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docx
《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
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
这是为何?
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供你参考。
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
李某开了一间砖厂。
2007年,张启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时,向李某要了一批红砖,总价款是123610元,后来张启某陆陆续续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
张启某于2007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张结算单,落款的签名人为张啓某。
李某拿着这张结算单,多次找张启某要钱,张启某都推脱不给。
张启某辩称,结算单上的字迹潦草,签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签,因为他名字中间的那个字是启而非啓。
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仓库保管员,日常工作是对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清点、保管,并不涉及购买和结算。
既然张启某认为结算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于是法官要求他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
但是,张启某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
因为李某提交的结算单是原件,而啓字亦确实是启字的繁体写法,考虑到张启某那个年龄段的人的书写习惯,最后法院认定结算单上的签名为张启某亲笔所写。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金融债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由于这项合同义务的存在,持有金融负债的企业承担着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外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
金融负债属于一种现时义务,由过去交易或事项而形成,其最终结算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显示出很重要的作用,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直观的证据就是借条。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借条也无法追讨会债务。
这是为何?
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
借条无效的情况
一、明知借款的用途违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二、趁人之危签下的高利贷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在借条中约定24%的利息法律依然会保护的,超过了36%的利息法院就会判决不需支付超额的利息。
但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出借人趁机约定高息,借款人万般无奈下答应的,则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因而高利贷借条会被判决无效。
三、逼迫写下的借条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被逼迫写下的借条,其真实意思很难得到认定,如果判借条有效,对被逼迫的人来说明显不公平。
四、恋爱关系或者夫妻关系中无实际支付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
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延伸阅读
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本
借条
原因:
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人:
(签名)
借款日期:
2018年4月1日还款日期:
2018年8月1日
借条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
日期
借条
甲方xxx(身份证号:
*****)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
*******)人民币*****元。
(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
**..
借款人签名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
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
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
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供你参考。
借条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
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
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
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一、名字的意义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地位
名字是人的称号。
古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字。
名字是由姓和名组成,称之为姓名,名字是一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重要符号,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让其让人加以区别。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从以上我国法律对名字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公民进行民间借贷等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找准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姓名。
姓名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顺利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门槛。
二、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
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
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
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
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
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
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
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
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
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
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
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①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
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
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
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虽然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实施意见,仅对上海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有指导意义,但是可以对此种类型的诉讼纠纷从法理的角度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
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
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
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
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四、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
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