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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

收入决算表

表三:

支出决算表

表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三)审判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服从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和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抓好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本院干部,抓好队伍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和编制工作。

(八)抓好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及全院和人民法庭有关经费和物资设备;抓好人民法庭建设和本院开展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一)机构设置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自治县正科级机构,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政法机关。

全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和4个派出法庭,即:

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管办、执行庭、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4个派出法庭:

委乐人民法庭、天生桥人民法庭、德峨人民法庭、克长人民法庭。

(二)人员构成及编制现状   

(1)在职人员

院内政法专项编制84名,实有人数7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实有人数2名。

在职人数74人,全部由财政全额统发工资。

聘用合同制书记员、司法协警20人,院聘人员3人,全部由财政全额统发工资

(2)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共有34人,全部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3)遗属人员:

遗属人员共有11人,遗属抚恤金全部由财政承担。

 

第二部分: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

收入决算表

表三:

支出决算表

表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本部门2017年度总收入2229.8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200.35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52.72万元,增长12.78%。

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199.70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97.48万元,增长15.64%,主要原因是2017年新招考录取人员2名,提高工资与福利支出及2017年度发放法院综合绩效,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券380万元用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门门楼建设及审判综合楼二次装修等。

2.其他收入0.65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之外取得的收入。

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0.2万元,增长44.44%,主要原因是利息收入增加。

3.上年结转和结余29.47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44.96万元,下降60.41%,主要原因是2016年用结转资金支付法院科技法庭设备款45.41万元。

(二)本部门2017年度总支出2229.8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222.06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52.72万元,增长12.78%。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22.21万元:

主要用于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法院工作任务发生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县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等日常公用开支及行政运行、“两庭”建设业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及案件审判方面的项目支出。

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91.03万元,增长15.24%,主要原因是2017年新招考录取人员2名,提高工资与福利支出;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券380万元用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门门楼建设及审判综合楼二次装修。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56.76万元:

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及在职人员、县聘书记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29.13万元,下降15.67%,主要原因为从2017年04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统一核发养老金待遇,单位减少该部分支出。

3.医疗卫生与生育支出(类)40.10万元:

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职工医疗保险。

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9.53万元,增长31.17%,主要原因为2017年按往年惯例提高医疗保险基数。

4.农林水支出(类)3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经费。

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3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为增加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经费。

5.年末结转和结余7.76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21.71万元,下降73.67%,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支付2013、2014年购买装备经费。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22.06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74.43万元,增长14.09%。

其中:

基本支出1053.61万元,项目支出1168.45万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140.71万元,支出决算为2222.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4.80%。

(1)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初预算为954.42万元,支出决算为2022.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1.88%。

主要用于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法院工作任务发生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县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等日常公用开支及行政运行、“两庭”建设业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及案件审判方面的项目支出。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1322.07万元,年初预算为954.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8.52%,主要原因为2017年新招考录取人员2名,提高工资与福利支出以及2016年法官及书记员加班补贴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92.84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主要原因为2017年追加法院信息化建设经费92.84万元。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决算为0.33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主要原因为追加德峨镇常么村杨福应等16被告人涉嫌故意损坏物罪一案庭审工作经费。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决算为606.97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主要原因为追加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券380万元用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门门楼建设及审判综合楼二次装修及自治区追加法院大门门楼建设及审判综合楼二次装修。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100.24万元,支出决算为156.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56.37%。

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及在职人员、县聘书记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决算为75.99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主要原因为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做年初预算,但2017年1-4月份退休人员退休费还由单位统一发放以及退休人员许建芬同志过世抚恤金、遗嘱抚养

2.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68.19万元,年初预算为86.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64%,主要原因为年度内人员结构变动引起变动。

3.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支出决算为12.28万元,年初预算为13.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03%,主要原因为年度内县聘人员结构变动引起变动。

4.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支出决算为0.29万元,年初预算为0.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79%,主要原因为年度内县聘人员结构变动引起变动。

(三)医疗卫生与生育支出(类)年初预算为34.03万元,支出决算为40.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17.84%。

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职工医疗保险。

1.医疗卫生和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40.10万元,年初预算为34.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84%,主要原因为2017年按往年惯例提高医疗保险基数。

(四)农林水支出(类)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为3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经费。

1.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支出决算为3.00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主要原因为年中追加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经费。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53.6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为909.03万元,公用经费为63.41万元。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909.03万元,年初预算为684.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88%。

2017年预决算差异主要为人员经费方面2017年新招考录取人员2名,提高工资与福利支出及2017年度发放法院综合绩效、2017年按往年惯例提高社会保险基数以及2017年1-3月退休人员工资、退休人员许建芬同志过世抚恤金、遗嘱抚养等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246.72万元、津贴补助297.41万元、奖金191.32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缴费34.9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8.19万元、其他福利支出70.48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41.05万元,年初预算为54.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5.88%。

2017年预决算差异主要为工会经费单独核算做账。

主要包括办公费14.30万元、印刷费4.71万元、水费1.20万元、电费4.13万元、邮电费1.28万元、物业管理费2.29万元、差旅费3.51万元、维修(护)费0.68万元、培训费0.41万元、公务接待费0.70万元、劳务费0.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3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2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1.17万元,年初预算为57.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41.88%。

2017年预决算差异为主要包括:

2017年预算中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县社保局机关养老所统一做,而决算中2017年1-4月工资由本院统一发放以及退休人员许建芬同志的死亡抚恤金等。

主要包括退休费41.75万元、抚恤金11.69万元、生活补助27.73万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的公务用车购置22.36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

2017年预决算差异主要为由于办案用车使用年限过长,已到达报废年限,修理费用高,因此购买两台办案用车。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购置22.36万元。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为0万元,增长0%。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76.1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98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87.13万元,完成年度预算数的90.47%,比上年减少8.57万元,下降8.96%,减少原因为严格按照例行节约制度,严格减少隆林法院三公经费支出。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数0万元,年初预算数0万元的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2.3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0万元增加22.36万元,主要原因为由于办案用车使用年限过长,已到达报废年限,修理费用高,因此购买两台办案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为53.7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84万元减少30.21万元,下降35.96%,比上年决算数80.17万元减少26.38万元,下降32.91%,原因为2017购买新办案用车后维修费用减少。

公务接待费为10.9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17.88万元减少6.9万元,下降38.59%,比2016年决算数15.53万元减少4.55万元,下降29.30%,原因为2017年我院减少公务接待费用次数及开支。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

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机关所属单位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主要是单位无因公出国(境)工作任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6.15万元。

本年度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2.36万元。

年末公共预算拨款开支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3.79万元。

2017年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

(三)公务接待费10.98万元。

国内公务接待批次90次,人次853次,平均每人128.85元,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41万元,比2016年增加27.14万元,增长74.83%。

主要原因是:

2017年新招录2名在职在编干警,办公经费增加;因车辆老旧报废,购买两台办案用车。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34.52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2.5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1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其中,一级项目4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345.30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共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司法救助金”等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45.30万元。

从评价情况来看,

(一)桂财政法(2016)19号提前下达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补助收入,法院办公经费支出主要是法院办公办案费用支出,办案经费是法院业务费支出的重要内容,可以保障司法机关能做好各方面工作,高效办公办案。

(二)人民陪审员经费主要用于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的岗前和任职期间的培训费,对培训资料的印刷,在陪审员来培训和开庭期间应当享受的各种各项补助,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三)司法救助金主要用于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法院审核批准,通过向财政申请资金,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

组织对1个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40.71万元。

从评价情况来看,2017年一年来,在县政府和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资金得到了及时的拨付和有效的使用。

做到了人员、物资、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大大提升了我院工作人员的办公办案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坚持做好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经费预算,并制定长期的实施规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采取财务监控措施和手段,使财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对每笔用款申请,审核确认后再付款。

认真履行报账制度,力求资金的规范使用,无挪用、挤占、截留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财务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基本做到财务会计资料信息真实、及时、完整,经费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各项制度执行落实较好,经费使用较为安全规范。

经费的支出每一次都遵循既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大额、大量的采购必须先经过询价对比,方能进行采购。

严格把控每笔支出,全年成本控制在预算数内,没有出现超出预算情况。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其中:

(1)“人民陪审员”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

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把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当年的部门预算中,按上年支出标准及对下年收支的预测向自治县财政局申请经费。

二是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及时的自评打分,完成自评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及时的公开。

三是成立项目绩效评分小组,对本院的项目绩效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

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自治县人民法院每年年初向自治县财政局申请当年人民陪审员经费。

二是根据自治县下达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庭审情况及培训情况及时填报差旅费、培训费等。

三是对人民陪审员的资金的申请理由和申请数额进行审核。

(2)“司法救助金”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

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把司法救助金列入当年的部门预算中,按实际的比例和人数向自治县财政局申请司法救助金。

二是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及时的自评打分,完成自评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及时的公开。

三是成立项目绩效评分小组,对本院的项目绩效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

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自治县人民法院每年年初向自治县财政局申请当年的司法救助金。

二是根据自治县下达的司法救助金的数额对提交书面申请的被执行人进行情况调查。

(3)“桂财政法[2016]19号提前下达2017年政法转移”项目自评得分为97分。

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项目支出评价指标尚待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从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的指标设置情况看,评价指标表的指标设置存在不全面、不规范、不科学的情况。

三是具体表现在未能对项目进行分类设置;指标设置未能进行相关性、隶属性分析,主观因素较大;指标设置机械化、过于笼统等。

下一步改进措施:

随着城市的发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建议加大对办案及执行的人力、物力支持,使办案质量得到更好地提高。

(4)“县级保障性办公办案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

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干警司法水平有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仍需提升;二是信息化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三是司法改革效应与社会预期有一定差距,内部挖潜和外部支持都有待加强,改革配套机制还有待完善;四是执法办案压力持续加大,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下一步改进措施:

随着城市的发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建议加大对办案及执行的人力、物力支持,使办案质量得到更好地提高。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表格见附件(2017年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隆林各族自治县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纳入隆林各族自治县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县本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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