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分析与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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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分析与研究
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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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胡跃红教授
完成日期:
2010年3月
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分析与研究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结构成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中国现阶段劳动力供求市场和劳资关系主体的不成熟,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制度的不完善,政府管理的缺位等原因,使民营企业对作为生产第一要素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落实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破坏了劳资双方的关系,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本论文完成的《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分析与研究》是在论述民营企业现阶段职工权益保障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并就如何改善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职工权益农民工劳动者劳资关系劳动力供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众多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报道诉诸报端,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血泪工厂”、女工权益受到侵害、危险职业职工安全劳动保护缺失等等问题日益凸现,各种现实触目惊心。
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缺失问题日益凸显,其具体现状、原因和对策,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1中国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1.1相关制度现状
1.1.1现有制度
民企职工权益受侵犯的总根源在于各种制度长期缺失,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保障制度等。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制度的安排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作。
作为民营企业职工的主体对象:
农民工,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
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对农们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但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却迟迟未能出台。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一个很好的补救;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并将农们工纳入了调整范围。
但其他各项保险,比如工伤、医疗等等职工急需的险种,要转移接续仍需等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共同利益为前提的,为了实现或保护庞大的劳动者利益,必须付出制度成本。
制度设置上的缺陷,使民企职工失去了“话语权”,本该为职工谋利的保护制度演变为对他们利益的损害,而我们现在的许多制度安排却无法给民企职工提供应有的权利保障。
1.1.2现有制度执行现状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合同法》更具体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具备条款、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障、期限等等问题,并且总体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法》从制度上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8年10月21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对《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了28处。
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部分、“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第六章工会干部”部分、“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有关内容,为今后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但民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上却差强人意,口头协议,订立虚假合同等等问题曾出不穷;工会组织在多数民营企业中更是难觅踪影,很多企业的工会就算有,也是徒有其名。
在很大程度上,现有制度法律的作用被弱化。
1.1.3制度监管现状
一些政府部门只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社会公平;重视招商引资,轻视对就业者的保护;重视对农民工的监管,轻视对农民工的服务等。
这使劳动力市场监管出现缺位、力度软化的倾向,如个别地方政府简单地把廉价劳动力等同于地区优势和投资环境,对企业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睁一眼闭一眼;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找不准着力点,如忽视对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合法权益保护及建章立制等。
由于政府监管失灵,使劳动力市场失灵得不到有效纠正,农民工的务工条件和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
另外,个别地区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对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个别地方政府把规模较大、上缴利税较多的私营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单位”公然庇护,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直接干预,纵容了部分私营企业的违规行为。
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必须每万名职工配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但现有劳动监察队伍人员不足,经费缺乏,客观上形成了执法不力的现象。
1.2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现状
1.2.1职工权益保障现状
据笔者对部分南方民营企业员工的电话采访,在南方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比如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市,民营企业主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50%,为职工上保险的民营企业低于10%。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上保险的企业,多数是规模较大,管理比较正规的企业,对于更多的中小企业、工厂或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上保险的几乎为零。
一、忽视安全卫生保护,造成职工的人身伤残甚至死亡。
近年来,因防护等设施的不完备而造成职工火灾致残或死亡的情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剧毒、污染物质的企业因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职工职业病、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是私营企业只着眼于当前利益,不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压缩生产经营成本,急功近利,对职工特别是从事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工种的职工,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不懂得基本操作规程,因违规作业而受伤或死亡。
二、克扣职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
部分私营企业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常采用延长工时及克扣工资的方式增加企业收入,由于劳资双方处在经济上的不对等地位,劳动者处于被动,很难以个人的力量与资方抗衡,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主中,普遍存有“你不干照常有人干”的心态,从而使这一问题短期内很难得到解决。
三、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所招用的人员,大多不办理招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导致劳动者朝秦暮楚,加大了作业的随意性,从而形成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局面,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难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劳动者发生医疗、工伤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引起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不遵守劳动合同管理条例,随意辞退职工。
虽然《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部分私营企业经营者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不顾,招用人员“呼之即来,挥之即去”,个别私营企业甚至采用故意降薪等不良方式,迫使劳动者自动离职,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损害了私营企业的形象。
1.2.2工会维权现状
工会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生的。
2001年,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尽管《工会法》将维权规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工会的维权现状却不容乐观。
在民营企业里,由于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工会的作用比较弱。
在已经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里,多数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大大降低了工会的自主性,很多工会在企业里没起任何作用,有的甚至反过来站在企业主的立场维护企业的利益,成为企业的附庸。
工会维权不力,使得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主要表现为:
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全,企业欠缴保险金问题突出;劳动工资水平下降,延长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职工人特殊权益保护不合格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职工民主权利不落实,在参与决策、参加培训等方面的权益没有保障和实施。
2民营企业中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2.1制度方面的原因
2.1.1制度与形势的不匹配
对于民营企业职工的最大构成对象农民工来说,从1956年单位制确立以来,政府一直推行的城乡分离的二元政策和制度,这种原发性的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设计,使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政策严重滞后和缺乏。
农民工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处于明显弱势,这使他们的权益保障往往陷入制度与政策缺乏的困境,他们的权益在受到侵害需要保护时,制度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和严重滞后。
2003年12月起,因国家领导人亲自为一位民工“讨薪”而掀起的2004年全国范围的强硬“权力讨薪”就是最好的证明。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意见和现在农民工二次分化的现状匹配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
一:
保障供给单一化与农民工二次分化导致的保障需求多样性的矛盾
农们工群体根据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其占据的职业位置,经过二次分化已基本组成以下四大职业层:
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形成的业主曾,由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或“散工”组成的个体劳动者层,由“白领”和“蓝领”工人组成的雇工层,由乞丐群体和“三陪小姐”组成的不正当职业者层。
显然,由于他们对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社会资源的占有状况不同,导致他们面临的社会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应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所以,农门工作为异质性群体,其保障需求应是多层次的。
但是,实际中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供给却比较单一,没有注重进行切实有效的分层分类保障。
首先,从现有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来看所有的政策都集中在社会保险项目,忽视了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
其次,即使是社会保险项目,却过分注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未来收入保障项目,而二忽视工伤、医疗、生育等短期保障项目。
而在城市务工期间,大多数农民工面临的最大、最紧迫风险恰恰是工伤、失业、疾病等即时性风险。
相反,退休后的收入保障风险是长期的,而且取得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要求长期缴费,这就相应地要求提供劳动者在短期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业时的收入保障,以使劳动者在长期内实现就业。
显然,建立农民工的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劳动过程中的保障项目,更具有直接性、基础性的作用。
而现实中这种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直接导致部分农民工无法获得最需要的保障项目,而一些需求程度不是很强烈的保障项目却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第三,同一城市的社会保险项目的供给模式单一、缺乏组合,存在希望用一种保障供给模式满足所有农民工的保障需求的政策取向。
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不理想
目前,城镇社会保险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项目已通过一定政策将农民工作为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对象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
但是,却因为费率过高而导致农们工群体的参保率较低,并且个人帐户的“空帐化”,则会导致新加入的农民工群体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风险。
2.1.2制度可操作性不够
比如: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虽然对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予以关注,但其本身可操作性不强。
而后续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各自出台各种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的标准。
2.2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原因
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政府对民营企业管理存在误区;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制约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三、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相对较弱。
2.3企业方面
首先,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都缺乏市场规则意识。
在民营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分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教育、辞退员工方面的决定权,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懂现代管理方法,不懂企业文化,不懂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守法经营和维持良好劳资关系的自觉性。
其次,企业经济实力弱是职工权益难以保障的直接原因。
创建之初摸着石头过河,实力单薄、职工有限,模糊的市场,短缺的资金,劳动环境恶劣、微利的经营效果和巨大的经营风险。
不可能保障。
特别是“五险”不能完全到位。
雇主商业道德缺失,是导致职工权益受损害的重要因素。
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下,一些雇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雇员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益,他们置职工利益、社会利益于不顾,用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2.4职工自身方面
2.4.1对自身权益的了解不够
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文化程度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懂得自己应享有的权益,不知道什么是劳动法,也不知道这个法赋予自己多少权利和义务,缺乏维权意识。
大量刚刚进入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不参加工会,不了解工会的作用,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4.2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严重,劳动者以一己之力很难与资方抗衡,他们为了获得一个就业机会,放弃自身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如“自愿”加班加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地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解决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对策
3.1解决政策法规的滞后和不匹配问题
仍以农民工为例,要解决好政策法规的滞后和不匹配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我国的人口城市化进程。
社会保障政策的目的不仅是提供他们在城市务工期间的收入保障,还要有利于促进他们的人口城市化进程,这样才能最终使这部分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同时获得保障。
其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该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的现状切实有效的进行分层分类的保障。
城市化对不同的农民工而言是有选择性的,所以,社会保障政策应该根据农民工群体中不同的进城目的、未来可能的流向进行分类保障。
由于不同类型农民工之间也存在转化,所以这种分类保障还应该注意政策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第三,协调好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
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必须处理好与城镇社会保障政策、户籍制度等的关系才能切实实现既定的保障目标。
3.2国家出力,缓解企业压力
一、解决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问题,并通过财政拨款,降低企业负担部分比例,减轻企业成本压力,有效提高社保覆盖率。
二、同时通过制度协调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把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三、尽快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社保IT平台,让跨地区社保转移接续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3.3政府施援,完善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3.3.1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把推行劳动合同制放在劳动监察工作的首位来抓,依法督促和责令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把劳动合同的签订任务分别落实到每名劳动监察员,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督促所属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口头协议而发生各类劳动争议。
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3.2加强监管,找准监管的着力点
首先,劳动监察工作不能仅限于被动应付纠纷的调处,而应积极推行劳资纠纷预警管理机制,主动帮助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对无专兼职劳资负责人的企业,则落实帮扶任务,规定每名监察员负责若干家企业的帮扶工作,帮助企业制订规章和劳动合同签订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其次,根据现有劳动监察力量薄弱的特点,充分利用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的力量来指导企业改进劳动用工管理,帮助企业完善基础管理,引导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制订一些奖励激励机制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3.3.3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氛围
充分运用现有的执法手段,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其次,提请人大、政府等权力机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一些联合执法活动,对用工多、外来民工多、劳资纠纷多的“三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劳动、税务、工商、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如公安部门可采取对欠费欠薪企业主不办理出境手续的措施;财税部门对欠费欠薪企业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
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的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民营企业职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
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既要承认民营企业职工对国家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要对他们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极大的关注,实行积极的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在现阶段,更应该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如建筑业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3.3.4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管理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运用正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对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予以曝光;其次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对业主和职工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健全企业规章的作用和意义,引导企业主尊重职工、尊重人才,积极推行以德治企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同时,要提高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一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支持;增强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懂法、守法经营意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知法用法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
二是建立健全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机制。
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妇联、城建、财政等部分和单位要齐心合力,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关系的激化,三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既维护私营企业的权利,又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没有劳动者的努力工作,就没有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将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制考核。
私营企业已成为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要渠道,从业人员大量增多,处理好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就必然促进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在考核经济发展总量的同时,将这一工作同其它工作一并纳入责任制通盘考虑,并研究制订具体考核办法,通过这一措施,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的劳动保障行为,确保私企职工权益保障的落实,开创私企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3.4发挥工会作用
3.4.1改革工会经费和人事制度,确保工会维权的独立性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于多方面,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按每月全部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经济上得依靠企业,导致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很难完全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
《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由民主产生。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是走过场。
在民营企业里,工会主席产生主要由企业主(雇主)来操纵,工会主席与企业主(雇主)关系密切。
工会主席以及其他工会干部都是企业员工,他们的工资、资金、劳动关系都由企业主直接控制,要求他们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利益,有相当大难度。
现行工会的经费和人事制度使得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沦为企业的附庸,缺乏维权所应具备的动力和能力,所以改革现行工会的经费和人事制度,以确保工会维权职能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既要实行工会工资与经费由会员支付制度,保障工会的经济独立,又要实行工会干部直选制度,保障工会的行政独立。
3.4.2完善立法,为工会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工会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工会维权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但目前我国《工会法》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工会维权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尽快完善《工会法》,为工会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完善《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工会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很少,仅有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一二条明确规定对侵害工会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理。
有必要在以下两方面得到完善:
一方面要增加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应追究责任的人员。
另一方面,增加追究侵权者责任的程序,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二是要完善法律规则,提高《工会法》的可操作性。
现行《工会法》规定过于粗放,法律监督部门规定不明确,法律规则指引不确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完善《工会法》,对一些条文中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明确或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使得出现劳资纠纷时,有明确的部门和单位来负责处理,不至于申诉无门。
3.4.3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实施罢工权立法,为工会维权提供有效手段
目前,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协调、干预、协商。
协商的主动权更多地掌握在企业主(雇主)手中,职工权益很难得到维护,这也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里仍然存在大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主要原因。
工会组织没有有效的维权手段和方法,不能对企业主(雇主)真正形成压力,维权也就只是空谈。
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该逐步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并实施以集体谈判集体合同为目的的罢工权的立法。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中深情地说:
“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才能够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尹凤婷 赵秋杭《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4)
[2]丁胜如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工人日报,2004-09-03
[3]王比学《彻底解决民营企业员工权益保障问题 政府要施援——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程路》人民网
[4]贤人闲《关于当前民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新浪博客2007.5.20
[5]王潜《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衡水经济信息网2008-7-21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杨让宁《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博客中国2005.6.10
[9]刘英《浅析新时期我国工会维权现状及改善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第19期
[10]彭宅文乔利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政策分析的视角》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第04期
[11]陈钰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资料来源:
[1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新华社2006.3.27
[13]郭晋晖,《社保制度逐步适应1.2亿农民工流动性》第一财经日报2006.3.28
致谢
本论文是在指导老师胡跃红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此,谨向辛勤的导师胡跃红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得到了任课老师和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各位老师们的关心和教导,得到了同班同学们的热情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