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率.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705221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税税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税税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税税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税税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税税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税税率.docx

《国税税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税税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税税率.docx

国税税率

《贵溪市志》国税资料长编征求意见稿

国税税种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

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

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互相协调配合的流转税制。

国家常用的统计指标“两税”即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的新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税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增值税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二、 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两大类。

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又把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按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对商业企业的认定是例外,目前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年),是否能够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

   新增值税实行以不含税价计税方式,俗称价外税,税率设计是以价外税为基础,遵循中性和简便原则,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确定的。

目前增值税率有三档:

基本税率定为17%;低税率为13%,列入低税率的产品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主要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零税率:

只限于出口货物。

另外 对小规模纳税人设立简易征收办法:

征收率为6%,从1999年7月起,小规模纳商业企业税人的征收率为4%。

 

消费税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2008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消费税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征收的,征收环节一般在货物生产环节的税种。

当时设定了包括烟、酒、小汽车等在内11个税目,在此以后陆续对烟、酒等消费税税目进行了一些调整。

2006年4月1日,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至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等十四种商品。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是由原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1985年5月1日开征)演变而来。

2000年10月22日《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车购税纳税人

   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应税车辆的行为。

具体的讲“购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

   2、进口使用行为。

   3、自产自用行为。

   4、受赠使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

   《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适用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都要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的购置或使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条例》规定的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

在我国,应税车辆的购置地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是一致的。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是:

 

    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个人。

泛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的。

所谓“列举产品”,即指《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

因此,《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条例》没有规定的车辆,就不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日益紧迫和必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

对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不含国内税的价格向国外输出商品,扩大出口贸易。

但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些国家并不直接给予出口货物免征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产品计征,待产品出口后,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免除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不超过其实际缴纳数额的,将不被视为补贴而被限制采用或被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这一规则,出口退税可以部分退还,也可以全部退还已缴税款,但不得超过原实际缴纳的国内税款的数额。

因此,各国政府为最大限度地鼓励产品出口,普遍采取了退还出口产品从最初流转税环节到出口环节累计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的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普遍实行了对出口产品退税或免税的政策,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极少数产品外,出口货物全额退免国内税款。

  

(一)出口退(免)税的原则。

为尽可能鼓励产品出口,同时又不违反有关政府贴补的规定,中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

即:

凡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税的产品外,在国内生产环节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报关出口后则退还多少税款;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没有纳税的,报关出口后不予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中国现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以下8类:

(1)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3)有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4)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7)指定退税企业。

(8)特准退(免)税企业。

具体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②对外修理修配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④在国内采购境外投资的企业;⑤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⑥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和列名钢铁企业。

⑦出境口岸免税店。

⑧机电产品出口中标企业。

⑨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

⑩对外进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的企业。

  

(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现行规定,凡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部分货物外,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出口货物,准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经中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由于一些货物在销售方式、结算方法和消费环节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国家规定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如下: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和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1)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12)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1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等12种特定货物(注:

根据国税函[2005]248号文,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1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1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1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17)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指定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18)保税区内企业将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和加工再出口的货物;(19)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委托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

另外,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如免税的出口军品、饲料、古旧图书等。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虽然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也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卷烟;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等。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并随着外贸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

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除规定退税率的产品外,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应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