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20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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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8-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5]19号)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编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小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前言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319号)的要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会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主要针对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工程提出建设内容和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和部门共同审核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包括: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设施及设备配置、配套工程、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7楼,邮政编码:

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编制组成员:

任树本王文松刘振峨江细栗黎定高杨春松杭世堀王起李成江邓志光张诵祖赵利君

主要起草人:

王文松黎定高杨春松邓志光李树苑吴瑜红苏新刘权陈才高薛晓荣鲍洁于明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小城镇中建设规模小于10000m7d的污水处理工程。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四条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选址、处理程度应根据城镇建设现状、地形特点、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确定。

配套污水收集管渠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遵循“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建设。

第六条小城镇排水制度应根据当地环境要求,结合污水收集系统现状,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降雨量较大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降雨量较小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或合流制。

第七条纳入小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关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不得进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型式,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附属设施应简约。

第九条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设施及设备配置

第十六条污水收集系统应结合地形、水系分布等条件合理确定排水分区,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中途提升泵站。

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应与污水收集系统相适应。

第十七条污水收集系统应按远期规模设计,分期实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水量负荷。

污水收集管渠的形式和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应在调查和监测主要排污口水质的基础上,经技术分析后确定。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排放水体的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目标等因素确定。

受经济条件限制的小城镇,应制定近、远期水质目标,分期实施。

污水处理厂近期工艺方案和总体布置,要考虑经改造可达到远期出水水质目标的要求。

近期水质目标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I类、II类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二级标准。

二、III类、IV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三级标准。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进出水水质选择相应的污水处理级别和污水处理工艺。

有可利用的自然处理场地时,III类、IV类污水处理厂宜优先采用污水自然处理。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合理确定结构型式。

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当地质条件许可,在保证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结构型式。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工艺应根据污泥量、污泥性质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或机械浓缩。

污泥脱水可采用机械脱水或自然干化。

对有可利用的场地且蒸发量较高的地区应优先采用自然干化的方法。

污泥处置可采用石灰稳定、好氧固态发酵和土地利用等方式,其污染物含量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的要求时,优先采用污泥农用,实现污泥资源化。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消毒方式以投加次氯酸钠、漂白粉为主。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I〜III类污水处理厂,以集中手动控制为主,单元自动控制为辅;IV类污水处理厂宜分散就地控制。

所有动力设备均应具备现场手动操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厂的检测仪表,应根据工艺要求,按简单适用的原则配置,一般只包括液位计和流量计。

第四章配套工程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电源应就近取供。

电力负荷的分级,I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7d及以上的泵站为二级负荷;II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以下泵站为三级负荷。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宜就近使用市政供水,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水源。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厂维修、运输、化验等应依托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厂消防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厂的绿化宜简化,一般不设置专门的绿化用地。

第五章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宜采用单班制。

I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生产需要采用多班制。

第三十二条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劳动定员参照表1确定。

表1劳动定员表(人)

项目

.处理规模

I类

n类

m类

IV类

污水处理厂

--级处理

4〜6

3〜4

2〜3

2

二级处理

6〜8

5〜6

4〜5

2

注:

1.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定员按单班制的工作制度确定,表中所列为最高定员。

当采用多班制时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2.单座流量2000m3/d及以上的泵站增加劳动定员2人;单座流量2000m7d以下的泵站增加劳动定员1人。

3.污水处理厂及泵站人员兼管网巡查。

第六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应进行特殊装修。

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宜联体合建。

第三十四条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表2所列指标采用。

表2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指标(n?

建设规模

[类

II类

III类

IV类

一级处理

150

130

110

60

二级处理

250

200

160

60

注:

表中所列指标为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有关用房的最大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应按近期征用,远期用地规划控制。

第三十六条污水处理厂内车行道宜按单车道设计,路面宽度3.5m,并考虑回车需要。

第三十七条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nO

建设规模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I类

7500〜12000

II类

5000〜7500

III类

1750〜4000

2500〜5000

IV类

<1750

<2500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介于两者之间时,用内插法。

2.采用污水自然处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4所列指标。

表4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蛆)

流量

2000m7d及以上

2000m3/d以下

指标

250〜450

200〜250

注:

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面积。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九条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运行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条污水处理厂内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置于厂内附属设施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远离厂外居住区。

第四十一条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污水处理厂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泵房集水池和敞口构筑物上应设栏杆和救生圈等。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新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审批(含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五条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参照表5选用。

表5污水处理厂和泵站投资估算指标

类别

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元/Cm7d)]

I类

一级处理污水处理厂

II类

1380〜1720

III类

IV类

380*〜1445*

I类

1390〜1980

二级处理污水处理厂

II类

1980〜2130

III类

1920~2400

IV类

1200*〜2630*

I类

150〜230

污水泵站

II类

230〜255

III类

255〜480

IV类

注:

1.人工、材料价格变动时,可调整后使用。

2.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大的取指标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指标上限。

3.指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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