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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装饰工程专业施工合同

承包方(甲方):

(全称)

劳务方(乙方):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甲方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组织施工,乙方各项工作必须满足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地下层、地上层,高度米。

(使用时非建筑物可取消无关项目,按需要另行列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天。

本工程设立如下工期控制点:

(1)

(2)

(使用时无工期控制点要求的应取消该部份)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招标工程按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约定,非招标工程按审定预算价约定,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估算约定)

第六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使用时按工程具体情况取舍、增加和排序)

第七条、合同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1合同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使用时如需采用两种或以上的语言文字,需增加采用的其他语言文字名称和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7.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7.3适用标准、规范

7.3.1本合同文件适用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地方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按国家、行业、地方的顺序采用,标准、规范由使用单位自备。

主要标准规范如下:

(1)

(2)

7.3.2本合同适用国外或其他标准、规范,由甲方提供中文版本或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提出施工工艺,报甲方认可后施工。

采用国外或其他标准、规范如下:

(1)

(2)

(使用时不需采用国外或其他标准、规范的,7.3.2应取消。

合同起草由工程技术部门帮助填写标准、规范名称)

第八条、图纸

业主提供图纸后24小时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份,标准图集乙方自备。

图纸保密要求:

(有保密要求时应具体约定,无要求时可删除)。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甲方权利义务

9.1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9.2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责任,但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必须经本人确认方为有效。

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通知乙方。

9.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字后交给乙方办理签收。

必要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甲方代表未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书面提出确认要求后3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撤消或继续执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相应顺延。

9.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进度计划、施工措施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不予答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延误工期的相应顺延。

9.5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6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实施工程施工的全面组织管理与协调。

9.7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期、CI形象、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材料保管等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技术工人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乙方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

9.8负责技术交底,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9.9甲方负责办理总包工程施工许可证、排污、临建规划、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等手续。

(使用时证件、批件的名称应按工程具体需要取舍、增加)

9.10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结)算、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报表。

9.11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9.12甲方发现乙方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9.13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乙方权利义务

10.1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10.2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告和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字后,送交甲方办理签收。

10.3乙方代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并无法与甲方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

10.4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0.5乙方投入施工人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

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要求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技术工人必须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乙方按甲方质量管理计划对相应施工范围要求的人员种类、级别和人数安排入场,持证上岗。

10.6负责编制本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0.7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

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

10.8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乙方现场人员如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甲方要求清退时,应立即清退,并及时调换满足要求素质的人员进场施工。

10.9接到图纸后天内编出预算书(附材料总用量计划),提交甲方审核后作为控制付款和结算的依据。

10.10每月23号提交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经甲方审核后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如乙方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当月进度款要求的权利,该月款项留待下期一并支付。

10.11跨年度工程每年12月日前提交年度结算书,如乙方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当年结算付款要求的权利,该年余款留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10.1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末10天前,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材料需用量计划,并明确供货日期),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代表要求提交旬、周、日作业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0.13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安排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未及时到位或随意调整视为乙方违约。

确需调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

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到位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

10.14对甲方的指令应迅速执行,如因乙方行动迟缓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指令要求的时间内乙方未予执行,甲方可安排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价款中扣除。

10.15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本单位现场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并将保单提交给甲方办理施工有关手续。

政府规定按工程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的,按乙方承包范围产值的比例分摊给乙方。

10.16乙方负责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注册、暂住户口等手续,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并自行承担费用。

(使用时证件、批件的名称应按工程具体需要取舍、增加)

第十一条、工期及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根据总工期要求,周密的安排进度计划,报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保证按约定工期完工。

工程实际进展滞后于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满足计划要求。

如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计划要求,视为乙方无按期完工能力,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接通知后5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2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11.3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批准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提出停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甲方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的,予以顺延。

乙方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使用时有工期控制点违约要求的应增加)

第十四条、质量与检验

1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依据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工程验收权力单位(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

14.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乙方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撤离现场,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3质量违约。

因乙方原因交工验收时评定的质量等级未达约定的等级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14.4质量检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业主、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

1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

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4.6交工验收。

乙方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待整个工程竣工后,填写交工验收报告,报请质量验收权力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评定质量等级。

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

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与文明施工

15.1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频率不大于1.5‰,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15.2乙方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

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15.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

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重大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15.4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

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甲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管理,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现场绿化、美化、亮化,保护环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不扰民,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安全文明达标。

如乙方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

16.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C1规划要求施工,确保现场管理达标,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16.2现场管理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标准,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16.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甲方统一购置具有特许证书的产品,乙方负责保管和维护,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乙方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7.1合同价款

17.1.1合同价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金额,采用

(一)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内包括政策性调整、市场变化、设计变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不可预见因素等风险。

除另有约定的调整外,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固定价格如下:

A.

B.

C.

D.

(三)固定费率合同

具体约定:

(使用时合同形式只能选用其一,项目可以舍除、改变或增加,未选用项应删除)

17.1.2工作内容为从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和成品保护、剩余物料退库、现场清理、工程交付及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保修等全过程。

包括甲供材料现场卸车、整理、保管、搬运等全部工作。

17.1.3费用内容为完成承包范围以内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甲供材料现场卸车、整理、保管、运输费用,施工费用,安全、文明及各种措施费用,工具用具费用,管理费,调迁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和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户口费、治安费、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有关调整与风险等全部费用。

但不含由甲方统一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与定额编制管理费。

(17.1.2、17.1.3使用时应按双方商定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补充)

17.1.4与乙方施工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施工中不给予任何签证,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需进行的所有工作,乙方必须及时安排,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价款中扣除。

17.2合同价款调整

17.2.1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17.2.2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1)合同中有适用变更价格的,按其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价格的,按合同价款确定的办法和同等水平,由乙方提出变更价款,甲方审核确定。

17.3价款支付

17.3.1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及金额:

(2)预付款支付时间:

(3)预付款扣回时间和比例:

17.3.2工程进度款:

17.3.3年度结算款:

17.3.4竣工结算款:

乙方承担施工项目全部完成,并已办理交工验收,结算已定案、结清往来账务后付至%,余款除保修金外在月内付清。

17.3.5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甲方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17.3.6施工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费用均应在业主工程款按总包合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方才向乙方支付。

如果业主工程款欠付,乙方愿意相应比例部分待业主支付后再支付。

第十八条、物资供应与管理

18.1甲方供应材料:

18.2乙方供应材料:

18.3甲方供应的材料为了方便使用,货到后乙方即办理领用手续,工地出库后由乙方自行保管使用。

乙方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或不能及时供应影响施工,如计划提供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影响施工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8.4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领料控制手段,不得丢失、损坏和浪费,努力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

如有丢失,损坏和超耗乙方照价赔偿。

边角余料未按甲方要求利用,视为故意浪费,按照原价赔偿。

18.5甲方供应的材料属甲方所有,只供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内的工程使用。

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和擅自处理(包括边角余料),如发生挪用和擅自处理,乙方按挪用和擅自处理部分两倍赔偿。

施工剩余材料(含边角余料)全部交还甲方办理退库手续。

18.6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有关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信用卡、准用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和需要进行原材料试验的试验报告,货到后应及时提交给甲方,以便资料归档和质量验收。

经验收质量符合要求的方能用于工程,否则由乙方负责处理,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如发现乙方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用于工程,必须立即拆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支付该部分材料价值双倍的违约金。

18.7施工机械提供

18.7.1甲方提供机具:

18.7.2乙方自带机具:

除甲方提供的机具外,工程需用的其余机具由乙方负责提供,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使用时应根据具体商定修改或删除18.3~18.5)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

19.1结算办法:

按本合同17.1款约定的办法进行结算。

19.2乙方在所承担项目全部完工后天内提交结算资料,一式份(误差≤5%,否则乙方承担其超出部分10%的审核费用),甲方接到后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定案后返回乙方份。

19.3乙方未按时提交结算书,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送达乙方。

乙方收到结算书后天内未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并承担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

第二十条、质量保修

20.1质量保修范围:

乙方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20.2质量保修期:

执行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约定如下:

20.3质量保修金:

预留结算总额%的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书起5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保修期满后按业主退还保修金的比例,在业主支付后10日内将余额支付给乙方,无息。

第二十一条、违约

甲方未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安全文明及现场CI形象达不到规划要求,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生违约事件,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另有合同解除的约定,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解除合同,除有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天通知违约方,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违约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只计算直接损失。

第二十二条、索赔

2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2.2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22.3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2.4被索赔方接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对方补充资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第二十三条、争议

23.1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

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人民法院起诉。

23.2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如乙方自行停止施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使用时A、B只能选择其一,并删除另一项)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24.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本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

灾害结束后,7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

灾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双方按以下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损坏和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4.3风、雨、雪、洪、震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为灾害,并经业主认定的为准。

(使用时可具体约定标准)

24.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履约保证

25.1乙方向甲方提交,作为履约保证,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交付后10日内全部退还(提供保证金的无息)。

25.2履约保证方式:

A、以现金、支票或汇票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B、提交经甲方同意的银行保函;

C、提交经甲方同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书;

D、以在支付前期合同价款中扣留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5.3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履约保证,提交履约保证后本合同方才生效。

(使用时A、B、C、D只能先择其一,提交方式选择D时,25.3款取消。

不需提供履约保证的本条取消)

第二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业主与甲方或乙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执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具和人员撤离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按业主支付情况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款,并按业主的赔偿情况,将乙方应得部分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七条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施工范围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如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属乙方责任,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资金筹备

乙方预备部分资金投入本工程施工使用,如出现工程资金暂时短缺,在天内乙方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其他

(使用时有补充条款在此条约定,无补充时取消此条,其后条款接续编号)

第三十条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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