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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

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

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

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

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

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

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

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

工程的价格。

1.27合同价款:

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

1.28费用:

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

1.30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合同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3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

性工程。

1.35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6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37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9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40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改变。

1.41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及解释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1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

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

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2.2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2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通讯联络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1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5.1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2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3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4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现场考察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6.1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1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1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

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3.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0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5.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

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1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16.2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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