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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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各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各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噪声、高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安全环保科管理人员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各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3)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 

   1、存在粉尘、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3)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4)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5)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6、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7、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条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及部门。

三、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科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新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说明“三同时”过程中的详细清单。

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职业危害评价。

五、公司安全环保科每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每年在公司公告栏中向员工公布,存档。

并经公司批准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六、各单位各部门每月书面上报安全环保科本单位本部门女员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

七、各坑口(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有毒有害等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三条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公司新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公司新职工,由人事科通知安全环保科,并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存档备查。

  二、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3、综合安全知识及公司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4、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坑口(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坑口(车间)安全组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坑口(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坑口(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本坑口(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性能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五、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1、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培训内容:

  

(1)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告知岗位人员,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六、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1、对从事支柱作业、电气作业、金属焊接、爆破、卷扬、通风、尾矿、水泵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由市、县安监局进行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3、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4、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县安监局进行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七、职工再教育培训

  1、公司每年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

识安全再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2、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

全责任感。

公司每年必须对在职职工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安全再教育培训。

 

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员工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定义:

是指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三、凡在公司内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五、各单位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七、供销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八、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在班中巡查时安全员要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九、安全环保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十、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十一、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十二、组织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三、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五条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放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二者必须严格区别。

二、根据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三、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劳保用品,不得擅自减少或扩大发放项目、数量,更不能折发现金或其它商品。

四、对标准中没有的新增工种或遗漏工种,要报公司统一研究制订标准,各单位不准自行规定发放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由供应部门负责。

安环科和工会进行督促检查。

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必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可靠,且各项规定和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安环科和工会要加强监督检查。

八、对于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九、技术职称不能作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应按实际从事工种领取劳保用品。

十、凡是从事两种以上作业的员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必要的劳保用品,如从事非主要工种时,已发给的劳保用品确定不适用,可以发给从事该工种所需要的劳保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实行一人一卡制,员工公司内调动,防护用品自带。

凡是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或工种变动,则按原有期和新任工种期进行折算发给。

十二、员工在脱产学习、休养二个月以上者,劳保用品的使用期要相应延长,标准中规定的防护用品,在此期间一律停发。

十三、各单位应教育和监督员工在上岗时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对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要指定专人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员工个人劳保用品不得转让、变卖劳保用品。

十四、各单位要教育员工爱护个人劳保用品,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对于有意损坏、冒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对于个别遗失、被盗必须有确实证明,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酌情赔偿,方可补发。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管理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环保科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环保科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与振动、高温等),并建立好公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妥善保存。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全环保科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检测人员共同确定,监测点分布图和时间由生产科绘制分布图,对各监测点要记录清楚,做到定期每月进行一次监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监测人员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对监测项目的时间、地点、名称、数据、使用的监测仪器等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由监测人员的签字。

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在生产作业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进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六、每年定期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劳动人事科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县安监局报告。

七、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

公司一般每年进行2—4次;坑口(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八、安全环保科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劳动人事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九、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十、安全环保科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科。

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计划科是建设项目规划的责任部门,公司生产技术科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安环科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及职业病档案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人事科应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每年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

由劳动人事科负责确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劳动人事科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予办理离岗、转岗手续。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职业禁忌症、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劳动人事科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劳动人事科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

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卫生体检制度。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

如炮爆后引起急性中毒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市安监局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县安监局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县安监局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

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安监局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调度报告;调度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安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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