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docx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同时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及我区《关于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青西信用办〔201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开发区、保税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奖惩措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在我区从事房建、市政、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试验、预拌混凝土(砂浆)、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企业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成立由新区城建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双组长”的新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制定新区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推送公布、异议处理、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制度,指导各大功能区(不包含开发区、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新区政务网、“信用西海岸”网站、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适时推送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发布
第四条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发布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及法律法规,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将符合“红黑名单”条件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附件2)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认定并统一发布。
第五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由优良信用信息及“红名单”、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两部分构成。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1.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2.经有关职能部门或监管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经调查、取证、认定符合条件后,采集登记优良信用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红名单”推送发布:
1.上一年度至今获得本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2.上两年度连续获得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为A级的企业;
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授予的本区级以上荣誉奖项;
4.其他符合“红名单”条件的责任主体,应在表彰等文件公布后自行提出申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取证、认定后,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采集登记不良信用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认定纳入“黑名单”推送发布:
1.因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3.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因恶意欠薪被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6.办理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时不履行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审批许可的;
7.对信访、投诉处理推诿、扯皮拒不履行保修责任,引起群发或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被环保督查组查处督办,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公开、移出与异议处理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准列入“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程序分别推送至新区政务网、“信用西海岸”网站专栏以及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开发布。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红黑名单”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红名单”公开期限为3年;
(二)“黑名单”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1年;
1.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
2.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开期限为1年。
第九条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行为的,将按程序移出“红名单”。
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期限届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优良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公开期限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予以移出。
第十一条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提报的“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事项,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各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异议处理及退出机制,明确相关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
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有误的诚信信息进行修正。
第四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应用与联合奖惩
第十三条对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获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面向社会信息共享,建议市场监管、银行、税务、国土房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2.新开工项目可按标准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4.建议金融机构在信贷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支持;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四条对“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
1.在公布期限内,与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实行联动惩戒,取消其投标资格,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和个人名单的,增加其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列入资质动态考核重点对象;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公布期限期满后一年度内新开工工程项目按标准上浮10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培训;
6.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7.归集银行征信系统,限制其信贷;
8.企业负责人为党员的,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青黄建发〔2016〕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领
导小组
2.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
附件1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领导小组
组长;丰彦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孙守悦区城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
薛栋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薛旻传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宗甫林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连法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侯万里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工程建设中心主任
李文战区城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成员:
高飞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助理
孙宏区城市建设局工程建设中心副主任
宿春莲区城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人
杨兆明区城市建设局审批窗口负责人
逄增贵区城市建设局建设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董卫锡区城市建设局勘察设计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晓华区城市建设局人防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
王峰区城市建设局督查室负责人
贾朋龙区城市建设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文战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
信息采集提报部门:
年月日
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法定人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拟纳入“黑名单”执业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情况
(简述主要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基本情况、主要证据、情节轻重程度等。
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及执法部门处理意见
(注明纳入“黑名单”的依据,建议公布的期限。
)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公开发布推送记录
(由法制科负责推送发布并记录)
年月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红名单”信息采集认定提报表
信息采集提报部门:
年月日
拟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法定人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拟纳入“红名单”执业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获得的奖项、荣誉、贡献情况
(简述主要基本情况、主要证据等。
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采集部门推荐意见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公开发布推送记录
(由法制科负责推送发布并记录)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