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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阳光棕榈园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阳光棕榈园;

(二)坐落位置:

南山区前海路从学府路至桂珠苑小区以西,桂庙路从前海路至月亮湾大道以北,月亮湾大道从桂庙路至35栋出口以东,学府路从桃李路至前海路以南;

(三)物业占地面积:

18.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37.84万平方米,房屋栋数:

35栋,总套数:

3155套,入伙时间:

2002年8月31日,入住率:

100%;

(四)物业类型:

综合型;

(五)土地宗地号:

一、二期为t201-0062,三期为t201-0064;

(六)区域四至如下:

东至前海路(从学府路至桂珠苑小区);

南至桂庙路(从前海路至月亮湾大道);

西至月亮湾大道(从桂庙路至35栋出口);

北至学府路(从桃李路至前海路)。

(七)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12[栋]一层东侧;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13[栋]一层东侧;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13[栋]一层西侧;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

(注:

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电梯、公共楼梯间、公共走廊、连廊、天台、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安全门、消防设施、公共照明采光设施、给排水管道(水箱)等供水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及门禁系统、对讲系统、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架空层、地面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一期会所、二期会所,一期游泳池、三期游泳池、地下篮球场,东门休闲区等,以及公共场所内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树木花草植被、环境装饰物、背景音乐系统、休闲桌椅、运动健身器材、指示牌、显示屏、雕像等;

(三)物业服务办公用房;

(四)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五)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九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设置广告、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三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宾馆、民宿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擅自占用、改建、扩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进行摆摊设点;

(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二)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等设施设备;

(十三)在建筑顶层搭棚设架和随意堆放杂物,或在建筑物阳台边沿、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或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十四)制造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十五)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或乱涂乱画;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七)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八)业主不得以本人名义为非本小区业主办理停车卡,不得转租或转让以本人名义办理的停车卡;

(十九)在公共通道、楼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天台、大堂等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各类家具(包括但不限于:

鞋柜、衣柜、沙发、床垫等)、杂物、自行车、童车、玩具、纸箱等物品;

(二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使用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

(二)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

00时至12:

00时,下午14:

00时至18:

00时,施工期间应注意噪音问题,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其他时间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

(四)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外观统一;

(七)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暂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保管;

(八)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规约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空调安装:

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电梯使用:

安全、规范地使用电梯、扶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三)车辆行驶及停放: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则:

1.超过4m高度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车辆除外;

2.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地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

6.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上停放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和自行车;

7.禁止将车辆的可充电电池部件,或者含有的可充电电池部件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带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以物业服务企业限定区域为准)内;

8.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单车可以就近停放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27栋西面、西门出入口、北门人行出入口三个集中停放点停。

楼栋单元门口停放的非机动车辆需顺序摆放整齐,不影响正常行人通过;

(四)休闲娱乐:

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8点整或超过21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55分贝,晚上不得超过45分贝;在每年高考和中考期间及前7天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文明养宠】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饲养禽、畜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动物(一经发现由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捕捉,并按流程送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置);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二)不得饲养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一经发现由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捕捉,并按相关流程送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置;

(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因动物吠叫影响他人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饲养人未能及时制止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协助处置;

(四)进入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应当使用绳索牵好宠物(绳索不得超过2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伤害或者惊吓到他人,一经发现无绳索或无人牵引的宠物,由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捕捉,并按相关流程送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置;

(五)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一经发现饲养人未及时清理的,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洁人员清理的,同时给予第一次给予饲养人书面警告,此后第二次开始在物业管理费中扣缴环境维护清洁费用100元/次(其中金额的50%奖励给全体清洁人员,50%纳入共有资金),对饲养人采取扣缴100元清洁费用前,应该给予饲养人提异议时间,在规定时间饲养人不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执行扣缴款项;

(六)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宠物养殖、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垃圾投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

对于不遵守小区垃圾投放规定乱扔垃圾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时第一次给予扔垃圾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警告,第二次开始在物业管理费中扣缴环境维护清洁费用100元/次(其中金额的50%奖励给全体清洁人员,50%纳入共有资金),对乱扔垃圾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扣缴100元清洁费用前,应该给予乱扔垃圾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异议时间,在规定时间不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执行扣缴款项;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在小区垃圾投放点附近、容易被乱丢垃圾的地点附近安装监控设施、设置告示牌等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安装、维护监控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按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可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进行租赁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有此类行为的装修,可立即采取阻止装修材料上楼,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等相关措施,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高空抛物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高空抛物:

(一)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受影响业主,可增设监控摄像头对高空抛物高发区可疑范围的公共空间进行监控。

(二)物业服务人员根据线索对可疑范围的户进行排查时,进行录像、拍照取证,主动说明情况,对不配合的,告知不配合可能产生的后果。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无条件配合排查,以证明不是自己所在的户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

对告知后果后仍拒不配合者,若嫌疑范围内的其他家排查结果为不可能高空抛物,则拒绝配合者将被视为违约责任人。

通过监控录像或者物业服务人员上门排查确认违约责任人,并保留证据。

(三)违约处理办法

1、第1次高空抛物,由物业服务企业对违约户进行警告和通报(公示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号姓名以及危害事件的描述/图片,以及违约处理办法);同1户第2次违约,在对违约户进行通报的基础上,违约户开始须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以后每增加1次,违约金是上一次的2倍,对同一户违约金2万封顶。

违约户应该按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费用,逾期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前诉讼,违约户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催收费用包括的律师费、诉讼费。

2、高空抛物导致其住户物品受损的,由违约方业主按物品原价的2倍进行赔偿;

3、对于出租的房屋,租客负主要责任,业主有连带责任,公示时会同时公示租客和业主,如果租客未按时缴纳违约金,则相关违约责任,由业主承担;

4、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人员受伤或者死亡,在以上处理的基础上,另外报警并移交司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管理】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一)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根据本条要求制定小区安全文明装修协议(下简称装修协议)模板,由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使用。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同时提交装修图纸,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审核。

(三)进场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缴纳违约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到指定的业主大会账户,同时施工人员须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装修完施工人员退场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退场检查并填写检查单,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施工单位未有损坏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无违章、违约行为,则在15工作日内退还违约保证金。

期间有违约行为,根据约定扣除的违约保证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物业服务企业须安排专人进行装修管理,定时检查,对正在进行的装修户每天至少检查1次,须在住宅各大堂和商铺公告处,明显张贴并实时更新本栋当下装修户信息,需要写上更新时间和负责人签字。

(五)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提前充分告知注意事项导致的公共物业的损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赔偿,从物业服务企业的保证金或酬金中扣除。

对于装修协议中涉及扣除违约保证金的关键点须用黑体明示,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告知后,造成公共物业损坏的,由损坏的装修户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须严格执行,有困难可以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工作站协助处理,确保小区共有物业安全,否则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六)装修协议须包含如下内容:

1、装修保证金(押金)不足2000时,须及时缴纳,否则停止施工,待缴纳足额后,方可恢复施工。

2、规定噪音施工时间段(工作日上午9:

00-12:

00,下午3:

00-6:

00),禁止在非噪音施工时间段进行噪音施工,超过10分钟的扣除违约保证金200元,下一次400元,每增加一次扣除的违约保证金是上一次的2倍。

3、装修前须做好房间门口到电梯间地面和墙面的防护、电梯间的防护,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从窗户上掉落建筑垃圾的,按要求做好窗户的防护。

若未做好相应防护,停止施工,待完成防护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4、装修户造成电梯损坏的,停止施工,最低扣除1000元违约保证金,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修复好电梯并及时补充违约保证金后方可恢复施工;拒绝修复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进行修复,从违约保证金中扣除修复成本的2倍,待补充完违约保证金后方可恢复施工。

若无法确认电梯损坏的责任主体,则电梯的修复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从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或酬金中扣除。

5、禁止拆除和破坏承重墙,禁止拆除和破坏钢筋结构的墙体,不准在钢结构承重墙和横梁开孔。

否则立即停止施工,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待恢复破坏且补充完违约保证金后方可恢复施工。

新增一次承重墙被拆行为,同时从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或酬金中扣除1万元。

6、禁止个人或单位对公共区域施工,如需对本层的公共区域进行翻新等动作,需要本层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同时报备物业服务企业确认无破坏或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后,方可实施。

否则禁止施工。

7、对于未经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允许的装修行为视为违规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禁止施工。

对于未经允许在公共区域施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规装修者负责。

若物业服务企业放任个人或者单位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

备注:

更换空调外机等高空作业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其有高空作业证后方可允许进行。

第二十二条【门禁管理】业主办理门禁卡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卡要求提供必要资料,每户原则上办理门禁卡不得超过5张。

物业服务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有权对门禁卡进行重新授权,间隔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商议后决定。

业主或租户搬离或不居住小区后,须及时归还门禁卡,不得私自转让门禁卡,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可终止该卡使用。

第四章物业维修、养护和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1)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并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养护共有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护专有部分需进入其他业主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物业专有部分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应急维修单位可在社区工作站或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因维护、修缮、改造或者设置管线等工作,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依据本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如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督促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所在楼栋、和小区业主微信群公示相关业主欠缴情况,并将该信息报送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时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前述违约金归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由违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违约金缴纳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业主拒不履行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业主履行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业主承担)。

业主亦可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相应行政、司法救济。

第三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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