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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方法

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方法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增进文艺作品评审奖励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以宏扬弥渡优秀文化、传递弥渡文化正能量、增进弥渡文艺大繁荣、提升弥渡知名度、扩大弥渡阻碍力为要紧评审依据,对在高端平台展现的弥渡文艺作品进行奖励。

第二条作品评审应坚持的原那么:

以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宏扬主旋律、落实“三切近”为大体原那么;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坚持“作品艺术性、思想性并重”;坚持“择优鼓舞、重奖精品”。

第三条文艺作品创作评审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每一年奖励经费5万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奖励作品进行评审和核准。

评审委员会由县文联委员会委员或文艺家协会主席9-1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作品汇总记录、申请奖励条件核实、奖励资金兑现等日常事务。

县文联从协会活动和工作经费中适度安排评审工作经费,保障评审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奖励对象为在弥渡工作、生活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代表弥渡参加全州性、全省性、全国性文艺活动、文艺赛事的集体和个人。

(不含各中小学校学生)

第五条奖励的文艺作品门类:

(一)语言艺术类作品,诗歌、小说、散文、杂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剧本、文艺评论等;

(二)演出艺术类作品,音乐、舞蹈等;

(三)造型艺术类作品,绘画、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

(四)综合艺术类作品,戏剧、戏曲、曲艺、影视文艺、广播剧、旅行短片、MV等。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表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期主旋律,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文艺作品。

(二)在国家批准的公布出版物(不含内部准印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以上文联及其主管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承办)的文艺活动中展览、展播和在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播映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或宣传、文化部门主办(承办)的全州性、全省性、全国性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本县作者创作的由正规出版社公布出版的文艺专著。

(三)研究性作品(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文艺理论)必需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需在专业报刊的文艺理论版发表。

第七条不列入本方法奖励范围的作品:

(一)已在县委宣传部申报并领取对外宣传奖励资金的作品;

(二)采取非正常手腕,通过向不民间机构、民间传媒交纳版面费、参赛(参展)费等发表、入展、播出、播映和获奖的作品;

(三)县财政全额投入支持出版的专著;

(四)无CIP数据能够查证的专著;

(五)非文艺作品。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作品奖励共分五大类,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细那么》。

第九条作品评审和记发资金应注意的问题:

(一)“文字稿”和“非文字稿”的界定。

本方法所称的“文字稿”,特指在正规公布出版物上发表的文字作品;“非文字稿”特指在正规公布出版物上发表,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联和其主管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和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有关部门举行的文艺活动、文艺赛事中展出、演出、获奖的书法、绘画、摄影、音乐舞蹈、民间刺绣、雕塑、篆刻等不以印刷文字展现的作品,和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声光影像类作品。

(二)作品字数计算。

非文字稿以“件”为单位计算奖励金额;非诗歌类文字稿以“千字”为单位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千字按千字计;古体诗词按千字/首计,新诗按千字/20行计。

(三)同一作品同一年度在不同级别的传播媒体,不同级别的机构举行的文艺作品、文艺赛事上发表、展出、播出、演出、获奖、出版,不重复记奖,奖励资金按量高级别的奖励档次兑现。

(四)对以弥渡风土人情、弥渡经济进展和社会生活、历史文化和今世弥渡人精神风貌为要紧内容,充分展现弥渡地址特色和民族特色、反映弥渡时期精神的作品,奖励资金在对应奖励档次中靠高执行;在出版物和广播台、电视台中以“头条位置”刊发、刊播的作品,在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奖励资金在对应奖励档次中靠高执行。

(五)在《人民文学》《十月》《今世》《收成》《剧本》等期刊头条位置发表,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等社会知名度、文艺界认可度较高的期刊头条位置转载的文艺作品,或荣获权威机构举行的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中国美术奖、中国书法家协会主的展评奖项、摄影金像奖、茅盾文学奖等重大奖项的作品,经委员会评定,在今年度可调控奖励资金范围内予以奖励。

第四章申报奖励事项

第十条申报奖励的作品时刻跨度:

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展出、播映、获奖的,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作品。

第十一条作品一概由作者本人或创作集体(单位)申报。

作者本人或创作集体(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品未按期申报的,视为自动舍弃,超期再也不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奖励的时刻:

每一年3月1日前。

申报业务受理机构:

县文联办公室。

申报时须提供的材料:

出版物复印件,获奖证书、展览(展演展播展映)入展证书、收藏证书复印件,文艺作品播映激光视盘、录像片剧照或播映通知单等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兑现奖励的相关规定:

(一)奖励资金由高作权拥有者领取。

多人合作的,奖金由申报者领取,自行协商分派。

因签名权或资金分派等引发纠纷的,由申报者本人或申报集体(单位)承担全数责任。

(二)严禁弄虚作假。

假设申报者、申报集体(单位)存在剽窃、剽窃他人功效或出具虚假证明凭证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觉查实,取消兑奖资格,提出严肃批评,并在5年内拒绝同意其申报作品。

假设造成重大负面阻碍的,启用在公布媒体通报批评的惩戒机制。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方法2021年12月2日经县文联全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县文联负责说明。

 

附件

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细那么

一、公布出版的报刊

(一)文联系统的专业性期刊

1.中国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期刊

文字稿:

4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3000元。

文字稿字数计算方法:

不足千字部份按千字计算;诗词每20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20行的按20行计算。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下各款。

)非文字稿:

6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多件同一作者的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1500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办主管(主办)的期刊

文字稿:

3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2000元。

非文字稿:

4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多件同一作者的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1000元。

3.各地州市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的期刊

文字稿:

2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1000元。

非文字稿:

2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多件同一作者的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500元。

(二)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办)的报刊

1.报纸

(1)文艺副刊版。

文字稿:

300-4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1000元。

非文字稿:

4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600元。

(2)综合副刊版(如旅行版、生活版等)。

文字稿:

2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600元。

非文字稿:

3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300元。

2.非文联系统的期刊

文字稿:

200-3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2000元。

非文字稿:

200-3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1000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刊

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冠名的日报(如云南日报)

(1)文艺副刊版。

文字稿:

4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1000元。

非文字稿:

4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600元。

(2)综合副刊版。

文字稿:

200元/千字。

非文字类:

200元/件(组)。

2.其他报类(如晚报、早报、时报等)

(1)文艺副刊版。

文字类:

300元/千字。

非文字类:

200-400元/件(组)。

(2)综合副刊版。

文字类:

200-300元/篇(首)。

非文字类:

100-200元/件(组)。

3.非文联系统的期刊

文字稿:

100-200元/千字,每件作品奖金不超过1000元。

非文字稿:

100-200元/件,假设同期刊载同一作者的多件作品,合计奖金不超过500元。

(四)各地州(市)的报刊

(1)文艺副刊版。

文字类:

300元/篇(首)。

非文字类:

200元/件(组)。

(2)综合副刊版。

文字类:

100元/篇(首)。

非文字类:

50元/件(组)。

二、公布出版的图书和声像作品

(一)个人专著图书

凡是以自费方式公布出版的图书,按印张数以奖代补,4个印张之内(含4个),一次性给予创作补助资金2000-5000元;4个以上,每增加1个印张,增补100-1000元。

每部作品不超过10000元。

假设同一年度有多部符合奖励的作品申报,单号出版图书补助高于丛书号出版的图书。

(二)2-3人合著图书

作者全数为弥渡籍的,参照个人专著奖励;与县外作者合作的,依照本县作者所占全书印张分量和签名前后酌情奖励。

(三)被图书选编的作品

入选文联系统编辑出版的文艺作品,参照“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的期刊”的奖励标准执行;入选其他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文艺作品,参照“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综合副刊版”的奖励标准执行。

(四)出版声像作品

凡是以自费方式公布出版的个人声像作品专辑,一次性给予创作补助资金3000-6000元。

2-3人合作的作品,作者全数为弥渡籍的参照个人声像作品专辑奖励,与县外作者合作的依照本县作者所占分量和签名前后酌情奖励。

选编作品,入选文联系统编辑出版的,参照“文联及其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的期刊-非文字稿”的奖励标准执行;入选其他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照“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综合副刊版-非文字稿”的奖励标准执行。

三、在地市级单位、部门主办(承办)的文艺活动中传唱的音乐作品和展出的书画、摄影等作品

(一)文联、宣传、文化部门主办(承办)单位行政级别,参照“文联系统的专业性期刊-非文字稿”的奖励标准执行。

(二)其他单位、部门主办(承办)的,依照主办(承办)单位行政级别,别离参照中央部级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综合副刊版非文字稿、省日报综合副刊版非文字稿、地市日报文艺副刊版非文字稿奖励标准执行。

四、在地市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声像文艺作品

依照中央台、省台、州台划分,在中央新闻联播频道播出的声像文艺作品每分钟奖励5000元,其余各频道每分钟500元;省台新闻联播频道每分钟奖励500元,其余频道每分钟300元;地州台播出的声像文艺作品在省台基础上予以减半奖励。

五、在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一)全国性文艺赛事

中国文联主办(承办)的,按其设置的奖励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别离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奖励;其他部门举行的,按获奖等次,在1000元以上2000元之内奖励。

(二)全省性文艺赛事

省文联主办(承办)的,按其设置的奖励等次,在1000元以上2000元之内奖励;其他部门举行的,在500元以上1000元之内奖励。

(三)全州性文艺赛事

州文联主办(承办)的,按其设置的奖励等次,在500元以上1000元之内奖励;其他部门举行的,在100元以上500元之内奖励。

(四)对在未经官方记录和认可的民间社团举行的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不列入上述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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