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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对电视剧市场的影响

中国政府政策对于电视剧产业的影响:

1.1.市场准入政策

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的市场准入和产品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电视剧制作实行资质审核许可制度,从事包括电视剧在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电视剧拍摄的制作机构还需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

拍摄完成的电视剧须经过行政部门的内容审查,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进入电视剧发行市场。

我国电视剧制作的市场准

入政策经历了从国有制作机构垄断到向社会资本开放的过程。

过去,只有国有广播电视制作机构才能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首次向八家业绩良好的非公有制制作机构核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标志着电视剧制作领域正式向社会资本开

放。

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34号令),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投资设立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电视剧市场的繁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从2004年的1160家发展到现在的5363家。

2003年,全国电视剧年产量首次突破1万集。

近五年全国电视剧平均年产量468部1.43万集,平均每天生产近40集电视剧。

2.题材规划政策

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实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来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改变了原来由行政部门在拍摄前对题材内容进行审批、协调题材类型等问题的做法,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另一方面,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外,将大部分题材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政府通过公示及拟拍摄题材信息,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题材撞车、重复拍摄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投资风险,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提高了电视剧生产的市场化程度。

3.内容管理政策

1999年之前,“电视剧完成片需经播出台审查通过后才能播出”。

从1999年起,国家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等。

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以行业法规形式出台了《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40号___________令),正式将电视剧内容审查列入国务院行政许可序列。

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63号令)。

从“内容审查”到“内容管理”,反映了政府管理思路的调整,电视剧内容管理政策更加具体、更加明确,规范化和透明性进一步增强。

4.播出调控政策

播出是电视剧产业链实现价值的核心环节。

从我国电视剧发展政策看,播出环节也是政策调控的重点,正是通过播出政策的有效调控,引导电视剧的创作生产方向,规范和促进电视剧市场的发展。

近年来,电

视剧播出政策的调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引进剧的调控。

2000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引进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黄金时段不得超过15%。

这一政策有力地扶持了大陆国产电视剧的发展,避免了日剧、美剧等境外电视剧对大陆国产电视剧的冲击,为大陆国产电视剧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二是对古装剧、涉案剧等题材进行调控。

针对曾一度出现的古装剧、涉案剧泛滥的情况,国家广电总局明确要求每月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古装剧播出比例不得超过15%;所有电视台涉案题材影视片均安排在23:

00以后播放,并大幅削减涉案剧播出数量,严格控制引进境外涉案剧的数量。

通过对古装剧、涉案剧等题材的播出调控,电视剧创作生产保障了题材的多样化,使现实题材电视剧占据主导。

三是对同一部剧播出的频道数量、每天电视剧播出的时间总量等进行调控。

针对无序播出、滥播、乱播带来的频道资源浪费、播出

同质化、竞争无序等问题,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同一部剧在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一般不超过四家。

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对卫视综合频道每天播出电视剧的时间总量、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和19:

00~24:

00之间的播出总集数等做出规定。

通过播出调控,促进电视台坚持新闻立台,保障节目形态的多样化。

一、电视剧精品化生存的政策条件和调控管理

(一)市场准入政策促进电视剧生产制作快速发展

首先是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设立和调整。

早在1989年,中国电视剧产业刚刚形成之时,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颁布了《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电视剧的生产制作采取许可制度,规定进行电视剧生产制作的合法机构是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这些机构直接获得许可,无需另行申请许可证,而当时经过广电部许可的其他机构,大多也是广播电视机构的下属单位。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2000年国家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中规定: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证是长期的,一证可拍多剧;乙种证是临时的,一证一剧。

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行为,按照《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要求,电视剧制作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资金和专用设备这三项条件,这些都是市场准入的硬性条件。

为了促进中国电视剧产业的快速发展,鼓励民营电视制作机构的积极参与,让长期以来处于尴尬处境的民营制作机构名正言顺地参与市场竞争,总局分两批为24家民营电视剧制作机构发放了《甲级许可证》。

2003年8月,总局首次向北京英氏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民营公司颁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而此前120家拥有甲种许可证的机构全部是国家及各省电视台、电影制片厂或者国有体制的音像公司。

2004年6月25日,总局再次向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影视有限公司等16家民营机构颁发电视剧制作甲种许可证,至此,民营公司在获得电视剧制作甲种许可证的单位中占到了近16%。

当然,由于是试点,总局对民营企业获得甲种许可证的资格要求相对高些。

一般对甲种证的要求是两年至少生产两部中长篇,或者四个短片(相当于40集);但对民营企业的要求是两年生产100集以上。

从此,有实力的民营制作公司可以长期拥有电视剧独立制作权,保护自身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公平地参与市场交易。

与此同时,总局加大了对于电视剧制作机构的资质审查,对于不合格的机构及时撤销许可证,清理出市场,鼓励资源的重新配置。

如2005年总局撤销了34家电视剧制作业绩未达到“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规定的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吊销了一家存在严重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甲种证机构资格,晋升了16家业绩突出、遵纪守法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节目制作公司是生产电视剧的主体,在政府政策扶持下,电视剧产业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发挥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按照广播影视事业和经营性产业分类运营的发展方向,近年来一些电视台实行制播分离,并有了一定进展,这使民营节目制作公司获得进一步发展,对产业政策、艺术、市场销售的把握更加成熟,制作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在2007年9月举行的“五个一工程”评奖中,以《亮剑》、《历史的天空》等为代表的民营影视公司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获得奖项。

在一些地区的电视剧生产中,民营影视制作机构数量、电视剧产量和投入资金远高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民营机构逐渐成为电视剧生产的主要力量。

例如,2007年上海市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23家影视制作机构中,民营为18家,占78.2%;民营机构电视剧生产总投资2.54亿元,是国有机构的2.08倍。

(二)题材调控力度加大,电视剧创作结构优化

近年来,广电行政部门在推进产业发展、服务创作工作方面作了市场化的政策调整,加大了对电视剧题材的调控力度,古装戏说剧、涉案剧生产播出比例明显下降。

通过管理和创作引导,将低俗电视剧淘汰出局,优化了电视剧生产的题材结构。

1.改“题材规划立项审批”为“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2006年5月,总局公布实施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改“题材立项审批管理”为“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管理”。

以往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管理是一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实行总局和省级分级管理。

题材规划会一年一度,行政主管部门在会上提出对第二年重大题材的指导性意见。

那些配合重大纪念活动的电视剧规划,一方面会作为任务下达给各国有制作单位,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剧目在播出上有保证,民营公司也会积极筹划参与。

这类题材规划往往是以政治宣传为导向,而强制性的立项审批制度的问题在于缺少明确的可供制作者把握的标准,因而在实际运作中是非市场行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有的题材审批环节,改为拍摄制作剧目备案公示,明确了总局和地方广电局各自的管理职责。

与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相比,拍摄制作剧目备案公示制度体现了两个改革焦点:

第一,在管理范围上进行调整。

各级管理部门对那些已经开始拍摄制作的剧目进行核准、备案和公示,处于酝酿阶段的拟拍剧目不再需要报审。

第二,使管理程序简化。

以备案管理代替规划立项审批,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把题材选择和剧目制作的主动权交到制作公司手中。

  “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管理”还重新确定更为科学的电视剧题材分类标准。

新的管理办法切合电视剧产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能够避免题材“撞车”,防止在题材上的“跑马圈地”,增加了电视剧拍摄情况的信息透明度。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行为。

  2.倡导现实题材,控制古装剧比例

  现实题材的电视剧能够反映现实生活,展现人民群众的思想、精神和情感,描绘时代发展进步的过程,符合电视剧这一文艺门类的性质特点。

总局一直把促进现实题材电视剧的创作作为电视剧管理的工作重点,努力为精品电视剧的产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确保现实题材剧目在年度制作总量中保持65%以上的比例,彻底扭转戏说剧、言情剧等充斥荧屏的状况。

一般来说,影视制作机构每年都会制作一定比例的现实题材剧作为压底的保险剧目。

  总局还加强了对古装剧题材的调控力度。

2006年2月28日,总局在年度电视剧题材规划会上,大力提倡现实题材作品的创作,对古装剧的制作播出作出限制。

曾经挤满荧屏的古装剧相对减少。

  针对一些制作机构在选题和创作思路上存在的盲从市场、争占资源、跟风和克隆现象,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对题材重复、故事内容类似的剧目进行引导,对农村题材、少儿题材等被市场相对冷落的剧目,继续加大关注倡导力度,保证电视剧题材比例上的均衡和体裁、风格、样式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从电视剧拍摄备案环节开始,总局对一些题材好、剧本好、创作队伍水平高、制作能力强的剧目给予重点关注,在备案、审查等环节给予支持,在内容的把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鼓励和扶持一批有成长潜质的电视剧成为精品电视剧;有目的、有重点地与部分实力较强的制作机构加强沟通,积极倡导、鼓励这些制作机构在精品电视剧创作中走在前列。

 

韩国电视剧产业发展政策:

   放宽与扶持相结合

  韩国政府是发展该国文化产业最先的倡导者,也是最有力的支持者。

但是,韩国政府并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注意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调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无论是获得信息的动力,还是传播链条的长度,政府并不比处于市场第一线的企业更具优势。

韩国文化产业成功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之一,正是处理好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把政府的推动因素放在了合理的位置上。

  韩国政府在支持发展文化产业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放宽”,即政府放宽对文化产业的规制。

放宽规制有助于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其典型例证之一是韩国电影业的发展。

1998年,韩国宣布以电影分级审查制度取代此前的电影剪阅制度。

放宽规制后,电影电视剧题材大大放宽,电影人获得巨大的创作自由,创作热情高涨,这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宽松的外部环境。

放宽规制的第二年,出现了被称为点燃韩国电影复兴的火炬的电影《生死谍变》,这部由姜帝圭执导的电影是第一部获得银行贷款的影片,取得巨大的商业成功,投资25亿韩元,仅本土票房就达到360亿韩元,远远超过好莱坞大片《泰坦尼克号》在韩国的票房。

更重要的是,该片的成功改变了韩国观众只看好莱坞大片的观影习惯,打开了本国电影的新局面。

2006年,韩国国产电影票房占总票房的63.8%,首次突破六成大关。

此后几年虽有所下降,但2011年的市场占有率仍然超过50%,达到了52%。

  二是“扶持”,即政府出台大量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这首先表现在文化产业专门人才的培养上。

自2002年至2005年,政府投入2000多亿韩元,培养复合型人才,重点培养电影、卡通、游戏、广播影像等产业的高级人才。

近年来新建了汉城游戏学院、全州文化产业大学、大邱文化开发中心、网络信息学院、传统文化学校等,在一些大学开设了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共80余种。

截至2010年,韩国高校开设的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达到了900多个。

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国家设立了多种专项基金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如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

此外,韩国政府还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以动漫游戏产业为例,韩国构建了免费的全球测试平台。

从2004年末开始,韩国软件振兴院为加快韩国中小游戏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步伐而构建了网络游戏全球测试平台,在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新加坡等主要网络游戏市场设置了客户端下载服务器,并完成了基础设施的建设。

  主攻海外文化市场

  由于韩国国内市场狭小,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十分注重海外市场。

早在2000年,韩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产品出口,专门成立了影音分轨公司,对韩文翻译为外语和产品制作的费用几乎给予全额补助,开始了开拓国际市场的强大攻势。

到2004年,韩国文化产品已经在世界市场上占到3.5%的份额,成为世界第五大文化产业强国。

现在,文化产业已经成为韩国仅次于汽车制造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来自韩国央行的数据显示,2011年韩国文化产业出口7.94亿美元,比2010年(6.37亿美元)增长25%,创历史新高。

  回顾最近14年的历史,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惊人的发展速度:

1997年,韩国文化产业首次取得500万美元的出口额,2005年韩国文化产业出口达2.68亿美元,2007年增至4.48亿美元,2010年更是上升到6.37亿万美元。

2011年的出口规模同1997年相比,14年里猛增近160倍。

  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了“韩流”文化的传播,极大地增强了韩国的国家软实力。

韩国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对提升国际影响的重要作用,认为“韩流”文化就是韩国魅力的集中表现。

2006年1月,时任韩国国务总理的李海瓒主持国务会议,专门讨论“韩流”的世界化问题,足见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韩国文化产品的大量出口,不仅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成为彰显韩国软实力的重要载体。

以中国观众熟知的电视剧《大长今》为例,它结合了韩国饮食、服饰、医学等文化元素,该剧在全球的热播除使商品出口获得大量收益外,还带动了旅游热、韩式美食养生热和韩国传统文化热。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的“韩语热”,也是与“韩流”文化的对外输出分不开的。

  韩国文化企业更加意识到开拓国际贸易的意义。

他们普遍注重国际化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产品外销。

其中,日本、中国是他们首先要开拓的市场。

例如韩国希杰集团,不仅在中国投资拍电影、电视剧,还投资院线建设,一度还曾经想在中国拥有自己的电视频道。

短短几年,韩国文化企业制造的韩流席卷了日本与中国。

目前,他们又把视野放得更远,瞄向欧美市场。

 

随着韩国政府文化全球化发展目标的布局(“深化”、“扩散”、“潜在”)①步步深化,韩国文化产业每年以30%~40%的速度高速增长,在亚洲以外的区域也开拓了一定的市场空间。

在电影、电视节目、音乐产品、游戏产品的全球输入输出的“游戏”中均表现为输出比例增大,而输入比例减少。

一、韩国文化产业爆炸式增长

2005-2006年间,韩国电影、音乐、在线游戏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已经达到60%。

韩国电视剧在原有的亚洲观众之外,还输往一些阿拉伯国家和拉美国家;

二、韩国文化产业振兴机制

市场逐渐开放后,韩国政府对相关的文化产业政策给予了高度重视,不断地出台各种政策,支持、规范、扶植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说,韩国自由化的媒介市场驱动由政府通过一些扶持性的政策得以理性的控制和发展。

1994年,韩国政府在文化观光部(MCT)内设文化产业局,韩国文化产业振兴政策正式开始推进。

从1995年到2005年十年来,法规及制度上的变化大体上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的出台。

这部基本法为之后相关的文化产业机构、文化振兴基金等的建立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是一部带有振兴、扶持性质的法律,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

第二,针对各文化行业制定的相关法律。

为振兴文化产业,促进各文化行业的法制化、制度化,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如:

制定了《唱片·录像带及游戏产品相关的法令》、《统合放送法》,修订了《电影振兴法》、《演出法》、《与出版社及印刷所登记相关的法律》、《期刊登记相关法律》以及《综合有线放送法》。

这些法律、法规强化了法律的民主性、公正性,撤销了干涉和限制性的规定。

基于此,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70%得到了修改或者废除。

④根据国内外产业竞争环境的变化,《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从1999年2月制定到2005年,也不断在修订过程中,先后经过了6次修正。

具体内容体现在:

推进文化产业相关技术的开发及商品制作相关的政策,明确关于促进、支援技术开发的具体法律事项,接受成立流通专门公司的申请,指定优秀工艺文化商品、优秀传统食品,培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通过合理安排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职责,提高地方自治团体的自律性,力争发展地方独特的文化产业,为国民生活提供便利。

在《基本法》的宏观指导下,韩国政府通过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文化产业资金支持机制、完善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强有力地支持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政府还于2000年投资60亿韩元在釜山、光州、大田,2001年投资100亿韩元在大邱、春川、富川、清州、金州,2002年在木浦、庆州和济州,分别建立了“文化产业支援中心”,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的文化产业管理运行机制,这不仅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协作、技术交流、信息沟通等,也推动了文化产业在全国的均衡发展。

此外,还有140多个由民间自发组织的社团组织,如“出版协同组合”“游戏制作者协同组合”等,致力于各行业的自律和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立相关文化机构方面,韩国是紧随着世界文化趋势而逐步调整的,正是在这样的努力改革下,文化产业才逐渐成为韩国经济的核心产业。

2、建立文化产业资金支持机制

在建立资金支持机制方面,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多渠道筹措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按照“集中与选择”的原则,有目的、有重点地实施资金支持,在经费上确保文化产业的发展,例如,文化产业振兴院于2002年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投资组合、专项基金共融资文化产业事业费5000亿韩元,为文化创作和基础设施建设、营销和出口、人才培养,各投入1700亿、1870亿、1430亿韩元。

机制具体如下:

(1)加大文化产业预算。

韩国文化产业财政预算总体呈增加的趋势,2000年首次突破国家总预算的1%,2001年又上调9.1%,进入“1兆韩元时代”。

随之,政府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958亿元,占文化产业总预算的比例由3.5%增长到约17.9%。

根据韩国2000年广播电视法(第36条),KBC建立了广播电视发展专项基金。

这项基金来自地面波传统广播电视媒介机构、卫星广播电视机构、广播电视地区经营特许费(均提取自商业收入,不超过6%),此外,来自广播电视企业经营者的捐款、违反法规的罚金及其他收入,KBC还通过举办商业推介活动收取不超过15%的交易提成(第37条)。

这项基金的使用,包括资助广播电视节目和影视产品的制作(第38条)。

⑧比如在广告业税收减免方面,如果第一年减税29亿韩元、第二年58亿韩元、第三年87亿韩元,第四年174亿韩元,相对应每年将可以为116名、232名、348名、464名个人提供就业机会(以广告公司入职第一年年薪2500万韩元为标准计算);游戏产业方面,减税717?

觸1291亿韩元,可为760?

觸1390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唱片业方面,减免180亿韩元,可为1000名人员提供工作机会。

总之,我们可以看出,在税收政策上给电影、广告等文化产业一定的减免政策,不仅创造了劳动就业机会和相对宽松的创业环境,而且有利于产业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阶段。

  8.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韩国认为,由于国内市场规模有限,要求得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必须开拓国际市场。

基本战略是,瞄准国际大市场,将以中国、日本为重点的东亚地区作为登陆世界的台阶,大力开发,促进出口,利用国内市场收回制作成本,通过海外市场盈利。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调研开发适销对路产品。

通过驻外文化院、一些机构和企业的办事处以及网络等多种手段,加强调研,针对地区特点,开发不同产品。

如:

对亚洲地区,以影视、音乐为主,逐步推出游戏、动画等;在欧美,则先将游戏、动画产品打入主要市场。

  集中力量开发名牌产品。

安在旭等影视明星,HOT等歌星,流氓兔等名牌产品为提升国家形象和传播韩国文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将集中力量开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利用品牌取得更好的市场效应。

  在文化出口战略地区建立“前沿据点”。

2001文化产业振兴院已在北京、东京设立办事处,下一步将在美洲、欧洲选点增设。

通过这些“前沿据点”,加强市场调研和开发,开展市场宣传,组织和支持一些活动。

  积极开展跨国生产合作。

近年来与其他国家共同制作的产品逐渐增多,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不足,学习先进技术,打入国际市场。

  积极举办和参加国际性展销洽谈活动。

2002年国家拿出17.1亿韩元支持企业参加在中、日、美、法、德、芬兰等国举办的12项有关音乐、动画、漫画、游戏、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展销活动。

在西班牙等6国举办7次文化产业投资洽谈会进行招商引资。

2002年11月文化观光部在汉城举办的“数字化文化暨广播影像展览会”,就有美国CBS、日本NHK、英国BBC、中国CCTV等24国250个单位的6000余人参展,共签约1200万美元。

  集中资金支持重点出口项目。

例如:

1999年1月韩国广播文化交流财团设立“影像制品出口支援中心”,为每年生产1000部以上出口影像制品提供资金支持;2002年文化产业振兴院选定10个出口唱片项目,各支持3000万韩元制作费和2500万韩元外文版制作费。

欧美政策:

美国政府虽然没有文化部门,但却对文化产业给予了鼎力的扶持,否则美国文化产业也不会具有如此庞大的规模。

然而,这种支持是并非是(来自政府)自上而下实现的,而是自下而上来完成的,政府只是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严格的法律保障。

在这种自由和安全氛围的促进下,美国对文化产业采取的是多方投资和多种经营的方式,鼓励非文化部门和外来资金的投入,难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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