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6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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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610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6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

6.1一般规定

6.1.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6.1.2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6.1.3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5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

6.1.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

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

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6.1.8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6.1.9寒冷地区容易冻结和可能出沉降地区的消防水系统等设施应有防冻和防沉降措施。

6.1.10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

6.1.11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6.1.12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

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

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明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6.1.14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6.1.15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

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储藏室内。

6.1.16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

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6.1.17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6.1.18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

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6.1.19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6.1.20在高温设备及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

6.1.21生产现场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

6.1.22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示意图上标注所处位置及出入口位置。

6.1.23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2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

对热管道、电缆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定期清理积粉。

6.1.24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人值班变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

2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视频信号的接入场所按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采用。

3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入口处和主要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4地下变电站内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5电气设备间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

7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栓消火栓。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栓消火栓,但必须为双阀双出口型。

6.1.25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500KV及以上换流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

其他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换流阀厅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并与遥视系统联动将信号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

3充分利用阀厅等设备停电检修期,对易发生放电和漏水的设备、元件、接头等进行重点检查及处理,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避免运行中出现设备过热、放电、漏水等现象。

4500KV换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自动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6.1.26开关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有人值班或具有信号远传功能的开关站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时,要求同变电站。

3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电源。

6.2灭火规则

6.2.1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

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

6.2.2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

1火灾低点

2火势情况

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

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6.2.3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或调度担任。

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6.2.4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代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灭火。

6.2.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在切断电源后可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6.2.6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灭火人员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6.3灭火设施

6.3.1建(构)筑物、电力设备或场所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3.2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尽快组织修复。

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6.3.3消防设施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包括维护、保养、检修、更新,落实相关所需资金等。

6.3.4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

6.3.5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

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6.3.6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规定。

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委托有消防设备专业检测及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应出具有关记录和报告。

6.3.7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

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6.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由声光警示功能。

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备防强磁场干扰措施,在户外安装的设备应有防雷、防水、防腐蚀措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用导线或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保护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6.3.10配电装置室内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布置及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便于运行维护。

6.3.11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探测器。

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

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

6.3.12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人身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7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

7.1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7.1.1汽轮机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

7.1.2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

7.1.3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

7.1.4油管道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

150mm。

7.1.5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7.1.6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

7.1.7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要求。

7.1.8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油量。

7.1.9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0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警示牌。

7.1.10汽轮机凝汽器冷却管材料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接触明火,如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灌水等安全措施。

着火的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用水及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干砂、石粉进行灭火。

7.1.11汽轮机油系统在起火初始阶段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灭火。

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着火应消除泄漏点,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酸酯抗燃油燃烧时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灭火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7.1.12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即启动汽轮机油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灭火。

2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

3开启事故排油门。

4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时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立即用泡沫、干粉灭火器灭火。

5使用消防水枪进行扑救时,应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6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临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火封住,控制火势,使火无法蔓延。

7.1.13燃机系统及其附近必须严禁烟火并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7.1.14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燃机系统附近。

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实施等级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关闭移动工具。

进入燃机系统前应先消除静电。

7.1.15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应事先经过可燃气体含量测定。

7.1.16燃气管道动火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将动火侧管道拆开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堵板。

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检测数值应合格。

7.1.17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应安装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7.1.18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装置,其报警信号应传送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7.1.19燃气轮发电机组整体,包括燃机外壳和燃气调解室、轴承室、附属模块润滑油和液压油室、液体燃料和雾化空气模块应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自动投入使用。

7.1.20燃气轮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用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灭火。

如果灭火装置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

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7.1.21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

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机

上方。

7.1.22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7.1.2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负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7.1.24柴油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

7.1.25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

7.1.26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他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

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故障,应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7.1.27低水头转桨水轮机漏油,检修时应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迹。

7.1.28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等工作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1.29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

循环水冷却塔安装施工或检修过程中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7.2锅炉

7.2.1锅炉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经常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7.2.2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他可燃物品。

7.2.3燃油锅炉应保证低负荷时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蒸汽吹扫。

7.2.4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

如果温度扔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7.2.5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灭火装置。

7.2.6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

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

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7.2.7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灭火器或黄砂进行灭火。

7.2.8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前,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动火。

7.2.9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

7.2.10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

7.2.11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未投用的燃气管路,在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7.2.12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做含氧量测试,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即为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2.13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7.2.14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2.15应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7.2.16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检修应符合本规程第7.1.15条、7.1.16条的规定。

7.2.17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7.2.18燃(煤)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

2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

3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7.2.19静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

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干式的。

7.3脱硫装置

7.3.1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内宜搭建金属脚手架。

检修、防腐施工作业时,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敷设到动火作业区,确保消防水随时可用。

1所以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必须使用软橡胶电缆,不能有接头。

2检修人员使用电压不超过12V防爆灯,灯具距离内部防腐涂层及防雾器1.0m以上。

3电焊机接地线应设置在防腐区域外并禁止接在防腐设备及管道上。

4临时电源在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7.3.3除雾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

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禁止任何动火作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

7.3.4脱硫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多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都应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

脱硫装置工艺水箱应保持充满,除雾器冲洗水应在备用状态。

7.3.5在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进行动火或其他加热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7.3.6脱硫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避免吸收塔内向上抽风形成较大负压。

2检查确认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及水源可靠备用。

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绝不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

3动火作业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个动火点同时开工。

4焊割作业应采取间歇性工作方式,防止持续高温传热损坏或引燃周边防腐材料。

5大范围动火作业,吸收塔底部须做好全面防护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度的水,小范围动火作业可在动火影响区域下部、底部做好防护措施。

6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火种引燃防腐层、除雾器以及落入相通的防腐烟(管)道内,引起火灾。

禁止在相通、相连的设备内进行防腐作业。

7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7.3.7脱硫吸收塔、烟道、箱罐内部防腐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措施,设置1个出入口,在隔离防护墙四周悬挂“衬胶施工,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2施工区域必须制定出入制度,所有人员凭证出入,交出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

3作业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设置容量足够的换气风机,确保通风良好,减少丁基胶水的

发挥分子的积聚。

4施工区域10m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内严禁出现明火或火花。

5玻璃钢管件胶合黏合采用加热保温方法促进固化时,严禁使用明火。

6施工区域控制可燃物。

不得敷设竹跳板。

禁止物料堆积,作业用的胶板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

7防腐作业及保养期间,禁止在其相通的吸收塔、烟道、管道,以及开启的人孔、通风孔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同时应做好防止火种从这些部位进入防腐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

8作业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7.3.8脱硫吸收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脱硫吸收塔内发生火灾,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迅速将施工人员撤离吸收塔,用消防水枪进行灭火。

消防水枪无法控制火势时,应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关闭各人孔门,启动除雾器冲洗水水泵,开启除雾器冲洗水进行灭火。

7.4脱硝装置

7.4.1储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储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高处应设置逃生风向标。

7.4.2氨区出入口应处于闭锁状态。

氨区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

7.4.3氨区应设氨气泄漏探测器。

氨气泄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4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2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3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7.4.5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7.4.6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

7.4.7氨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氨区系统设备,了解氨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

氨区应配备氨区防护装置。

7.4.8卸氨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发现跑、冒、漏立即处理。

卸氨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氨作业。

7.4.9氨区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

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7.4.10氨区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

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形防雷接地。

液氨储存、接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液氨接卸区,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在扶梯进出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7.4.11氨区操作和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

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7.4.12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应事先经过氨气含量的测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检修工作结束后,不得留有残火。

7.4.13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氨罐应配置事故消防系统,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氨罐温度高于40?

时,喷淋降温系统应自动投入,对氨罐进行冷却。

7.4.14液氨泄漏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关闭输送物料的管道阀门,切断气源。

2启动事故消防系统,用水稀释、溶解泄漏的氨气。

3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扑灭正在稳定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

7.4.15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尿素储存仓有尿素时不得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2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

3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动火检修时按本规程第8.3.25条、8.3.27条、8.3.29条的规定采用。

8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

8.1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

8.1.1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自然;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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