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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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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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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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完善学校基建工程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学校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中投资预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原则;遵循合理低价、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校内组织的招标活动及与组织招标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学校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的规模及方式
第五条按照邀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按照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活动分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内部招标三种方式。
第六条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公开招标或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在第六条规定的规模限额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基建项目执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低于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凡达到5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和达到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劳务等服务项目,在校内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凡是具有行业垄断性质或特许的工程项目,如:
天然气工程、供水供电工程、防雷工程的新建及改造等,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招标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活动派出监察员。
第十一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组织活动中相互分工配合,做好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总务基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图纸会审和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
(三)招投标办负责招标项目的申报备案,草拟招标文件,组织各部门审定会签,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开标评审会。
第四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和规划报建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必须已完成项目预算的审核,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三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审批的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校内邀请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放报名、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开标评审、定标等具体工作程序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按z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广州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执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在校内组织招投标的按《z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合同签定是招投标结果法律约定具体化为合同条款的谈判过程。
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作为基本依据。
为保证合同质量,应以行业合同范本为基本文本。
谈判由学校基建部门组织,合同草案经过学校财务科、招标办、审计部门会审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与合同一并报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资料归档。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办应将各类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设计是根据基建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基建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设计招标任务为: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工程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中标单位。
比较评价投标单位设计方案的前瞻性、合理性、经济性是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基建部门负责拟定设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限额、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和设计进度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通讯、网络、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严格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严禁无资质单位或低资质单位越级承担工程设计任务;严禁设计挂靠单位及无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确保投标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拟建项目的等级一致。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质证书的种类、级别及证书允许承接设计工作的范围等。
凡有一项不合格者,均应被淘汰。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设计的评标、定标等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工程勘察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勘察是根据基建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基建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勘察招标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明确设计对勘察深度和内容的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四)项目总平面图、地形图等原始资料;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勘察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注册的勘察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勘察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伙伴关系。
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勘察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范围(监理工作内容);
(四)立项批文、总平面图、施工图等监理投标所需的原始资料;
(五)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八条参照本办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相关规定确定监理招标入围单位。
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注册的监理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监理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伙伴关系。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监理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招标活动采用问责制度,工作人员应积极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工作中的失职或违规行为,均应按照《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政府法律、法规相抵触,执行政府现行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2:
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金、各独立核算单位自有资金实行校内外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有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校内招标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本校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员与投标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招标活动。
第五条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国内货物服务的国内供应商,但国家有法律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按本办法执行(标书应有明确表明)。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学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符合本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凡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的规定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对必须委托招标机构集中招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方式)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物资采购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建设
1、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和拆除;
2、供用水、电、气等能源项目;
3、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等环境项目;
4、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体育设施等文化项目;
5、国家法律、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货物采购
1、教学、科研、体育、医疗设备及用品;
2、交通工具、行政办公设备及用品;
3、图书、教材、服装、药品等产品;
4、后勤部门的粮油及设备采购。
(三)服务
1、勘察、设计、研究开发项目;
2、咨询、监理、代理、劳务项目;
3、物业管理、资产设备维护维修、房屋租赁等项目;
4、后勤部门的设备维护。
(四)废旧物资的处理
废旧物资在办理报废和处理手续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2、改建、装饰装修、维修及拆除、园林绿化、地下管道、信息网络、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停车场工程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4、上述规定数额限制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货物(含设备)采购
批量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三)服务
1、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2、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单项合同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政府资助研究开发项目的设备采购和易耗品采购金额达到批量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4、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场所;
5、上述规定数额限制以下的,包括房屋租赁未达到2万元且整体间数达到3间以上的,可通过招标进行,也可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后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报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招标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横向科研项目,需要购置委托方指定货物并归委托方所有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投标办应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所属主管职能部门以效率和效益为原则,按以下方式分散采购:
(一)合同估价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有工程定额的按工程定额计价,没有定额的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一起与施工方现场定价,确定维修施工的内容及价格;
(二)合同估价不满2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实施;
(三)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货比三家,按质优价低的原则灵活采购。
第十三条对于规格和型号比较统一的货物或服务,虽然单次采购的数额不大,但在一定时间内需要经常性采购且总金额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协议供货办法申报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办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办以发送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式。
特定的投标人由使用单位与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符,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一)招标公告发出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数额不足,重新招标后仍不能满足公开招标要求的;
(二)开标后无合格中标者;
(三)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标准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加竞争谈判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七条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八条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参加询价报价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第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职能部门和招投标办审核并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章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是按规定通过可行性论证,获得立项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招标。
第二十一条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办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一)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二)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办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第二十六条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设定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截止投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八条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历天。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证明;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规则有: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