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泰兴、昆山、沭阳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第7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1日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现有公路通行安全的公路改建、扩建、改造,挖掘、占用、利用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监督管理。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施工路段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以下简称“国道、省道”)施工路段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审查施工方案,实施涉路施工许可;
(三) 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 施工路段恢复交通的验收;
(五) 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符合反腐倡廉相关要求。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
(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路面施工作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并附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
(一)至(六)项施工作业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条 涉及国道、省道的下列施工作业项目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的;
(二)因施工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
(三)因施工需要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
(四)一级公路增设或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交道口。
涉及国道、省道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涉及县道、乡道的施工作业项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外,从事下列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将作业时间、地点(桩号)、进度安排、作业区域布设等方案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路集中小修保养;
(二)公路桥梁维修加固、伸缩缝维修作业等;
(三)施划标线、安装标志及防撞护栏;
(四)其他公路养护活动涉及的作业活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机制,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监督管理。
(一)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各阶段对行车的影响,拟采取的交通控制、防护措施和方法。
施工建筑材料堆放位置、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施工作业车辆出入线路等方案。
施工路段防灰尘、防污染、降噪音以及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防抛洒、防超限措施。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交通组织、分流标志和应急处置经费项目与预算。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执勤人员、安全设施管护责任人名单。
(二)交通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作业路段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构成、通行能力状况。
需要交通分流或者绕行的,包括车辆分流或者绕行路线名、技术等级、交通量,以及有关桥梁承载能力等技术状况。
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布置方案、作业控制区布置图及相关管理措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标识、公告、保护、防护等设施。
需要铺设辅道的提供施工图设计方案。
交通分流或者绕行线路预告、告知、确认指路标志设置方案、沿线信息板信息发布方案和保障行车安全的措施。
中断交通的,应当提交作业路段沿线车辆出行方案;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客运班线运营的,有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特殊车辆的通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经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经费,做好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保障施工路段安全和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恢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按照施工现场管理与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路段管理,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列入工程建设管理经费预算,满足管理需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经费监管。
施工路段管理经费包括作业现场管理费,标志、标线、防护与保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施工作业公告和信息发布费,交通引导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维护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作业。
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建筑材料废物、废水、废气和施工过程中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
施工材料应当堆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在工作区之外,不得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施工料场距公路硬路肩距离不得少于15米,接入公路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渠化。
专业施工车辆及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停留。
施工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停放应当有照明设施和反光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
高空作业时,还应当穿着防滑鞋和系戴安全带。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当考虑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按照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六个区布置。
控制区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合理、前后协调,起到渠化和引导车流平稳过渡的作用。
第十七条 施工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合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施工未完成之前,不得撤除或者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
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顺车流的方向,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公路,施工、指路、限速等重要标志,宜在中央分隔带同时设置。
警告区的立柱式标志应当设置于中分带、侧分带、土路肩,任何部位均不得侵入公路路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绕行或者分流线路指路信息,应当在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连续设置。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待施工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新建公路涉及到其他公路的,应当在有关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交通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除险情。
施工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和交通构成简单的时段,遇有雨雪、大雾、大风、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交通控制,优先保障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应当经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有无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手续;
(二)施工作业项目与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相符,公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施工标志标识、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现场交通方案和安全行车要求;
(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物料堆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交通分流指路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完善、明确,是否满足使用者行车要求;
(六)施工作业标志、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分流标志、安全设施的维护情况;
(七)施工作业实施后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恢复、建筑材料清理和施工作业标志的拆除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建设单位或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发布,县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县道所在地市级媒体向社会发布,乡道上的施工作业公告应当通过乡道所在地县级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许可同意中断交通或者分流的施工作业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公路路网信息报送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相关网站发布和更新。
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在“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信息。
高速公路及有条件的国道、省道,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板适时发布施工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涉路施工作业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交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由批准实施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常发生半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采取完善施工路段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或者调整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路段是指施工涉及到在公路路面作业,需要对正常行驶车辆进行引导或者分流的路段。
中断交通是指封闭所有通行车道,完全阻断过境车辆通行的状态。
半幅封闭是指在双向通行的公路上,在一个局部路段封闭了其中一个方向的车道,限制车辆通行的状态。
集中小修是指路面修补作业长度达到或超过1公里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厅1998年7月6日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公〔1998〕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