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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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仅涉及内资股的变动或者外资股转为内资股的适用本细则规定,其他情形不适用。
第四条华东地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
第五条 华东地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许可。
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并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华东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的监管。
第二章申请、受理、决定
第六条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
各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其他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
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和各监管局综合处是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
第七条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申请人为拟吸收其他企业的民航企业。
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申请人为委托公司制企业管理的民航企业。
第八条申请人为华东地区民航企业,申请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民航企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监管局报告华东地区管理局,并根据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其他参与方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办理。
申请人为华东地区民航企业,申请事项涉及华东地区内其他监管局管辖范围民航企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监管局征求其他参与方住所地监管局意见后办理。
第九条民航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的,应当在获得股东会同意或者其资产所有者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签订联合重组改制合同或者协议之后,但尚未实际实施联合重组改制之前提出。
涉及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或者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提交许可申请。
取得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后,民航企业方可按照许可决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包含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二)《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附件2);
(三)申请人、拟参与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附件3);
(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五)公司制企业提交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其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六)华东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请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并提交申请文件电子版。
申请材料应当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申请人的经办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4),列明收到的申请材料及日期。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补正内容后,应当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的,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未按《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递交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并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
申请事项不属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送达《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附件8)。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华东地区管理局或者监管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华东地区管理局或者监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决定受理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华东地区管理局或者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决定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决定书》(附件9)。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华东地区管理局或者监管局应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0),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华东地区管理局或者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各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华东地区管理局在一个月内向民航局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六个月内,无法按期实施完毕许可事项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延期六个月,延期一次。
逾期未能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华东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通过以下方式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核查民航企业报送的股权信息;
(二)汇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
(三)抽查民航企业股权信息。
华东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华东地区民航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各监管局报送股权信息,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行业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其他组织或个人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中和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违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对承办许可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对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企业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各监管局依照《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第四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发布的原《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资料齐全性审核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资料齐全性
有
无
不适用
正式申请文件(加盖公章)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的最新股权结构说明
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拟参与各方需提交的资料
资料名称
参与方名称
拟参与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拟参与方(企业)的最新股权结构说明
拟参与方为民航企业的,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拟参与方(个人)的个人履历表
三、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四、
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非公司制法人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结论:
□材料齐全,可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要求补正材料,发补正通知书。
审核人:
日期:
附件2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住址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
申请事项
最新股权结构说明
申请人签署意
见及加盖公章
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备注:
经办人联系方式请注明办公电话、传真、手机、通信地址及邮编。
附件3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个人履历表
姓名
性别
一寸免冠照片粘贴处
国籍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外籍者请注
明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和部门
职务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签字:
附件4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
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编号:
民航华东〔〕号
:
你单位年月日递交关于事项的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我单位将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欠缺的材料将书面通知你单位补充。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
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民航华东[]号
:
根据《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同意正式受理你单位关于
申请。
我局将于二十日内就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依法需要进行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公告、核查的,其期限不计算在内。
(盖章)
年月日
地址:
邮编:
承办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6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