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644428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2.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docx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精华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法的形式。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4、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条例)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0、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部的行为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1、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2、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则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13、《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4、表见代理:

需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如行为人持有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需本人存在过失;需相对人为善意。

15、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16、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附着于该土地上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8、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从属性随不动产转让。

1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2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2、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

23、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4、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

25、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7、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8、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由留置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9、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0、赔偿金额: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1、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32、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

主要是两种方式:

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33、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4、刑法。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5、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2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施工建筑单位;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5、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6、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8、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有: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的。

9、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0、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因改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饿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因变更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的、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1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1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下列情况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4、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5、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

 

第3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5、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开。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终止招标: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用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0、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1、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3、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6、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7、依法分包: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18、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9、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安全相关。

20、对整改确有成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2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4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保密等义务,也成为后契约义务。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邀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过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

(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8、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0、赔偿损失的特征:

赔偿损失和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11、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1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3、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4、无效合同工程款: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券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17、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

18、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19、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0、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2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25、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7、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8、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9、女职工和未成年保护:

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小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0、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3、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4、交付的方式可以是:

①现实交付。

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买受人付款和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③占有改定。

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

④指示交付。

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⑤拟制交付。

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3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6、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7、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庇担保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8、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第5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是指22:

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时段

2、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6、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7、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8、刻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