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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与合同法

电信与合同法

  篇一:

(标准版)电信业务合同

  方:

方:

合同编号:

CTT04SC-20XX-7--5电信业务合同甲乙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军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号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条总则

  电信服务项目名称:

小区。

  电信服务项目所在地点:

  合作主要内容:

乙方为甲方管理的小区提供通信业务。

  甲方管理的小区预计安装固定电话门,互联线。

乙方按此约定进行投资预购和安装通信设备,以保证甲方随时增加通信业务的需要,本条款作为乙方在甲方不受合同期限制进行通信服务的优先权前提。

  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线路、管线及其他附属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乙方有权由机房向外引出光(电)缆和其他电信线路通道,不受甲方约束。

  乙方有依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并有权随时按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享有向乙方提供通信设备所占用空间包括机房、竖井等固定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房,双方就机房使用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保证乙方进场施工。

  甲方保证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乙方所有的设备、设施。

  甲方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设备投资地点提供通信服务的优先权。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证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权合法。

  乙方负责所有通信设备和线缆的投资建设,保证所购的通信设备、线材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

  乙方负责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程控交换设备的安装、调测和开通。

  乙方在甲方提供机房,布线图纸等通信必备的基础条件后90日内提供电信服务。

  第四条服务质量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发标准。

  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乙方在接到故障申告后,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条支付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托收方式也可直接到乙方营业厅缴纳。

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的,应与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基础设施,乙方承诺的开通时间迟延,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如非因乙方原因,影响乙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用户投诉,甲方有义务协助查找责任人赔偿乙方损失。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乙方电信项目投资总额的30%,投资总额以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为准,决算少于预算的以决算为准。

  由于乙方投资、建设的通讯设备系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体服务的,故无论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中断乙方为公共群体继续提供电信综合服务,否则视为甲方侵权,甲方应承担因侵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履行、变更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0年。

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如双方没有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中国电信合同书

  合

  同

  书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定:

  甲方: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乙方:

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

  地址:

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地址:

  一.合同内容和形式

  双方在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过程中展开合作。

为保障活动顺利展开,确保双方友好关系,树立乙方公司青春,健康,时尚,高品质的形象,丰富大学校园的文化生活,经双方协议,甲方以晚会的形式,在校园内为乙方进行公司形象宣传。

  甲乙双方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基于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的赞助问题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签署后,为了更好地开展本次活动,甲方特携同海南师范大学音乐协会、海南师范大学祥云曲艺协会全力筹备、运营此次活动。

  二.活动内容要素:

  1)活动名称:

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

  2)活动地点:

海南师范大学星光广场

  3)活动时间:

20XX年4月21日

  三.活动中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的责任:

(1)整个系列活动由甲方自行策划、筹备及组织开展,并保证整个项目准备工作在

  20XX年4月18日前完成。

  

(2)甲方应尽可能向乙方提供在学校进行宣传的人力、场地等方面的资源并按《冠

  名商宣传回报需求》(附件一)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宣传乙方公司形象。

  (3)甲方应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并在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相关联系,反馈活动进

  度。

如不能按进度规定完成,或者宣传工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将被扣除最多

  30%的赞助经费;

  (4)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素材、宣传素材的使用仅限于本次活动,不得擅自使

  用,且使用后效果需经得乙方确认。

  (5)甲方需尽力联络其他高校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积极配合对本次活动在各自校园的

  宣传工作和对冠名商品牌文化的宣传工作。

  (6)甲方应尽量保证本校所有社联学生干部及社联旗下各社团干部成为甲方微博的

  粉丝。

  (7)甲方需尽力为乙方在校方后勤队那争取较低的星光广场的场地费用以及每个展

  销点的费用。

  (8)甲方需提前进行晚会彩排,并检查麦克风、灯光及音响设备问题甲确保当天晚

  会总体顺利进行。

  (9)甲方在活动当天为甲方申请2个宣传点:

海南师范大学紫荆路上。

一个作为乙方

  的展销点,另一个作为海师学生现场关注电信微博“海南天翼(3G)部落”的平台。

  由乙方为新粉丝提供礼品

  (10)在活动期间,甲方不得与除乙方商家之外类似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最终活动方案上的承诺,包括活动奖品、促销道具、宣传

  用品等条款执行,由乙方原因引起,造成不能按时按量完成最终活动方案,甲方不

  承担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

  式,甲方可要求乙方做出修改,最终画面将由双方审核通过及确认。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作为本活动的冠名赞助单位,将支持甲方社团、活动的发展;乙方提供本

  次活动所需经费人民币12245元(含场地、冠名及宣传费用)。

由乙方活动前

  先支付人民币元费用作为物料筹备等费用,活动结束后再支付余下的人

  民币元费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甲方设计附页中列出的相关宣传物品和撰写学

  校校内相关报道。

  (3)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派1~2人参加活动,给予相应协助。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活动独家冠名权;乙方在学校开展的合同范围内的正规活动可得到甲

  方的各方面支持,包括相应的宣传,人力及场地等支持;

  

(2)乙方可以询问甲方工作进度,并调派人员在参与活动,对于活动质量进行评定。

  (3)乙方可以在活动流程中增设一个K歌环节。

  (4)如果甲方宣传过程中,海报,传单等宣传物资、途径缺少乙方公司名称,宣传

  物资实际使用数量、宣传渠道与方案不符,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

  10%;活动当天主持人提到乙方公司名称少于5次,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

  助费的5%;涉及晚会,若当晚上座率在80%以下,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

  助费的10%;涉及其他户外活动形式,若活动现场人流量低于活动场地最大人数容

  纳量的50%,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10%;活动物资配备与方案不

  符,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10%。

  四.付款方式

  本活动经费(含冠名、场地使用及其他宣传费用)为人民币3745元(含税)

  经费的支付,经双方商定,分两次付款:

  1、协议签订后,乙方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付经费总额的70%给甲方,即人民币元(含税);

  2、待整个活动结束后,经双方确认,乙方再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30%余款,即人民币元(含税)。

  3、甲方收款户资料: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五、不可抗力因素

  第一条因国家政策或法律之修改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施行,任一方需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于合同

  终止后一个星期内,对已实际投入部分据实结算,双方友好终止合同。

  第二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如地震、台风、洪水或其它自然现象、火灾、爆炸、动

  乱、战争或其它在各方控制之外的不可预测事件(下称“不可抗力”),使合同任何一方

  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无法履约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由前者无法或延迟履约而造成的任何损

  失、增加的费用或另一方遭受的损失。

并且上述无法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对合同的违反。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力减少或免除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

  内争取恢复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履约。

  第四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其影响使任何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达到

  六十(6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

  影响延迟对合同的履行。

  六、违约及赔偿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

  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

  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

  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七、生效、修改及提前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事项

  第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书一经双方合法签署。

  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合作有效期为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协议合

  作期满后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条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甲方主要机构

  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第五条甲方对于活动策划,组织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条附件一:

《冠名商宣传回报需求》;附件二:

“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费用预算表;

  附件三:

“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活动执行手册;属于本合同附属文件,同样具备法

  律效益。

  篇三:

电信服务合同

  篇一:

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

  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崇明电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

目前乙方宽带采用私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唯一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

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律师365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

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

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

络受理协议同上。

  文档:

律师365(/)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篇二: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络服务

  

(一)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络服务、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

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甲方若申请开通国际长途或国际长途漫游业务,需分别另外单独交纳开通国际业务的预存款,终止该业务的次月,用户结清话费后予以退回。

甲方应及时咨询乙方其络覆盖范围及漫游或通达的国家和地区。

若甲方出国(境)且未开通国际漫游业务,但因国际漫游地络设备等原因致使能够拨打及使用的,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全额交纳。

  

(二)乙方提供的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入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一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

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回乡证。

  2、单位用户:

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许可(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

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项目,需移动电话终端设备支持相应功能,否则由于终端原因造成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的,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络服务(“停机”)。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

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但为建立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第四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资费期限等信息,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明示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甲方在本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改低套餐、停机保号业务以及降低消费标准。

  (三)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应在每月的5日至25日期间交纳上月的话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在甲方账户内预付款余额低于0元时(包括0元),乙方将给予甲方停机;若甲方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通话或其他原因造成话费透支,甲方有缴费义务,乙方有权利追缴甲方欠费及违约金。

  (四)若甲方为月初扣费用户,则月初一次性预扣套餐包月费(含最低消费保底费、套餐各

  必选/可选定制包月费、功能费等),月底统一销账;如甲方同时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项。

乙方因本项约定原因,停止或限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欠费停机60日内,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提供服务;甲方连续欠费停机60天以上,乙方有权予以销号处理。

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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