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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标准》word版

村镇规划标准

(GB50188—93)

施行日期:

1994年6月1日

一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2.1.2

 

村庄

集镇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300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100

<300

<1000

<3000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Qo(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表2.2.3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住人口

村民

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计算

居民

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

集体

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集镇活动的人员

进行估算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4.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 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表3.1.3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部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的道路用地

 

R1

村民居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他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建设用地

 

C6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业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采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要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用地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园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

  1∶1000、1:

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四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图表三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2.1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2 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应减至150以内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表4.3.1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30~50

35~55

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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