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猴场矿区水晶矿详查等158个探矿权基本情况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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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猴场矿区水晶矿详查等158个探矿权基本情况模板

附件1

贵州省**县猴场矿区水晶矿详查

等158个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位置、面积及坐标

详见附表《贵州省**县猴场矿区水晶矿详查等158个探矿权基本情况》。

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情况简介

贵州省**县猴场矿区水晶矿详查等152个探矿权均为国家矿产地,竞买人若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到省地质资料馆收集相应资料;贵州省**县下腾金矿普查等6个探矿权均为空白区,仅进行过地质踏勘工作,根据踏勘情况预测具有一定成矿条件。

三、探矿权有效期

本宗探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以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为准。

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须依法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2

贵州省**县猴场矿区水晶矿详查

等158个探矿权挂牌出让文件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七年五月

竞买须知

一、竞买程序

(一)报名。

1.意向竞买人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办理CA数字证书,证书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和费用详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及数字证书申请指南》,请务必认真阅读,带齐所需资料(已持有CA证书的意向竞买人请忽略此步)。

2.意向竞买人凭CA证书登陆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名申请,上传报名资料:

营业执照(未办理5证合一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探矿权竞买申请书,探矿权竞买承诺书,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不足500万元的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上传文件为PDF电子版本,请严格按原尺寸清晰扫描。

上传文件模板见附件。

(二)取得竞买人资格。

意向竞买人上传的报名资料通过审核后,可登陆交易中心网站的交易平台系统获取竞买保证金缴费随机码(请务必妥善保存,竞买保证金存款时必须准确清楚地填写于附言栏,且不得填写其它内容),交纳竞买保证金后系统将自动赋予竞买资格。

(三)报价。

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限内凭CA证书登陆交易中心网站网上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四)确定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竞价系统将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转而进行限时竞价直至结束,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挂牌结果公示。

挂牌成交的,将在国土资源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签约。

挂牌成交并公示结束后,竞得人在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持该成交确认书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签订《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

(七)保证金处置。

未竞得人所交保证金,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竞得人所交保证金,在《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中约定处置办法。

竞买保证金退还的相关手续和流程请参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退还保证金办事指南。

二、须注意的重要事项

(一)竞买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竞买申请人一旦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对出让公告、文件等无异议接受,对参与挂牌活动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保证金须以转账方式交付。

(四)本次挂牌采用无底价增价的网上竞价方式,出让起始价、增价规则以公告为准。

(五)挂牌活动中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支付。

(六)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

(七)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自动丧失,所交纳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出让标的;

2.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3.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不按约定签订《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

(八)竞得人办理勘查许可证登记的具体事宜在《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职务,系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在此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加盖手印)

探矿权竞买申请书

时间:

年月日

探矿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申请单位简介

探矿权竞买承诺书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已详细阅读贵中心年月日发布的《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对贵中心提供的挂牌文件均无异议,并按公告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自愿参与竞买,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我方对参与竞买的探矿权所在矿区情况已充分了解,对投资的回报和风险已有足够认识,对该矿业权相关情况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2.我方接受公告中所附《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在成为竞得人后将按要求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及挂牌资料和探矿权登记所要求签订的其它协议、合同、承诺等文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否则,视为我方违约,自动放弃竞得人资格,已交的竞买保证金贵中心不予退还,我方负责承担重新组织该宗矿业权挂牌出让所需费用和再次挂牌出让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之差额。

3.我方完全符合本项目公告的第二项竞买人条件的要求,并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否则,视为违约,我方自动放弃竞得人资格,已交保证金贵中心不予退还。

4.我方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按照创建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矿区及当地发展规划等要求,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

5.我方对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竞买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至月日时,对探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挂牌结束,经公示无异议。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人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截止年月日时,(以下简称“竞得人”)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最高报价人民币

万圆整(小写:

¥元),竞得

探矿权。

竞得人对挂牌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竞得人认真阅读了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对出让标的和申请新立矿业权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报名所需资料及竞买承诺书,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人资格。

三、竞得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签订《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4,成交确认书作为附件),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勘查许可证。

竞得人逾期提交申请的,竞得资格自动丧失,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竞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出让人出具的处置意见后按处置意见办理。

六、探矿权出让价款缴纳按《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建〔2006〕40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执行,具体事项在《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七、其他相关事宜,在《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中另作约定。

八、本确认书一式肆份,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竞得人执两份。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竞得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4

合同编号:

T-2017-0XX

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

(格式模板)

出让人: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X

受让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探矿权竞得人签订的《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探矿权范围

甲方向乙方出让的探矿权(标的)XX矿X查,勘查区块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1,000°00′00″00°00′00″;

2,000°00′00″00°00′00″;

3,000°00′00″00°00′00″;

4,000°00′00″00°00′00″。

探矿权区块面积约0.00km2(以坐标计算为准)。

第二条出让年限

本探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起止日期以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探矿权延续有效期内,本合同持续有效。

第三条出让价款

本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圆整(¥万元)。

经甲方同意,乙方选择如下方式将出让价款缴入到探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

(一)一次性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让价款,缴款时间以缴纳凭据上所载明的缴款日期为准。

(二)分期缴纳。

对一次性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乙方须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的申请(格式见附件5),经甲方批准,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价款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第二年缴清,同时乙方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具体缴纳办法按甲方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的勘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先期已经交(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价款等不予退还;

3.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受理乙方关于本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申请,并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3.甲方维护乙方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权利

1.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乙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2.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3.依法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

4.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修建必要的临时设施,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探明储量矿种的采矿权;

6.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等规费;

2.自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0日(日历天)内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

3.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4.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5.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乙方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甲方申请变更登记;

6.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勘查区块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8.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9.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安全、环保等批准手续;

10.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

11.勘查作业完毕,及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槽、井、洞,并采取合适措施,消除因勘查引起的安全隐患;

12.按时如实填报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3.乙方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4.合同双方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二)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乙方为标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1.乙方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2.勘查许可证到期,且乙方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3.乙方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4.合同解除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缴纳探矿权价款的,甲方依法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乙方在收到甲方限期缴纳价款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缴清价款并承担每日2‰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甲方按乙方的欠缴比例,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收缴滞纳金或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乙方在首次出让期(3年)内,不能转让该探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在勘查作业过程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乙方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交易机构与乙方签署的《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公告、交易机构与乙方签订的《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三份。

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在提交探矿权新立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地址:

**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邮政编码:

550004

电话:

传真: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合同订立地点:

贵州省**市

 

  

附件5

关于签订探矿权

出让合同的申请

(格式模板)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我公司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公开挂牌程序,成功竟得“贵州省探矿权”,并于2017年XX月XX日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了该探矿权的《成交确认书》。

根据出让公示载明的流程,特向贵厅申请签订本探矿权的出让合同。

我公司经慎重考虑,拟按一次性(分期)方式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

特此申请。

附件:

《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XXXXXXXX公司

2017年XX月XX日

附件6

关于分期缴纳查

探矿权出让价款的申请

(格式模板)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我公司

于年月日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竞得“探矿权”并签定《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年月日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签定了《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出让价款为人民币亿仟佰拾

万圆整(¥万元)。

根据《贵州省探矿权出让合同》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对一次性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甲方批准,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价款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第二年缴清,同时乙方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现我公司申请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具体缴纳计划如下:

首期万元(不低于100万);

每一期万元,缴纳时间年月日前;

第二期万元,缴纳时间年月日前;

第三期万元,缴纳时间年月日前;

第四期万元,缴纳时间年月日前;

……

第n期万元,缴纳时间年月日前。

特此申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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