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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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文件

桂医大财〔2010〕2号

 

关于印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各部门创收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经学校经济管理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

高校对外服务创收△分配办法△通知

**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19日印发

校对:

何刚亮录入:

黄显云排版:

马壮丽(共印35份)

附件

**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各单位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及其财务管理,调动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5]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服务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源(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服务收益管理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服务创收收入是指通过上述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

学校普通高等、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条我校各单位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实行创收收入分配政策。

第四条对外服务的创收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承办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六条对外服务性创收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缴存财政专户,财政返还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出租出借类,主要指利用学校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设备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各项专业设备类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相关仪器设备和部门的专业技术、技能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价让收入类,主要指实验动物、人体实验标本等对外价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相关资源(资产)提供其他对外有偿服务所收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学校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根据上年相关收入情况,结合实际测算编制当年收入预算。

对新设立的创收项目,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收费标准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学校对各单位对外服务性收费收入设立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必须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不得将学校安排的预算内经费转入创收项目,一经发现,双倍调减相关单位的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向学校内部单位提供有偿专项业务服务,并用学校安排的预算内经费(不含科研经费)支付相关费用的,不得作为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可在相关单位预算指标之间划转经费,划转的经费用于安排相关专项业务项目的项目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管理使用。

校内各单位用现金支付属创收项目收费的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项目中报销。

第十二条代扣学校职工的网络月租费、收视费、水电费、房租费、卫生费等不得作为创收项目,代扣的经费全部冲减学校相应的业务支出。

代收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代收房租费不得作为创收项目,但考虑其工作性质,可按代收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承办单位开展本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服务创收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各单位需要开展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应填制“**大学对外服务创收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附件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学校经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方能对外服务收费,并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服务创收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相关成本资料予以核定,需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要上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的分配

第十五条校内各类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方案如下:

详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对外创收收入分配方案的调整。

校内各类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的分配方案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校经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的,按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对外创收收入分配的结算。

分配方案以实际创收收入为计算依据,每学期末结算一次。

第四章  对外服务创收业务支出的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安排的支出必须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创收单位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加班费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与本创收业务活动相关的商品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例如:

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固定资产购置等。

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职工福利性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的结余不得结转下年,项目支出预算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外服务性业务支出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收入测算结果,结合本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对外服务性业务支出。

第二十条创收项目有合作单位的,由主要创收项目单位与合作单位自行协商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实行创收单位集体领导负责制,创收单位领导班子应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创收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对外服务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创收项目收费后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每月正常创收(或代收)项目实行按月上缴,于每月25日前缴存或转入学校账户,不得无故拖延。

收费时间不固定的创收(或代收)项目,应于项目收费完成后的第二天缴存学校账户。

不准创收单位私自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否则,一经发现,以“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同意由承办单位代收有关费用时,承办单位必须使用学校提供的统一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凡不使用统一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创收单位的对外服务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创收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创收项目经费,私设“小金库”,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真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承办的各级各类会议收取的会务费,不属于对外服务创收收入,所收取的会务费列入“暂存款”核算管理,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管理使用会务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收形式或创收项目,经项目立项和分配审批后,按本办法执行。

未经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对外服务收费,不得执行创收收入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对创收管理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大学对外服务创收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

2.**大学对外服务收费收入分配方案表

 

附件1

**大学对外服务创收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

承办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业务工作量

 

收入总额

 

创收项目立项审批

创收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简介及分配建议)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创收经费分配审批

财务处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签字:

 

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创收经费部门留存,一份由财务处存档。

附件2

**大学对外服务收费收入分配方案表

收费项目

承办单位

分配比例

学校

承办单位%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一、建筑物出租类

 

 

 

1、各类教室出租

教务处

30%

30%

40%

2、各类体育场馆出租

体育部

50%

40%

10%

3、职工宿舍出租

后勤处

90%

10%

4、成教招待所出租

后勤处

40%

20%

40%

5、学校铺面出租

后勤处

80%

20%

二、设备服务费

1、计算机房开放

信息中心

50%

30%

20%

2、网络服务费

信息中心

60%

10%

30%

3、网络入户费

信息中心

40%

30%

30%

4、电子阅览室

图书馆

50%

30%

20%

三、技术服务类

1、临床检验费

实验中心

20%

50%

30%

2、各类病理检验费

基础医学院病理教研室

学校12%,基础医学院3%

50%

35%

3、寄生虫检查项目

基础医学院寄生虫学教研室

20%

40%

40%

3、各类职业培训班

各相关二级学院

20%

40%

40%

4、药物临床前研究

药学院

30%

30%

40%

5、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公共卫生学院

30%

40%

30%

6、文献查新

图书馆

50%

20%

30%

 

四、价让收入类

1、动物价让费

实验动物中心

70%

20%

10%

2、动物代养费

实验动物中心

50%

30%

20%

五、其他服务类

1、各类证明

教务处

10%

90%

2、学报版面费

学报

50%

30%

20%

六、代收费项目

1、代收学生宿舍超定额、门面等水电费

后勤处

9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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