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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三

周礼注疏卷三

●卷三

《周礼注疏》卷三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

杜子春云:

“宫,皆当为官。

”玄谓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

建,明布告之。

纠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

○宫刑,郑如字,干同。

杜作官。

  [疏]注“杜子”至“中丞”  ○释曰:

后郑以宫刑宫中之刑,不从子春官刑者,见《秋官·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贰之,则不须重掌。

又见下文观治象“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故知宫刑明矣。

云“建,明布告之”者,上冢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为建立之义;小宰卑,云“建”者,则明布告,使知而已。

云“纠犹割也,察也”者,既言纠,谓纠举其非。

事已发者,依法断割之;事未发者,审察之。

云“若今御史中丞”者,应劭:

云“秩千石,朝会独坐,副贰御史大夫,内掌兰台图籍,外督剌史,纠察百寮”,故举汉法况之。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

逆,迎受之。

郑司农云:

“贰,副也。

”○治,直吏反,下及注皆同。

  [疏]“掌邦”至“之治”  ○释曰:

大宰本以六典治邦国,今还以六典逆邦国之治,逆,谓迎受句考之也。

大宰本以八法治朝廷官府,今还以八法句考官府之治。

大宰本以八则治都鄙,今还以八则句考都鄙之治。

皆句考使知功过所在也。

 

  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疏]“执邦”至“邦用”  ○释曰:

此三者,并大宰所掌者,以其冢宰制国用,九贡、九赋敛财贿,九式用之事之大者,故小宰副贰之。

然大宰有九职,小宰不贰之者,以其九职云“任万民”,《小宰》若云贰,谓任使亦贰之,故不言。

其实九职任之,使之出贡,用之,则小宰亦贰之,九贡中兼之矣。

以其九职亦有九贡故也。

“以均财节邦用”者,以九式并旧有法式多,少不得增减,故云均节也。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

一曰以叙正其位,二曰以叙进其治,三曰以叙作其事,四曰以叙制其食,五曰以叙受其会,六曰以叙听其情。

叙,秩次也,谓先尊后卑也。

治,功状也。

食,禄之多少。

情,争讼之辞。

○争,争斗之争。

  [疏]“以官府”至“其情”  ○释曰:

凡言“叙”者,皆是次叙。

先尊后卑,各依秩次,则群吏得正,故云正群吏也。

○“一曰以叙正其位”者,谓若卿、大夫、士朝位尊卑次列。

○“二曰以叙进其治”者,谓卿、大夫、士有治职功状文书进于上,亦先尊后卑也。

○“三曰以叙作其事”者,谓有所执掌起事,亦先尊后卑也。

○“四曰以叙制其食”者,谓制禄依爵命授之,亦先尊后卑也。

○“五曰以叙受其会”者,谓岁终进会计文书,受之,亦先尊后卑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者,情,谓情实。

则狱讼之情,受听断之时,亦先尊后卑也。

  ○注“叙秩次也”  ○释曰:

云“秩次”者,谓尊卑之常,各有次叙也。

 

  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

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

小事专达,若宫人、掌舍各为一官。

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天道备焉。

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故周公设官分职以法之。

○达,干云:

“达,决也。

  [疏]“以官府”至“专达”  ○释曰:

“六属举邦治”者,谓官盛任使,立长官,必当以属官佐之,邦治得举,是以六官各有其属六十,故云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也。

“一曰天官”,谓大宰之官。

“其属六十”,谓宫正至夏采,皆掌治职,故云掌治也。

云“大事则从其长”者,谓若《膳夫》郑注云“膳夫,食官之长也”。

则下庖人、内外饔、亨人,有事皆来谘白膳夫,故云“大事从其长”也。

“小事则专达”者,谓若宫人掌舍,无大事,无长官可谘,自专行事。

以下五官皆此类也。

  ○注“大事”至“法之”  ○释曰:

云“大事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者,此并共王食,是大事,故庖人已下谘膳夫长官也。

云“小事专达”者,若宫人、掌舍,直掌王之行,设梐枑之等,二官并是小事,又不立长官,当官行事,故云各为一官,是专达也。

郑直举天官之内其事显者,各言其一,馀官若大府,郑云“治藏之长”,地官司巿,郑云“巿官之长”;春官大司乐,郑云“乐官之长”;夏官司甲,郑云“兵戈盾官之长”。

如此之类,其事甚多,不可具陈也。

小事则专达,天官甚众,亦不可具言也。

云“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者,依《周髀》、《七曜》,皆云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举全数,亦得云三百六十也。

言地则与天配合四时,言周天亦是地之数。

十二月亦是周天之数。

日,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日月所行,亦在周天之数。

星辰,谓二十八宿十二次,亦在周天数内,皆不离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耳。

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所从言之异耳。

故《尚书·洪范》云:

“五纪,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皆别言之。

下以历数总结之,亦是类也。

云“天道备焉”者,以此三百六十官,是天道备矣。

云“前此者,成王作《周官》,其志有述天授位之义”者,郑依《书传》云“周公摄政,三年践奄”,与灭淮夷同时。

又按:

成王《周官》“成王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

”则成王作《周官》,在周公摄政三年时,周公制礼在摄政六年时,故云前此者,谓成王前於此时作《周官》,其志,谓成王志意,有述天授位之义,即彼《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倍之。

今予小子,训迪厥官,以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

下又云立三孤及天地四时之官,是其志有述天地三百六十官位之义。

故周公设官分职法之也。

此郑义,不见《古文尚书》,故为此解。

若孔据《古文尚书》,《多士》已下,并是周公致政后成王之书。

周公摄政时,淮夷、奄与管蔡同作乱,成王即政后又叛,成王亲征之,故云灭淮夷。

还归在丰,作《周官》用人之法,则彼《周官》在此《周礼》后,与郑义异也。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

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

怀亦安也。

宾客来,共其委积,所以安之。

聚百物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委,於伪反。

下“赒委”同,积,子赐反。

  [疏]“以官”至“百物”  ○释曰:

云“以官府六职辨邦治”者,六官者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

○“一曰治职”者,谓以平为义也。

云“以节财用”者,亦以制国用故也。

○“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者,安邦国与教典同,彼云“扰万民”,此云“宁万民”,不同者,上扰为驯,驯则宁,义无异也。

云“怀宾客”者,以有委积,故宾客怀安也。

○“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者,此与上礼典同也。

云“以事鬼神”者,以其主祭祀,当职之事也。

○“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者,上政典云“平邦国,均万民”,不同者,服由平定使之然,则服亦平也,均与正,义亦一也。

云“以聚百物”者,郑云“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贡即百物也。

○“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此与上刑典文同。

云“除盗贼”者,有寇则罪之,盗贼得除,故云除盗贼也。

○“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者,上事典“以生万民”,生则养也,与上同。

此六职不云官府百官,与六典不同者,以六职皆当职行事,义不及远,故与六典文异也。

  ○注“怀亦”至“所有”  ○释曰:

教典共其委积者,大司徒下有遗人,掌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之等,故云“共委积”也。

云“司马主九畿”,并引《职方》者,司马直主九畿,无贡物之事,故引其属职方也。

 

  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

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

凡小事皆有联。

郑司农云:

“大祭祀,大宰赞玉币,司徒奉牛牲,宗伯视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齍,司马羞鱼牲、奉马牲,司寇奉明水火;大丧,大宰赞赠玉、含玉,司徒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宗伯为上相,司马平士大夫,司寇前王,此所谓官联。

”杜子春弛读为施。

玄谓荒政弛力役,及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不以力役之事。

奉牲者,其司空奉豕与?

○弛,户氏反,刘本作施,音弛,杜作施。

莅,音利,又音类。

鬯,敕亮反。

镬,户郭反。

齍,音资。

乡,音香。

属其,音烛。

纼,徐音胤,刘音引,本或作引。

相,息亮反。

豕与,音馀。

  [疏]“以官府”至“有联”  ○释曰:

云“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者,谓官府之中有六事,皆联事通职,然后国治得会合,故云合邦治也。

○一曰祭祀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此二者,郑注具,以其二者显著,故特言之。

○“二曰宾客之联事”者,郑虽不言,案《大宰》“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大司徒》令“野脩道委积”,《大宗伯》“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司寇》云“凡朝觐、会同,前王”,唯《大司马》不见有事,《司空》又亡。

○“四曰军旅之联事”者,以六军军将皆命卿,田役亦然,且《大司徒》云“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大司马》云“大师,建大常,比军众”,“中春教振旅之事”。

○“六曰敛弛之联事”者,并大宰任九职、九贡、九赋,司徒制贡,小司徒令贡赋,若通数小官,则多矣。

云“凡小事皆有联”者,谓《司关》云“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巿”之类是也。

  ○注“郑司”至“豕与”  ○释曰:

司农虽解祭祀及大丧二事,皆不言司空,司空亡故也。

大祭祀,唯大宰尊,不奉牲,宗伯不言奉鸡,司马直言奉马,不兼言奉羊,司寇不言奉犬,皆略不言可知。

“杜子春弛读为施”者,若依施,施是施惠,事不必连敛,为弛则,则於事广矣。

故后郑不从之。

“玄谓荒政弛力役”者,此经“二曰丧荒”,荒谓年穀不熟。

《大司徒》有荒政十二,其中“四曰弛力”。

弛力役谓《廪人》岁不能人二釜,则令移民就穀,是时弛力役也。

《乡大夫》云“国中贵者”,谓有官爵者;“贤者”,谓有德行者;“服公事者”,谓若庶人在官者;“老”,谓国中六十者;“疾者”,谓癈疾不堪役者;皆舍,不以力役之事也。

云“奉牲者,其司空奉豕与”者,《司空》虽亡,案《五行传》云“听之不聪,时则有豕祸,豕属北方”,又《说卦》云“坎为豕”,是豕属水,故知司空奉豕。

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

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郑司农云:

“政谓军政也。

役谓发兵起徒役也。

比居谓伍藉也。

比地为伍,因内政寄军令,以伍藉发军起役者,平而无遗脱也。

简稽士卒、兵器、薄书。

简犹阅也。

稽犹计也,合也。

合计其士之卒伍,阅其兵器,为之要薄也。

故《遂人职》曰‘稽其人民,简其兵器’。

《国语》曰‘黄池之会,吴陈其兵,皆官师拥铎拱稽’。

版,户藉。

图,地图也。

听人讼地者,以版图决之。

《司书职》曰‘邦中之版,土地之图’。

称责,谓贷予。

傅别,谓券书也。

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傅著约束於文书。

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

礼命,谓九赐也。

书契,符书也。

质剂,谓巿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

要会,谓计最之薄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宰夫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

”傅别,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符别”,杜子春读为“傅别”。

玄谓政谓赋也。

凡其字或作政,或作正,或作征,以多言之宜从征,如《孟子》“交征利”云。

傅别,谓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

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

凡薄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

《春秋传》曰“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

传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

礼命,礼之九命之差等。

○政役,郑音征,司农如字。

比,毗志反,注同。

傅,音附,注同。

别,彼列反,注同。

要会,古外反。

凡“要会”、“会计”之字皆放此。

卒,子忽反,下同。

阅,音悦。

贷,他代反。

著,直略反。

贾,音嫁。

月平,刘音病。

  [疏]“以官”至“要会”  ○释曰:

以官府之中有八事,皆是旧法成事品式,依时而行之,将此八者,经纪国之治政,故云“经邦治”也。

○“一曰听政役以比居”者,八事皆听者,旧事争讼当断之也。

政谓赋税,役谓使役,民有争赋税使役,则以地比居者共听之。

○“二曰听师田以简稽”者,稽,计也。

简,阅也。

谓师出征伐及田猎,恐有违法,则当阅其兵器与人,并筭足否。

○“三曰听闾里以版图”者,在六乡则二十五家为闾,在六遂则二十五家为里。

闾里之中有争讼,则以户籍之版、土地之图听决之。

○“四曰听称责以傅别”者,称责,谓举责生子,彼此俱为称意,故为称责,於官於民,俱是称也。

争此责者,则以傅别券书决之。

○“五曰听禄位以礼命”者,谓听时以礼命之其人策书之本,有人争禄之多少,位之前后,则以礼命文书听之也。

○“六曰听取予以书契”者,此谓於官直贷不出子者,故云取予。

若争此取予者,则以书契券书听之。

○“七曰听卖买以质剂”者,质剂谓券书。

有人争巿事者,则以质剂听之。

○“八曰听出入以要会”者,岁计曰会,月计曰要。

此出入者,正是官内自用物。

有人争此官物者,则以要会薄书听之。

  ○注“郑司”至“差等”  ○释曰:

政,军政。

后郑不从者,若军政,自在大司马听之,何得在此乎?

云“比居谓伍籍也”者,即《司徒职》“五家为比”,出军即“五人为伍”。

云“因内政寄军令”者,谓在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若出军,则家出一人,则还五人为伍,是一比,长还为伍长领之。

二十五人为两,是一闾,闾胥即为两司马领之。

以此言之,至一乡出一军,军将还是乡大夫为之。

是因内政寄军令。

此《管子》文。

彼云“作内政”,司农云“因内政”者,读字不同。

云“简稽士卒、兵器、薄书”者,士卒,谓车别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兵器,谓弓矢、殳矛、戈戟,皆有薄书,故引《遂人》以证之也。

云“《国语》曰‘黄池之会’者,《吴语》吴、晋争长,吴人令曰伏兵甲,陈士卒百人为彻行,头官师,拥铎拱稽名籍也。

先郑为计,计谓据名籍计之,义合,故引之也。

云“版,户籍”者,后郑下注亦云“乡户籍”。

图谓民之地图,故引《司书版》图以证之。

云“责谓贷子”者,谓贷而生子者,若今举责,即《地官·泉府》职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

若近郊民贷,则一年十一生利”之类是也。

云“傅,傅著约束於文书。

别者,各得其一”,二家别释,后郑不从者,名为券书,即是傅著於文书可知。

后郑傅、别二字,共为一事解之。

云“礼命,谓九赐也”者,后郑不从者,九赐之言,出自《礼纬·含文嘉》,八命已上,乃有九赐,此所听断,何得取八命已上解之?

云“书契,符书也”者,谓官券符玺之书,此据官予民物,何得为符玺之书解之?

故后郑不从也。

云“质剂谓巿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后郑不从者,《地官·质人》云“大巿曰质,小巿曰剂”,若今月平贾,不合有两名,故不从也。

云“月计曰要,岁计曰会”者,官之出入,有要会薄书计管,故引《宰夫》证之也。

郑大夫读傅别为符别,后郑不从,又云傅别,故书作傅辨,不从古书也。

玄谓政谓赋也,赋则口率出泉,且与役同文,皆是利税之事也。

云“凡其字或作政”者,此经政役是也。

“或作政”者,其字或有作正字者。

“或作征”者,即《孟子》云“交征利”及《乡大夫》云“皆征之”是也。

云征处多,故郑从征也。

《孟子》“交征利”者,案《孟子》云:

“孟子见梁惠王。

王曰:

‘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对曰:

‘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

王则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

上下交征利则国危矣。

’”引之以证征是口税之法。

云“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者,谓於券背上,大作一手书字札,字中央破之为二段别之。

云“书契,谓出予受人之凡要”者,此予则取予,谓若《泉府》云“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不过三月”,及《旅师》云“春颁秋敛”,赊取官物,后还,无生利之事。

凡要,亦是薄书也。

云“凡薄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者,薄书之最目曰契,即取予以书契是也。

狱讼之要辞曰契,即郑引《春秋传》者是也。

其春秋王叔氏事在襄十年。

彼云“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晋侯使士匄平王室,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此即狱讼之要辞曰契。

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者,案《地官·质人》云“大巿曰质,小巿曰剂”,郑注:

“大巿,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巿,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言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者,谓前后作二券,中央破之,两家各得其一,背无手书字,异於傅别。

故郑云“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云“礼命,礼之九命之差等”者,谓若《大宗伯》九仪,从一命受职以,至九命作伯,差等有九是也。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听,平治也。

平治官府之计有六事。

弊,断也。

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

善,善其事,有辞誉也。

能,政令行也。

敬,不解于位也。

正,行无倾邪也。

法,守法不失也。

辨,辨然不疑惑也。

杜子春云:

“廉辨或为廉端。

”○弊,必世反。

治也,如字,下文“治其弛舍”同。

断,丁乱反,下同。

解,佳卖反。

邪,似嗟反。

  [疏]“以听”至“廉辨”  ○释曰:

言“六计弊群吏之治”者,六计谓善、能、敬、正、法、辨,六者不同,既以廉为本,又计其功过多少而听断之,故云六计弊群吏之治也。

  ○注“听平”至“廉端”  ○释曰:

云“皆以廉为本”者,此经六事,皆先言廉,后言善、能之等,故知将廉为本。

廉者,絜不滥浊也。

云“善,善其事,有辞誉也”者,谓有善事,四方令闻辞誉也。

云“能政令行也”者,谓虽无辞誉,所行政令得行也。

云“敬不解于位也”者,谓敬其职位,恪居官次也。

云“正行无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无私也。

云“法,守法不失也”者,谓依法而行,无有错失也。

云“辨,辨然不疑惑也”者,谓其人辨然於事分明,无有疑惑之事也。

“杜子春云廉辨或为廉端”者,经本或为廉端,后郑不从者,若为端,端亦正,与廉正为重,故不从。

引之在下者,不苟违之,亦得为一义故也。

 

  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

法,谓其礼法也。

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

七事者,令百官府共其财用,治其施舍,听其治讼。

七事,谓先四、如之者三也。

施舍,不给役者。

七事,故书为“小事”。

杜子春云“当为七事,书亦七事”。

○共,音恭,礼本“供”字皆作共,可以意求之。

  [疏]“以法”至“治讼”  ○释曰:

言“以法掌祭祀”已下七者,皆是上六联百官联事通职者。

以其众官共,故经云“令百官府共其财用”也。

然六联之中,不言朝觐、会同者,以彼宾客中可以兼之,以其朝觐、会同还是诸侯宾客之事。

此七事不言敛弛,以其非七事中之大事,故退之在下。

  ○注“法谓”至“当共”  ○释曰:

言礼法,谓七者皆有旧法依行,若九式曰“祭祀之式”。

云“戒具,戒官有事所当共也”者,此七事在《大宰》八法中“六曰官法”,彼在“八曰官计”上者,以其彼有数,故在上;此官法无数,故退在六计下也。

  ○注“七事”至“七事”  ○释曰:

“七事”,先四,谓从祭祀至宾客;云“如之者三也”者,从军旅至丧荒也。

云“施舍,不给役”者,上“六联”注引《乡大夫》国中贵者、老者、疾者、服公事者是也。

云“七事,故书为小事”者,与经不相当,故杜子春从经为正也。

 

  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

又从大宰助王也。

将,送也。

祼送,送祼,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谓之祼。

祼之言灌也,明不为饮,主以祭祀。

唯人道宗庙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莫称焉。

凡郁鬯受,祭之,啐之,奠之。

○祼,古乱反。

为,于伪反。

称,尺证反。

啐,寸对反。

  [疏]注“又从”至“奠之”  ○释曰:

案《大宰职》云“祀五帝赞玉币爵”,今此又云祭祀赞此三者,谓小宰执以授大宰,大宰执以授王,是相赞助,故云又从大宰助王也。

云“将,送也。

祼送,送祼,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者,上云“赞玉币爵”,据祭天,而下别云“祼将”,是据祭宗庙。

且上大宰不言赞祼将,则大宰不赞之,故此注云赞王酌郁鬯也。

云“明不为饮,主以祭祀”者,朝践已后,尸乃饮,二祼为奠不饮,故云不为饮,主以祭祀。

云“唯人道宗庙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者,据《大宰》“祀五帝及大神示亦如之”,皆不言祼。

此文又祼将在玉币爵之下,明宗庙有祼,天地无祼。

且《大宗伯》祀天言禋祭,社言血,享大神不灌者,不用降神,无妨用秬鬯。

必若然,天地用八尊,直有五齐三酒,不言秬鬯尊者,以其《冥人职》天地八尊者,以与宗庙六彝相对为文,《鬯人职》秬鬯不入彝尊,则别有尊矣,不言者,略耳。

不祼者,覆载之德,其功尤盛,欲报之德,无可称焉。

故无祼,直加敬而已。

其牲用特,其器陶匏,皆是质略之事,故郑云莫称焉。

云“凡郁鬯受,祭之,啐之,奠之”者,谓王以圭瓒酌郁鬯献尸,后亦以璋瓒酌郁鬯献尸,尸皆受,灌地降神,明为祭之。

向口啐之,啐之谓入口乃奠之於地也。

祭天地既言无灌,案《宗伯》“莅玉鬯”,又案《礼记·表记》云“亲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上帝得有秬鬯者,案《春官·鬯人职》“掌共秬鬯”,下所陈社稷山川等外神,皆用秬鬯,不用郁。

庙言灌,且亦天地无祼也。

天地无人职,用鬯者,唯有宗庙及祼宾客耳。

 

  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

唯祼助宗伯,其馀皆助大宰。

王不酌宾客而有受酢。

《大宗伯职》曰:

“大宾客则摄而载祼。

  [疏]“凡宾”至“之事”  ○释曰:

“凡宾客,赞祼”者,案《大行人》云:

“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

”谓诸侯来朝,朝享既毕,王礼之,有此灌酢之礼也。

云“凡受爵之事”者,谓上公与诸侯酢王之爵,王受之。

云“凡受币之事”者,谓庙中行三享,享时璧以帛,琮以锦,致享时有此受币之事。

皆言“凡”者,谓诸侯非一,故言凡,以广之也。

○“唯祼”至“载祼”  ○释曰:

言“唯祼助宗伯”者,后引《宗伯职》者是也。

云“其馀皆助大宰”者,谓受爵币二者,皆助大宰。

宾客酢王之时,大宰於宾处受而授王,王饮讫,大宰受爵以授小宰。

受币之时,亦王亲受,受以授大宰,大宰以授小宰也。

云“王不酌宾客而有受酢”者,案《燕礼》使宰夫为主人,是君不酌臣,於诸侯亦然。

受酢是饮酒之事,臣不可代君饮酒,故有受酢之事也。

又引《大宗伯职》曰“大宾客则摄而载祼”者,案彼郑注云:

“载,为也。

”言为者,摄酌献耳。

拜送,则王也。

若然,大宗伯非直摄王祼,若上公再祼,兼有后祼之时,大宗伯亦代后祼也。

拜送,则后也。

拜乃恭敬之事,亦不可使臣代之故也。

 

  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春秋传》曰:

“口实曰含,衣服曰襚。

”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周委之礼。

○禭,音遂。

赒,音周。

  [疏]“丧荒”至“之事”  ○释曰:

丧,谓王丧,诸侯诸臣有致含禭币玉之事。

荒,谓凶年,诸侯亦有致币玉之事。

上大宰不言,则此小宰专受之。

案《礼记·少仪》云“臣致禭於君,则曰致废衣於贾人。

”则诸侯臣皆得致含也。

  ○注“春秋”至“之礼”  ○释曰:

云“《春秋传》”者,《公羊》文。

其含禭所用,在死之时,若既殡之后,亦容有致之法,故《礼记·杂记》:

殡后,诸侯遣使致含、禭、赗之礼,主人受之。

虽不及事,容致厚意。

是以《春秋左氏》“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亦在逾年后,《春秋》不讥也。

云“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赒委之礼”者,案《小行人》云:

“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

”彼谓王家周委诸侯法,此谓诸侯周委王家法也。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

主每月之小计。

  [疏]“月终”至“之要”  ○释曰:

月计曰要,故每月月终,则使官府致其簿书之要。

受之,当先尊后卑,故言叙。

  ○注“主每月之小计”  ○释曰:

言小计,对下经岁会为大计也。

若大会,则下文冢宰平之

 

  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

使齐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

○齐,子兮反。

上,时掌反,下同。

  [疏]“赞冢”至“致事”  ○释曰:

赞,助也。

岁计曰会,言冢宰,则据百官总焉,谓助冢宰受一岁之计。

云“岁终则令群吏致事”者,谓使六官各致一年功状,将来考之故也。

  ○注“使齐”至“上计”  ○释曰:

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状也。

 

  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

“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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