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及海淀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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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及海淀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
北京市及海淀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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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签发人:
霍学文
徐熙
孔繁琪
卜祥来
京金融办〔2009〕5号 罗文阁
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
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
市金融办 郝刚; 联系电话:
66410214)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 )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据说是注册资本1亿或管理资金在3000万以上;待查证)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应当重视)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合伙制的优势)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和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有关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公司制的优惠政策)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管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组织形式的选择)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本市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基金公司营业地点的选择)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
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有限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
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有限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薪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只能。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一站式”服务。
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政府有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0日
为落实《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金融办[2009]5号,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措施。
一、落实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由符合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区税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企业名称,区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修订并发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确定合作伙伴,并正式运作实施。
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设立海淀区股权投资基金。
研究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三、支持各类主体深度参与PE行业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形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或直投公司。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业务发展
建立我区创业企业项目库,搜集优秀项目信息,搭建沟通桥梁,将我区的优秀创业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并使其免费分享“信用海淀”以及政府重点拟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
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拓宽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五、协助股权投资基金退出
优先推荐在我区注册的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研究建立中关村股权交易所。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集聚
在中关村西区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并参照我区创投企业等有关政策在购租房补贴上给予支持。
在稻香湖金融服务区设立北京PE论坛会址。
七、支持中介组织发展
支持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协会发展,依托其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注册、登记、人员培训、合作交流等相关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并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
扶持其它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在辖区发展。
八、建立政府部门政策会商机制
就海淀区创业投资机构有关政策建立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协调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在募集、设立、投资、退出和税收等方面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