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人员的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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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人员的组成
第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一人,副总裁判长一至二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一人,副裁判长一人,裁判员五人,计时、记分员一人,套路检查员一人。
三、编排、记录长一人,编排、记录员二至三人。
四、检录长一人,检录员二至三人。
五、宣告员一至二人。
第二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裁判人员在大会领导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进行裁判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
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规则和裁判法,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讲解和解决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裁判组的评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作最后决定。
(四)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可酌情处理。
(五)在竞赛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
(六)审核并宣布大会比赛成绩,搞好裁判总结工作。
二、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搞好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可由一名副总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
(一)组织裁判组的业务学习,落实裁判工作。
(二)负责运动员申请重做和掌握套路的时间、组别以及器械不符合规定等方面的扣分。
宣布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最后得分。
(三)裁判员的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或有效分之间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在举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有权公开示分调整。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建议总裁判长给予适当处理。
四、副裁判长:
(一)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当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责。
(二)参加对裁判员回避的运动员评分。
五、裁判员:
(一)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决定,参加裁判组的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地进行评分,并做详细记录。
六、编排、记录长:
(一)负责编排记录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单,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好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时需要的记录表格,审查核实成绩,计算得分及排列名次。
七、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八、计时、记分员:
(一)应准确地计算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遇有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予以扣分。
(二)负责所在裁判组的记分工作,并核算最后得分。
九、套路检查员:
按规则有关规定,检查运动员的比赛套路,如遇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并予以扣分。
十、检录长:
负责检录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十一、检录员:
(一)按照比赛顺序及时召集运动员做好出场准备,委托一名运动员负责带队入场,并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二)检查运动员的器械和服装。
如遇与规则不符者,要求其更换,如不更换,报告检录长。
十二、宣告员:
在比赛过程中,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的特点以及经大会审查过的有关武术运动的宣传材料。
第二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裁判人员在大会领导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进行裁判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
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规则和裁判法,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讲解和解决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裁判组的评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作最后决定。
(四)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可酌情处理。
(五)在竞赛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
(六)审核并宣布大会比赛成绩,搞好裁判总结工作。
二、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搞好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可由一名副总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
(一)组织裁判组的业务学习,落实裁判工作。
(二)负责运动员申请重做和掌握套路的时间、组别以及器械不符合规定等方面的扣分。
宣布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最后得分。
(三)裁判员的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或有效分之间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在举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有权公开示分调整。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建议总裁判长给予适当处理。
四、副裁判长:
(一)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当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责。
(二)参加对裁判员回避的运动员评分。
五、裁判员:
(一)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决定,参加裁判组的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地进行评分,并做详细记录。
六、编排、记录长:
(一)负责编排记录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单,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好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时需要的记录表格,审查核实成绩,计算得分及排列名次。
七、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八、计时、记分员:
(一)应准确地计算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遇有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予以扣分。
(二)负责所在裁判组的记分工作,并核算最后得分。
九、套路检查员:
按规则有关规定,检查运动员的比赛套路,如遇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并予以扣分。
十、检录长:
负责检录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十一、检录员:
(一)按照比赛顺序及时召集运动员做好出场准备,委托一名运动员负责带队入场,并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二)检查运动员的器械和服装。
如遇与规则不符者,要求其更换,如不更换,报告检录长。
十二、宣告员:
在比赛过程中,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的特点以及经大会审查过的有关武术运动的宣传材料。
第四条 竞赛项目
一、长拳
二、太极拳
三、南拳
四、剑术
五、刀术
六、枪术
七、棍术
八、其他拳术:
除规则规定的自选举术内容以外的拳术。
如:
第一类,形意、八卦、八极;
第二类,通臂、劈挂、翻子;
第三类,地躺、象形拳;
第四类,查、花、炮、红、华拳、少林拳等。
九、其他器械:
除规则规定的自选器械项目内容以外的器械项目。
如:
第一类,单器械;
第二类,双器械;
第三类,软器械。
十、对练项目:
徒手对练,器械对练,徒手与器械对练。
十一、集体项目
第五条 竞赛分组
一、成年组,十八周岁(合十八周岁)以上。
二、少年组,不满十八岁。
三、儿童组,不满十二岁。
四、也可按技术水平分组(甲组、乙组)。
每个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第六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单项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如在一次比赛中有预、决赛,则以预、决赛得分总和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三、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得分相等的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动员或队得分相等而规程中又没有说明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个人单项(含对练)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数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三)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以团体总分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并列。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第6位运动员的全能分数高者列前。
2、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第七条 服装、进场、退场、起势;收势、套路计时、配乐与礼节
一、裁判员应穿统一的服装,佩带统一的裁判标志。
二、比赛时,运动员穿比赛服(比赛服图样及制作要求附后)。
三、运动员听到点名应立即进场,待裁判长示意后,即可走向起势位置。
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并开始计时。
集体项目或对练项目在行进间开始动作者,须事先向裁判长申明。
四、运动员完成整套动作后,须并步收势(计时结束),再转向裁判长。
不允许边转向裁判长边收势。
对练以倒地和抛弃器械结束整套动作者,须站起作并步收势,待计时结束,再去收拾器械。
五、运动员应在同侧场内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势与收势。
六、计时以裁判组的计时表为准。
裁判组用两块表计时,其中一块表达到规定时间,即为达到时间;两块表均未达到规定时间,即为没有达到时间。
时间不够的扣分,以接近规定时间的一块表为准。
七、除集体项目外,任何项目在比赛时均不得配乐。
八、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赛后示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抱拳礼:
双腿并步站立,左掌右拳在胸前相抱,高与胸齐,拳、掌与胸间距离为20—30匣米。
第八条 弃权
运动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比赛时,该项即以弃权论。
第九条 申诉
凡对大会和裁判工作有意见,应通过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向大会书面提出。
第十条 运动员比赛顺序的确定
运动员的比赛顺序,应在竞赛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编排组抽签决定。
如果一个运动员,出现两次以上第一个出场比赛的情况时,则应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各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
各项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评分和扣分标准如下:
一、长拳、剑、刀、枪、棍的评分标准:
(一)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
凡手型、步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跳跃、平衡和各种器械的方法,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剑指(醉剑也须有剑指)出现的次数以定势为准,扣分均为一次总扣,最多扣0.2分。
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时,最多扣分不得超过0.2分。
凡握刀持剑和刀、剑运行时,刀刃、剑刃触及手、臂、身、腿者,均按动作规格分值予以扣分;刀、剑运用不分者,按器械方法不明予以扣分。
(二)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
凡劲力充足,用力顺达,力点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器械项目还需身械协调),动作干净利落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O.1-O.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三)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为2分。
凡符合精神饱满,节奏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变化多样,布局匀称的要求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O.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二、太极拳的评分标准:
(一)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
凡手型、步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时,最多扣分不得超过0.2分。
(二)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
凡符合运劲顺达,沉稳准确,连贯圆活,手眼身法步协调的要求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三)精神、速度、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为2分。
凡符合意识集中,精神饱满,神态自然,内容充实,速度适中,结构合理,布局匀称的要求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三、南拳的评分标准:
(一)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
凡手型、步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跳跃、平衡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时,最多扣分不得超过O.2分。
(二)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
凡劲力充足、用力顺达、力点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动作干净利落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三)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为2分。
凡符合精神饱满、节奏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变化多样、布局匀称的要求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O.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四、形意拳、八卦掌、通臂拳、劈挂拳的评分标准:
(一)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
凡手型、步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时,最多扣分不得超过0.2分。
(二)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
凡符合劲力饱满、用力顺达、力点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的要求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三)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为2分。
凡符合精神饱满、节奏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变化多样、布局匀称的要求者,给予满分。
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五、其他项目的评分标准:
(一)姿势正确、方法清楚的分值为4分。
(二)劲力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3分。
(三)风格独特、内容充实的分值为2分。
(四)精神贯注、节奏分明的分值为1分。
六、对练项目的评分标准:
(一)方法准确、攻防合理的分值为4分。
(二)动作熟练、配合严密的分值为3分。
(三)内容充实、结构紧凑的分值为2分。
(四)意识逼真、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
七、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一)质量的评分:
姿势正确,动静分明,精神贯注,技术熟练。
此类分值为4分。
(二)内容的评分:
内容充实,武术的特点和风格突出,整套动作中应包括项目的基本动作和基本方法。
此类分值为3分。
(三)配合的评分:
队形整齐,动作协调一致。
此类分值为2分。
(四)结构、布局的评分:
结构恰当,布局匀称,并有一定的图案。
此类分值为1分。
八、其他错误的扣分标准:
(一)没有完成套路:
任何项目的比赛,凡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者,均不予评分。
(二)遗忘:
在比赛中,每出现—次遗忘现象,根据不同程度,扣0.1-O.3分。
(注:
96规则中,为0.1-0.2分)
(三)器械、服装影响动作:
在比赛中,刀彩、剑穗和软器械缠住身体任何部位影响了动作,或出现刀彩、剑穗、服饰掉地、服装开纽,以及器械触地、脱把、碰身等失误现象时,每出现一次,扣0.1-0.2分。
(四)器械变形、折断及掉地:
比赛中,器械弯曲变形,根据不同程度,扣0.1-O.3分;器械折断,扣O.4分;如运动员未要求更换器械重做,下场后裁判长应检查器械,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评分。
器械掉地,每出现一次扣0.4分(注:
96规则中,为0.5分);器械顶端折断,尚未脱落者,为避免甩出伤及他人,裁判长可令其暂停,将折断部分除去再接做,扣0.3分。
(五)助跑的翻腾、跳跃:
翻腾、跳跃动作前的助跑超过三步,或者在击步、踏步、纵步(垫步)的前、后,超过两步接做翻腾、跳跃动作者,均扣0.2分。
(注:
96规则中,此条取消)
(六)出界:
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扣0.1分;整个身体出界,扣0.2分。
(七)失去平衡:
在比赛中,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0.1-0.2分;一个动作中连续出现附加支撑,扣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3分。
(注:
96规则中改为“每出现一次晃动、移动、跳动,扣0.1分,一个动作中出现附加支撑,扣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5分。
”)
(八)象形拳(包括地躺拳)、械的倒地动作,每出现一次,躺地时间超过三秒者,扣0.2分;出现低级趣味动作者,视情况扣0.1-0.3分。
(注:
96规则中,此条取消)
(九)规定套路的动作路线和方向出现错误:
动作路线出现错误按动作规格扣分;动作方向超出规定的方向左右90°(太极拳为45°)以外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
以上九种错误的扣分,均由裁判员执行。
(十)起势、收势:
起势与收势不符合要求者,扣0.1分;起势或收势有意拖延时间者,扣0.1-O.3分。
(十一)重做:
1、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经裁判长许可,可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2、运动员因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可重做一次,扣1分。
3、运动员临场受伤不能继续比赛者,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
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可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继续上场,按重做处理,扣1分。
因伤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比赛者,则作弃权论。
(十二)动作组别不够:
任何自选套路,动作组别少于规定的要求时,每少一个手型、步型、腿法、跳跃、平衡动作和规定的一种方法,扣0.3分。
步型和平衡动作,均以定势为准,过渡的或一晃而过的都不算规定的步型和平衡。
(十三)助跑性翻腾、跳跃动作次数超出规定:
套路中,带助跑性的翻腾、跳跃动作次数超出规定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十四)跳跃、跌扑滚翻及限制的动作次数超出规定:
套路中,跳跃、跌扑滚翻及限制的动作次数超出规定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十五)枪术套路中,平抡枪次数和摔枪摔把次数以及棍术套路中摔棍摔把的次数超出规定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
(十六)时间不足和超出规定时间:
太极拳、太极剑、和集体项目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达0.1秒至5秒者,扣0.1分,依次类推;其它项目不足规定时间达0.1秒至2秒者,扣0.1分;依次类推。
(十七)发声喊叫:
凡自选项目发声喊叫(南拳不按发声原则喊叫)者,扣0.1-0.2分;对练、集体项目,在演练中发声喊叫。
根据情节扣O.1-0.4分。
(十八)器械、服装不符合规定:
凡器械、服装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参加该项比赛。
如在比赛中,发现运动员的器械或服装违反规定,则取消其该项成绩。
(十九)规定套路的动作缺少或增加:
1、每缺少或增加一个手型、手法、步型、步法、腿法、跳跃、平衡动作和规定的一种方法,扣0.2分。
2、跳跃动作的助跑步数或行进动作的步数缺少或增加,每出现一次扣0.1分。
以上十种错误的扣分,均由裁判长执行。
第十二条 评分方法
一、裁判员评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运动员得分。
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但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必须是0或5。
二、应得分数的确定:
五个裁判员评分,取中间三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运动员的应得分数只取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三、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应得分数中扣除“其它错误的扣分”规定里(十)至(十九)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四、裁判长的调整分:
当有效分数之间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在举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长可以不召集裁判员协商而公开示调整分;裁判长的调整分和裁判员有效分数的平均值相加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有效分数之间的差数:
当平均值在9分和9分以上时;差数不得超过0.2分;9分以下时,差数不得超过0.4分。
裁判长调整分的幅度:
当有效分数的平均值在9分和9分以上时,调整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05分;9分以下时,调整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1分。
五、裁判长的加减分: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举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可以不召集裁判员协商而公开示加减分,裁判长的加减分与裁判员有效分数的平均值相加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裁判长加减分的幅度:
有效分数的平均值在9分和9分以上时,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05分;9分以下时,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1分。
六、裁判长应向运动员和观众公开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七、全国性的重大比赛,设置录相机对自选或规定项目进行现场录相。
查看录相,仅限于规定内容、限制动作及助跑问题的扣分存有疑义时,方可由本队教练员在该队员赛后半小时内书面向总裁判长提出。
可否查看,则由总裁判长酌情决定。
查看录相时,确属错判,应予更正。
如果同时发现了其他不符规定的,也须补加扣分。
第十三条 长拳套路的内容规定
一、拳、掌、勾三种手型和弓步、马步、虚步、仆步、歇步五种步型(女运动员可以不用马步)。
弓步不得少于四次,马步和虚步不得少于两次。
二、五种拳法(其中冲拳不得少于五次)、五种掌法和两种肘法(其中必须有一种进攻性肘法)。
三、伸屈、直摆、扫转、击响四种不同组别的腿法(其中伸屈性腿法不得少于两种三次)。
四、三种不同组别的平衡。
五、三种不同组别的跳跃。
(一)每一种跳跃动作和结合手法、腿法的腾空动作,出现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旋子不得超过一次。
(二)助跑性的翻腾跳跃动作,在整套中不得超过两次。
六、跌扑滚翻动作可选做两种,共出现两次;限制的动作只允许选做一种,出现一次。
该两类动作亦可不选。
第十四条 太极拳套路的内容规定
太极拳的整个套路,至少包括四种腿法和六种不同组别的动作。
发劲、跳跃动作,可要也可不要。
第十五条 南拳套路的内容规定
一、拳、掌、爪三种主要手型和马步(或一字马步、二字马步)、弓步(或丁字弓步)、虚步、跪步(或骑龙步及单、双蝶步)、独立步五种步型。
二、手法、肘法、桥法、步法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