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厅迪吧厅卡拉OK经营场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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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迪吧厅卡拉OK经营场所

歌舞厅、迪吧(厅)、卡拉OK经营场所

设立办理指南

一、申请导览

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

《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受理地点:

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8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

夏令时(上午8:

30-12:

00,下午2:

00-5:

30),冬令时(上午8:

30-12:

00,下午1:

30-5:

00)

咨询电话: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主体:

由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卫生、环保、消防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责任科室:

行政审批科是否收费:

不收费

申批流程导图:

文广局窗口受理→相关局审核→组织统一实地勘验→同意筹建→筹建后申请验收→组织统一勘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同意,发证→申领营业执照

二、重要提示

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

1:

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犯罪情形;

2:

距离学校、医院、机关不得少于50米;

3:

场所的经营面积标准,市区为500平方米以上,与宾馆配套的为200平方米以上,乡镇为200平方米以上;

4: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规划,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5:

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6:

如果租用非商业用房,应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的相关手续;

7:

经营场所设计、施工单位要有法定的资质要求;

8:

搭建或设置隔层的房屋,应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房屋质量技术检测合格。

9:

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递交下列申报资料:

1: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

关于要求设立文化娱乐经营申请报告及《宁波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3:

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

4:

经营组织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

地理位置图;

经营场所(标注面积)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志功能间名称、主要设备和卫生设施位置;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6:

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7:

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犯罪情形书面声明,公安部门审核确认的无规定犯罪情形证明;

8: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建设卫生审查认可书》;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

噪声治理工程方案;

11:

500m2以上的装修工程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消防设计文件。

详见,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报审的图纸须盖“出图章”,且要求折叠成29厘米×20厘米的图纸);消防设计光盘。

2)原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属1998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委托当事人办理消防手续的委托书。

12:

500m2以下装修工程,属于备案项目且被抽中审查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

详见,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报审的图纸须盖“出图章”,且要求折叠成29厘米×20厘米的图纸);消防设计光盘。

四、审查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

2: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受理窗口接收材料后当天转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各自审核。

需要补充的在2日内告知受理窗口,受理窗口综合相关情况后在5日内(包括前面的2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阶段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实质性审查、场地勘查公示和听证(筹建阶段)

审批部门应:

1:

联合审批部门各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实质性审查:

符合法定要求,提出书面审查通过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修改的,允许申请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对需要修改和不予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2:

书面实质性审查后,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派2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勘查未尽事宜各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可以自行组织勘查。

3:

经现场勘查后讨论决定:

①:

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在场所周围进行公示10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提出陈述和听证要求的,则由文化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听取陈述或听证,并对听取陈述或听证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公示结束后,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召开联合行政审批会议,作出是否准予筹建决定,并将是否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申请人;②:

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整改的,允许申请人整改(其中消防安全设计须在消防部门查明问题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后进行整改),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会后将整改意见和依据告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统一告知申请人整改,完成整改后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组织现场勘查和讨论决定;③:

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部门提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其中消防部门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和处罚决定),会后将不予同意决定和理由告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

1:

根据窗口通知,应当及时到窗口领取审批部门作出的书面决定(含修改整改、同意筹建、不予同意)。

2:

审批部门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的,应当根据修改或整改意见,迅速进行修改或整改,完成后及时申报。

3:

审批部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的,应当根据同意筹建意见书和审核的装修方案、图纸等要求,进行场所筹建。

实质性审查、场地勘查阶段时限:

10个工作日,整改、公示、听证、听取陈述的时间、筹建时间不计行政审批时限。

六、验收阶段(含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筹建结束后,申请人应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窗口要求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曲库版权证明和曲库未与境外连接有效证明;

2:

歌舞娱乐场所购置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发票;

3:

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4: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

公共场所室内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采光、照明、噪音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检测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

7:

新、改、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8:

《宁波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

9:

500m2以上装修工程,验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2)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经消防机构审批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一套(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图),竣工图纸须盖竣工图章且要求装订整齐;消防设计光盘。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12)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10:

500m2以下的装修工程,属于备案项目且被抽中审查的,验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1:

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申报材料一般单位提交: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2)备案项目提供未抽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提供抽中项目合格的公告结果;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设计光盘、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审批部门应:

1:

文化行政部门窗口接到申请人要求验收的报告后,牵头组织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2:

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后,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召开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对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统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3:

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交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统一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整改完成后,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组织联合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后重新召开联合行政审批会议,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

如申请人申请验收时不具备进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的,则消防部门另行单独安排开业前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意见告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人应:

对审批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向窗口提交重新验收和消防开业前检查的报告。

验收阶段时限:

7个工作日,整改时间、由于申请方原因另行组织消防开业前检查的时间不计行政审批时限。

七、决定

审批部门应:

1:

根据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制作各自的行政许可证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境审查批复》交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信息。

2:

根据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决定,相关行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交文化行政部门,由文化行政部门汇总,联合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文化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信息,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阶段时限:

7个工作日。

九、送达

文化行政部门将有关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统一、及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送达书上签字。

代为签收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邮寄等其他申请人认可的方式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行业规范

1、设定审批的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

《浙江省消防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

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

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获取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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