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2017〕185号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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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工〔2017〕185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各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各省级金融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工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制定《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预决算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

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是指人民政府和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福建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谁举办谁奖励,每年举办不超过二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

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含县级总工会及设区市级产业工会、系统工会等,下同)举办的由各基层工会参与的大型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6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

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每人每二年限购一次。

参加县以上各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

在基层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工作餐标准,下同),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教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标准内,我省工会系统劳务费支付标准:

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

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病住院及去世、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300元,从基层工会拨缴经费百分之六十的留成经费中列支。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和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金额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

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一线先进职工和劳模疗休养活动,其中一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限于省内。

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基地进行,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省外时间不超过7天。

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不可报补贴费),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省内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省外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

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

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

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五)送温暖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

(一)培训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

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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