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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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分册

 

民商与经济法律分册

 

学习重点

民法通则

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调整对象:

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⑥公序良俗原则。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自出生时开始,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法人:

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要件:

①依法成立;②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①企业法人;②机关法人;③事业单位法人;④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合并与分立是法人组织变更的两种方式。

4、法人终止的原因:

①依法被撤销;②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

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清算分为:

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

5、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①性质是一种认为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行为是包含人的意志的客观事实);②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③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④需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分类:

①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②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③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④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⑤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⑥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⑦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形式:

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视听资料形式;④默示形式。

6、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特征:

①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③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

①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③诉讼行为。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人的权利:

①信息知悉权;②转委托权;③报酬请求权。

代理人的义务:

①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②亲自代理义务;③报告义务;④保密义务。

代理关系的终止:

①完成任务;②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③被、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物权:

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利。

基本特征:

①物权的客体是物;②物权是绝对权;③是支配权。

分类:

①从法律上分: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②学理上分:

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主物权、从物权;普通物权、准物权。

③我国法律规定的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8、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取得的方式:

①原始取得:

⑴先占;⑵生产;⑶没收;⑷国有化;⑸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⑹添附(混合、附和、加工);⑺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⑻遗失物的归属;

②继受取得(买卖、继承、受赠);③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9、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①确认所有权;②请求返还原物;③恢复原状;④停止侵害;⑤排除妨碍;⑥赔偿损失。

类型:

①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

②动产所有权与不产所有权。

有关的财产权:

①国有企业的经营权;②国有土地使用权;③土地承包经营权;④采矿权;⑤森林、草原等资源原始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共有财产的种类:

安份共有、共同共有。

10、相邻关系:

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

①相邻土地的通行、使用关系;②相邻截水、用水、排水关系;③其他相邻关系。

处理原则:

①相互尊重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对其所有权或使用的不动产的合法权益;②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

11、债权: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①物权所反映的是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债权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②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的、排他的支配权,债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③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债务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人;

④物权享有人行使权利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债权人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

⑤债权的发生是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而发生。

物权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

分类:

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非合同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按份之债与来连带之债;④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⑤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债的履行原则:

①实际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③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消灭原因:

①履行;②解除;③提存;④抵消;⑤混同;⑥免除;⑦其他原因。

12、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①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不可分离;②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③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种类:

①人格权:

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②身份权。

13、民事责任:

是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

①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②从处理纠纷的原则上看,一般是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③从强制程度看,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由协商。

类型:

①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②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③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④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⑤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⑥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14、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

15、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得法律要件:

①损害事实;②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③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6、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①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受害人过错;⑤不可抗力;⑥意外事件。

1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18、一般诉讼时效:

适用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时效中断:

①提起诉讼;②主张权利;③承诺履行。

公司法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点:

①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②公司是营利性法人;③公司是依法设立的。

公司法:

①公司法是以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为调整对象的法律;②公司法是确立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③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2、公司种类:

①信用标准不同分: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②以国籍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跨国)公司;③以资本来源、股东身份分:

国营公司、公营公司、民营公司;④以控制与依附关系分:

母公司、子公司;⑤股东责任不同分: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①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②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股票;③是资合兼人合公司;④股东人数有交严格的限制;⑤设立的条件合程序比较简单;⑥内部机构设计比较简单、灵活。

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b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定章程;d有名称,建立组织机构;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②设立程序:

a订立公司章程;b履行出资义务;c办理设立登记。

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4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②董事会和经理:

1/3以上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③监事会、监事。

董事、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

4、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任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

须有5人以上;②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③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④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的程序:

①订立公司章程;②认足全部股份;③设立审批;④缴纳股款;⑤成立组织机构;⑥办理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的程序:

①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②发起人认购股份(不低于总数的35%);③设立审批;④向社会公开募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⑤认股人认股、缴纳股金;⑥召开创立大会(缴足股款后30日内召开);⑦设立登记。

6、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份转让:

是指股份所有人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

转让方式:

①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或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更改股东名册;②无记名股票:

再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及发生转让效力。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上市公司:

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特点:

①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③向社会公众募集所产生的债务。

公司利润:

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9、公司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程序:

①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3以上通过);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③签定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④进行保护债权人程序;⑤债权债务由后续公司承担;⑥登记变更。

公司分立的形式:

存续分立、解散分立(依据原公司是否解散)。

公司财产的分配: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10、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的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地位:

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时该公司的组成部分,对其再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企业法

1、合伙企业:

是指再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向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

①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产生;②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向收益、共担风险;③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④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的条件:

①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③同意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退伙的事由:

协议退伙(不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法定退伙。

2、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再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①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②个人独自企业的全部财产全部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享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③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承担无限责任;④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资格参加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民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签定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特征:

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国家财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是指他的经营权,包括:

生产经营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①对国家的义务:

a完成指令性计划;b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c拉亏空了,遵守国家关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d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e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②对社会的义务:

a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b履行合同义务;c作好环境保护工作。

③对职工的义务:

a加强对职工的教育;b支持职工的科学发明;c安全生产制度,作好劳动保护工作。

厂长的产生:

①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项,经厂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①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确保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②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对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

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

合并、分裂。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特征:

①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②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的原则。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创办方式:

①企业职工入股集资兴办;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扶持创办。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的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应当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设立程序:

合营各方签定协议、合同、章程,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战士暂行条例》适用范围:

国有独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①国家统一所有;

②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③政资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由不同部门、机构行使;

④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

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

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⑤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具有指导监督关系。

特殊授权事项管理:

①改制重组;②兼并破产及职工安置;③指导分配制度改革。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

合同法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③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④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③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⑥主合同与从合同;⑦为顶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合同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的内容:

①当事人名称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酬金;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形式:

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其他形式。

订立程序:

①要约;②承诺。

3、合同效力:

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分为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生效要件:

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生效时间:

①合同成立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②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的合同,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③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4、无效合同的特征:

①违法性;②不得履行性;③自始无效;④无效合同当然无效;⑤无效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种类: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后果:

①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②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的应抵价补偿;③又过错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各自承担;④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

5、可撤消合同的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后果:

①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②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的应抵价补偿;③又过错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的,各自承担;④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

撤消权的消灭:

①当事人从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消权消灭;

②当事人从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撤消权消灭。

6、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适当履行原则(按合同约定);②协作履行原则(双方协作)。

履行规则:

①履行主体;②履行标的;③履行期限;④履行地点;⑤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

履行中的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条件:

a基于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b双方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均到期;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d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②不安抗辩权。

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因统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又先后顺序;②后履行义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先行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7、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而行使的权利;b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c债务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d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项权利。

②撤消权: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灭失。

8、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特征:

①一般情况下,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②是合同的局部变更;③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变更的要件:

①原已存在着有效合同关系;②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③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④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9、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分: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特征:

①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②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③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双方、转让人于受让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特点:

①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转让当事人;

②转让客体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

③债权人与第三人须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④转让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受合同债权。

10、合同终止的特征:

①是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永久灭失;②是合同整体效力的消灭;

③合同终止必须具有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

原因:

履行、解除、提存、抵消、免除、混同。

法定解除条件:

①不可抗力;②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任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任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只有公正提存,由公正处作为提存机关。

提存的标的物一般包括: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

11、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义务;③具有相对性;④违约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约定而产生;⑤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违约金;②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①不可抗力;②特别规定或约定;③对方的过错。

12、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①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有偿合同;③是双务合同;④是诺成合同。

风险承担: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期限交付,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

④未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买受人没有按约定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⑥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⑦标的物不符和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担保法

1、担保:

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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