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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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点

 

 

秦港股份政字〔2013〕188号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8日

附件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依法履行职业卫生责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职业卫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分公司(中心)设立安全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中心)、各部室。

第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须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预评价报告及专家出具的评审结论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须同时将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将预评价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须同时将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相关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提交设计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须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内容重新委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待批准后,组织实施试运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试运行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进行试运行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及使用单位须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档案与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档案并案存档(档案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中心)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依据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向公司安全监督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技术、工艺、材料、工作场所或者货种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分公司须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于15日内依据评价报告结论向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中心)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须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附件2),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中心)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填写《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人员变动申报表》。

(见附件3)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中心)人力资源部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时,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作业的,须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进行告知。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内容须在劳动合同中以专项条款注明或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见附件4)形式进行告知。

以告知书形式进行告知时,告知书应由被告知者签字,一份交被告知者,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分公司(中心)人力资源部门须重新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发包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时,项目发包单位或部门须根据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等,在签订合同时向相关方企业进行告知。

第三十条分公司(中心)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项内容;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十一条分公司(中心)须在具有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中心)须在具有射线危害作业场所的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监测、检测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中心)须每月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测,监测种类、项目、方法、点位选择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Z2-2007),监测要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报告由公司、分公司(中心)分别存档备查。

相关分公司(中心)须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公告栏内公布。

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每三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公司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公司须对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因素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十七条经监测、检测或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分公司(中心)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治理后经再次监测、检测或评价,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治理措施及相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如实填写监测数据;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中心)须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条分公司(中心)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须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卸险区外,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十二条可能产生噪声危害因素的船舶机舱、泵房等工作场所应具备下列防护措施:

(一)操作室与声源隔开;

(二)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

(三)配备护耳器。

第四十三条可能产生毒物或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的生产作业场所应具备下列防护措施:

(一)车间须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化验室等须安装专用通风排毒柜(罩);

(三)均须设置冲洗设施;

(四)职工须佩戴防毒或防尘口罩。

第四十四条工作场所有下列情形时须禁止作业: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货种、原材料的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不明时。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中心)须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作业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中心)须按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按规定需要检测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中心)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企业。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中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须依据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罹患职业病的职工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经公司主管部门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术语解释: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三同时”管理档案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3.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人员变动申报表

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附件1

“三同时”管理档案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六)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意见书;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及审查意见书;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查及存在问题整改记录;

(十一)试运行自查报告、备案申请表、试运行方案及备案告知书;

(十二)建设项目消防备案、验收意见书;

(十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十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十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验收意见书;

(十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申报承诺书

(上级主管部门):

我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作业场所具体位置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末职工人数

填报类别

第一次申报

变更申报

作业职工人数

主要货种

吞吐量

变更原因

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人数

申报人

联系电话

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女工人数

注:

本表数字均按申报前一年度的统计数字填报。

工艺流程图

主要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环节)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名称

职业病危害

因素来源

设备

状态

操作

方式

是否

隔离

接触人数

作业场所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总人数

女工数

有(名称)

有(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部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检测日期

年月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培训时间

体检人数

体检时间

体检医院

职业病人数

调离岗位人数

总人数

女工数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填表部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人员变动申报表

单位名称

序号

作业场所

名称

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原接触人数

现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动原因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变动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噪声)

职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权益,履行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请认真阅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工种(岗位):

二、危害因素名称:

噪声

三、健康危害及后果: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听觉系统的损害,同时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也可以产生影响。

1.听觉系统

短时间接触强噪声后,自我感觉耳鸣,听力下降,离开噪声环境数分钟可恢复。

继续较长时间接触强噪声,听力下降明显,听力数小时后才能恢复,即听觉疲劳。

以上属生理性变化,损伤是可逆的。

如果不采取防护措施,长期接触强烈噪声,听觉疲劳继续发展,则可引起病理性变化,即噪声性耳聋,是不可逆的。

2.神经系统

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可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乏力、睡眠差等神经衰弱综合症,还有人表现为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等。

3.心血管系统

长期接触较强噪声后,可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可加快或减慢。

4.消化系统

在噪声的影响下,可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不振、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等变化。

此外,在噪声的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反映迟钝、注意力不集中,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四、职业病防护措施

1.作业时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工作场所尽量控制噪声源,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减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

3.工人在噪声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应佩戴防噪声耳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五、职业禁忌症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6.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1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患有以上疾病者应脱离噪声作业岗位。

六、相关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或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对于确诊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治疗,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脱离原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单位盖章:

职工签字:

签字日期: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苯系物)

职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权益,履行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请认真阅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工种(岗位):

二、危害因素名称:

苯、甲苯、二甲苯

三、健康危害及后果:

1.接触苯: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

长期吸入低浓度苯蒸气,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

慢性重度中毒可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

2.接触甲苯、二甲苯:

甲苯、二甲苯多为急性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甲苯、二甲苯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皮肤粘膜刺激症状,轻者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轻度呼吸道和眼结膜刺激症状等。

严重者可出现恶心、呕吐、胸闷、呛咳、意识模糊以至昏迷等。

慢性中毒较少见。

长期接触中低浓度甲苯、二甲苯可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头痛、乏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四、职业病防护措施

1.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排毒措施。

3.作业时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和防毒口罩等。

五、职业禁忌症

1.苯的禁忌症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

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

(3)脾功能亢进。

(4)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2.甲苯、二甲苯的禁忌症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明显的神经衰弱综合症、肝脏疾病。

患有以上疾病者应脱离接触苯系物作业。

六、相关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或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对于确诊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治疗,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脱离原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单位盖章:

职工签字:

签字日期: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电焊烟尘)

职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权益,履行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请认真阅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工种(岗位):

电焊工

二、危害因素名称:

锰烟、尘

三、健康危害及后果:

生产作业过程中以慢性锰中毒为主,轻度中毒可表现为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多汗、四肢麻木或疼痛等症状。

严重时可出现手指明显震颤、举止缓慢、感情淡漠及帕金森病样症状。

此外,长期过量吸入电焊粉尘可引起电焊工尘肺病,主要表现为咳嗽、咳痰、胸痛、气短、肺通气功能减退等症状体征。

四、职业病防护措施

1.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作业时采取防尘措施及佩带防毒口罩。

3.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和进食。

五、职业禁忌症

患有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明显的神经衰弱,各种精神病的职工应脱离电焊作业。

六、相关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或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对于确诊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治疗,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脱离原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单位盖章:

职工签字:

签字日期: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粉尘)

注:

煤尘、谷物粉尘、矿粉、锰烟锰尘须单独制定

职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权益,履行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请认真阅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工种(岗位):

二、危害因素名称:

粉尘

三、健康危害及后果:

粉尘可随含尘气流进入呼吸道,长期吸入不同种类的高浓度粉尘可引起不同类型的尘肺病或肺部疾患。

严重尘肺病的临床表现主要有:

肺部纤维化、X线胸片显示肺部有小阴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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