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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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
工作的暂行办法
(征询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
源条例》等法规条例,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
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
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
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
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
示范作用的,由区政府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
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助、奖励两种方式。
补助或奖励金额按照项
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
益等计算。
第三条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
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
位参照执行,使用区财力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
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
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
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3、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
术利用的项目;
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
筑以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
式供能项目;
6、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
经济项目;
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
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
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8、鼓励节能低碳组织落地、节能技术应用推广;
9、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项
目;
10、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节能办)负责专项资金
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区
机管局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稽查和审
计工作。
第五条自主节能改造项目补助
企业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
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
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
元补助;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
第六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
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年节
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
励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第七条建筑项目补助
(一)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
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
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
1配套支持。
(二)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
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
面积补助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同一建筑节能和绿色
建筑示范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
万元。
第八条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一)太阳能光伏补助。
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
照并网规模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助。
建设要求:
光伏设备装机
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分布式供能项目补助
企业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按照“以热(冷)定电"原
则,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所获得市
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建设要求:
单机规模50千瓦以上(含),且符合《燃气分
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条循环经济项目补助
对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
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和回收网络建设的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
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相关试点示范单位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降低污染排放奖励
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
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先进单位奖励
对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
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IS05000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对取得国家、
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等,不
包括绿色建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
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给予一
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银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
元;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或IS0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
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可的具有示范试点创建资格的项目,
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节能技术应用
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
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按不超过节能设
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单个
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补助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
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二季度,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
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
见后报送区节能办。
区节能办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
行评审,由区节能办报请区政府批准。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天。
(四)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后,由
区财政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管理与监督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供《静安区企业节能减排降碳
扶持资金申请表》。
区节能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
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
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效果
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
区财
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
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
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
进行申请和确定。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
重复享受(区级配套支持的除外)。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扶持资金总
额不超过400万元。
能源消费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权
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