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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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

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结合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

从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中,建立一批以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多形式、多层次、多对象的基地化培训。

力争用1—2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以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骨干、以一批运转正常的市级培养基地为基础和若干个覆盖200个以上主要职业(工种)的培训点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形成“人才培养基地化,基地建设网络化”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格局。

省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硬件投入予以适当补助,对培养新技师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成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

企业应根据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通过自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同时要选派好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合作院校共同组织好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教育教学,并做好学生实习的劳保和安全等工作。

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对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积极推动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

“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应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集中财力在中心城市重点建设好1—2个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

   二、进一步强化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

   (五)扎实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认真制定培养规划。

建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所(站)的行业、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的标准,指导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定期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六)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促进学习型企业建设。

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应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技能人才工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今后,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七)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

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应自觉增强搞好职工教育培训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

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2%—2.5%的比例提取,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

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激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制订脱产和半脱产培训计划。

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

   三、进一步增强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

   (九)加强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能力建设。

实施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扶持建设1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1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深入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领域建成200个专业门类齐全、设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十)加快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步伐。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号)和评估细则要求,2006年在全省首批评定2—5所教学质量高、办学实力强的重点技师学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明确为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不变。

“十一五”期末,全省重点技师学院的数量要力争达到8—10所。

通过重点建设,使之成为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承担职业院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适应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十一)大力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技工教育千名师资培养领航计划”。

“十一五”期间,安排职业院校1500教师、技工院校50名教师参加出国研修培训,安排职业院校3000名教师、技工院校350名教师接受国内进修培训,组织职业院校1万名教师、技工院校600名教师参加企业顶岗锻炼。

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和技能考核认定。

鼓励职业院校教师申请评定第二专业技术资格。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到2010年,全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60%以上。

   (十二)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

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

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执行。

   (十三)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经用人单位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和户口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十四)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在职业院校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职业资格认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覆盖面。

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试点院校的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该专业的理论考试。

经认定的试点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的,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

在全省选择50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评价方式改革试点。

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试点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的考核内容作30%的调整。

考核合格的,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统计。

对试点企业中技术复杂、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其一线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考评要素和内容,按照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以业绩评定为主的方法实施考核鉴定。

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试点企业5%的各等级优秀技术工人可提前3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考核。

   (十六)推动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绝活,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

组织对高技能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现代制造业中的主体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高技能人才专项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十七)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导向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规范有效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八)建立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制定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

企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

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企业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技师”等高技能带头人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

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二十)进一步理顺和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价格形成机制。

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衔接同类高职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136号、苏财综〔2005〕47号)执行。

对举办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的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照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学费及经批准的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标准应予公示。

   (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放开点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416号文件有关规定,协议招聘、协商收费。

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

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

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政策

   (二十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

省设立职业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及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

各省辖市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

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十三)落实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没有落实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已落实的地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四)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它培训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国资、地税、价格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

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每年至少会办、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在省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基础。

   (二十七)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规划好本地区、本部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和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细则,省将随时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物价局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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