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西南铁路工程局。

在册员工2.14万人,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占三分之二。

2016年新签合同额、企业营业额分别突破700亿元和500亿元,实现净利润6.2亿元。

中铁十六局

中铁十六局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十一师和第十三师,成立于1952年。

历经风雨60多载,中铁十六局已建成的工程有260多项荣获国家和省部级优质工程。

从2014到201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亿元、5亿元和5.6亿元。

中铁十九局

中铁十九局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九师,组建于1949年。

1984年1月改编并入铁道部,称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

从2014到2016年,中铁十九局分别实现净利润4.4亿元、4.9亿元和4亿元。

第三梯队

中铁十局

中铁十局前身为济南铁路局工程处,成立于1953年。

公司现有员工15200余人,共有各类专业人员9200余人,其中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794人,一级建造师492人。

2015年完成新签合同额451亿元,完成营业收入351亿元,比上年增长8%,创历史新高。

实现净利润3.5亿元,比上年增长8%。

2016年全局发展目标:

完成新签合同额470.05亿元,完成营业额356亿元,实现净利润3.4亿元,至年底顺利完成。

中铁十七局

中铁十七局集团前身为组建于1952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七师,1984年初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1985年11月25日,更名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

从2014到2016年,中铁十七局分别实现净利润4.9亿元、3.7亿元和2.8亿元。

净利润有逐年下滑的趋势。

中铁七局

中铁七局,重组于2003年。

如今,公司年新签合同额和营业收入均在300亿元以上。

现有员工1.7万余人,其中: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000余人,一级建造师500余人。

从2014年到2016年,中铁七局分别实现净利润3.1亿元、3.5亿元和4.1亿元,净利润稳步上升中。

中铁十三局

中铁十三局,前身为1948年8月成立的东北铁道纵队。

现在已更名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

2016年新签合同总额超过600亿元,再次创历史新高,近3年平均净利润3亿元。

中铁十四局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铁道兵四师,1951年6月20日成立,由直属桥梁团为基础组建。

2015年新签合同额550亿元,实现逆势增长。

全年完成产值389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2016年,集团公司新签合同额再次突破600亿元,营业收入近400亿元。

中铁二十四局

中铁二十四局成立于2004年3月16日,由原上海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昌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集团整合重组而成,总部设在上海。

现有职工110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000余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4000余人;各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1300余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800余人。

2014到2016年,分别实现3.0亿元、3.6亿元和2.6亿元的净利润。

中铁二十一局

中铁二十一局,重组于2004年。

到2016年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185亿元,净资产23亿元,具有铁路、房建、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矿山、隧道、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相对独立的机械化施工专业队伍。

从2014年到2016年,分别实现2.9亿元、3.2亿元和2.9亿元的净利润。

第四梯队

中铁二局

中铁二局,前身是西南铁路工程局,成立于1950年。

经过几代二局人的奋勇开拓,公司已从单一的铁路施工劲旅,发展成为拥有各类人才1.2万人,先后荣获鲁班奖24项、詹天佑土木工程奖15项,创中国企业新纪录19项。

2016年新签合同额688亿元,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723.3亿元的95%。

中铁六局

中铁六局成立于2004年1月6日,由原属北京铁路局的北京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属呼和浩特铁路局的呼和浩特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丰台桥梁工厂四家企业重组而来。

2015年完成新签合同额332亿元、营业额234亿元,均创历史最好成绩。

2016年,中国中铁六局经营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再创历史新高。

全年完成新签合同额425亿元,同比增幅达28%,首次突破400亿元大关;企业营业额281亿元,同比增长20%。

中铁八局

中铁八局由原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昆明铁路建设集团、成都桥梁厂重组而成,于2003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

2016集团公司完成新签合同额421亿元,为股份公司年度下达计划420亿元的100.3%。

其中,完成铁路新签合同额153亿元,同比增长32.7%。

中铁九局

中铁九局是由原沈阳铁路局所属的沈阳铁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锦州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铁路局吉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施工企业重组而成,于2003年在沈阳正式挂牌成立。

2016年公司目标为新签合同额300亿元、营业额标180亿元,至年底顺利达成。

中铁十五局

中铁十五局的前身是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五、六师合编后的第五师。

经过几十年发展,如今的中铁十五局已发展成集设计、施工、科研为一体的国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年施工能力达400亿元以上。

中铁二十二局

中铁二十二局的前身是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

公司现有职工10288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999人,教授级高工27人,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300余人。

年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

中铁二十三局

中铁二十三局成立于2004年3月,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齐齐哈尔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中铁十四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中铁十五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净资产对原中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整合组成。

现有员工11494人,其中享受国家政府津贴的专家4人,教授级高工2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671人,年施工能力达200亿元以上。

中铁二十五局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原广州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重组而成。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总数120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3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600余人,年施工能力在200亿元以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2、法律效力:

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③、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两者对单位具有同样约束力。

④、不同规定,以上位法为准。

⑤、同一层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3、《安全生产法》的5项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2、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3、今后制定和修订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

4、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主要负责人:

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承担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

7、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报告事故。

8、安全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9、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矿山、冶炼、建筑、运输和危化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10、危化、矿山、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⑤、排查隐患,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并进行规程和技能培训。

实习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劳保。

13、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

14、矿山、冶炼和危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15、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②建议权;③批评检举控告权;④拒绝权;⑤紧急避险权;⑥赔偿权。

17、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穿戴劳保、报告隐患。

18、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

①检查,调阅资料,向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②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③责令排除隐患,撤出人员,停产;④查封或扣押。

19、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可采取停电停供措施。

停电措施应提前24小时通知单位。

21、国务院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建立辖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23、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组织,但应指定兼职人员。

24、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

降级或撤职、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

罚款数额

10万以上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万以下

10万-20万

25、中介机构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刑事责任

26、中介机构主管和责任者的处罚:

2万-5万

27、投入不足:

★主要负责人撤职。

★投资人2万-20万罚款。

28、主要负责人受刑事或撤职处分:

5年内不得任职,重特大责任,终身不得任职。

29、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及单位处罚一览表:

事故大小

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单位

未发生事故

2万-5万,停产

一般事故

上年收入的30%

20万-50万

较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40%

50-100万

重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60%

100万-500万

特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80%

500万-1000万-2000万

30、安全管理员未履职:

改正、暂停或撤销资格、刑事责任

31、其他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

逾期未改

单位

责任人

无机构或人员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停产停业

5万-10万

1万-2万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无证

未做安全教育或记录不实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实或未通报

预案和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未安全评价

①、停建停产

②、限期改正

50万-100万

2万-5万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审查

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

安全警示标志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5万-20万

1万-2万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未提供劳保

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或标志

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危险物品无制度无措施

①、限期改正

②、10万以下

停产停业

10万-20万

2万-5万

重大危险源

危险作业无现场管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

立即或限期消除

10万-50万

2万-5万

3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降级撤职,罚款60%-100%。

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3、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分工执行。

关闭由县级以上政府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改为安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

2、未经消防验收不得使用。

3、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5、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6、消防队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有承担其他以救人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大型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大型危化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全国重点古建筑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

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无争议,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

3、事故损失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诉讼。

4、医疗机构应对伤员及时抢救。

5、抢救费用: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责任者

6、事故赔偿:

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

车辆之间

一方过错

过错方赔偿

双方过错

按比例分担

车辆与非机人

机动车无过错

<10%的赔偿责任

非机人有过错

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非机人无过错

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遇行人应停车让行。

9、运载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10、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右侧行驶。

11、低于70公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

12、在高速路发生故障时,警示标志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四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的特征:

公共性、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3、突发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应急机制: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6、国家应急预案分两个层次:

国家级应急预案、地方级应急预案。

7、预警级别:

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颁布)

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员、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随附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检验证明、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另有约定除外。

6、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7、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8、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计文件、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自查和定检记录;

③、维护保养记录;

④、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

定检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达到保费条件,使用单位应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11、达到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12、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取得检验检测资格,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13、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最低市一级开始):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

★重大: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监管的部门

★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一般:

市级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16、事故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与安全生产法相同,对单位的罚款不同)

事故等级(没有特大)

对单位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一般事故

10万-20万

年收入的30%

较大事故

20万-50万

年收入的40%

重大事故

50万-200万

年收入的60%

17、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适用本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刑相适应

2、有关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职务犯罪等。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犯罪

罪名

刑罚

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②、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年以下

5年以上

①、侵犯客体是作业安全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安全

②、设施或条件不足,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

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后果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人员

④、过失

不报谎报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事故监管制度

②、不报或谎报贻误抢救

③、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④、故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①、已经实施了违法。

②、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

③、具有责任能力。

④、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两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种类:

①、一般分类:

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②、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③、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④、长期许可、短期许可、临时许可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①、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②、赋予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③、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④、特定事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

⑤、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3、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形式的许可。

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5、行政许可由申请人申请开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劳动者权利:

★平等就业择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技能培训权;★保险福利权;★提请争议处理权。

2、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程标准,教育劳动者,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女工保护:

矿山井下、(经期)高出低温冷水三级体力、(7个月孕妇)加班夜班、(哺乳期)三级体力加班夜班禁忌。

5、未成年保护: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

6、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督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危害因素的,应向安监部门申报。

4、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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