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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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附件

安徽省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以及安徽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财农〔2005〕362号),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我省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粮食生产“三大行动”,重点发展粮食生产过程机械化。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统筹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确定当地农机补贴种类,确保补贴资金向重点推广的机械品种倾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各环节工作务必注重阳光操作,务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务必加强程序和纪律监管;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向购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机产品;注重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产增产、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中央财政预拨我省201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亿元。

围绕粮食生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围绕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向吨粮县、千斤粮县、皖北三市七县、现代农业示范县等粮食主产区、示范区、生产大县、大片、大户、合作组织及“血防区”倾斜。

继续按照因素法、公式法确定各县(市、区)201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规模(详见附表1)。

2011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包括省垦农场。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1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3个小类9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表2)。

根据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型号及技术参数进行汇总、分类、分档,形成《安徽省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作为我省各县(市、区)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依据。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疫区县和山区半山区补贴(名单见附表3和附表4),其他区域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微耕机也可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今年我省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继续执行补贴比例不超过市场平均价30%的上限标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粮食色选机补贴额不得超过4万元,粮食生产过程以外的其它机械,如农用挖掘机等补贴资金分配规模必须从严控制。

继续在血防疫区县实施“以机代牛”工程,对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县(市、区)农民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15马力≤功率<20马力)的中央资金补贴比例提高到50%。

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必须在年度方案中明确各大类补贴机具的资金,对重点粮食作物及粮食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作业机具可细化到品目,补贴资金原则上集中在3-4个大类。

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补贴资金,继续用于我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的累加补贴。

全省范围内(除血防疫区县),购买旋耕施肥播种机、深松机、水稻插秧机、育秧机组的农民可享受省财政累加补贴。

旋耕施肥播种机、深松机总补贴率为50%,其中:

中央资金补贴率为30%,省累加资金补贴率为20%;水稻插秧机、育秧机组总补贴率为40%,其中:

中央资金补贴率为30%,省累加资金补贴率为10%。

所有补贴机具按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分别定档,实行全省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在原则上执行上年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兼顾质优多补、同类相当的原则,具体补贴额见《安徽省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安徽省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为方便农民,今年改购机补贴协议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表5),县级农机部门对最终确定的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购机户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安徽省域内自主购机,包括跨县购买。

对机具价格低于3000元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补贴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谁申请谁购买,先申请后核定的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必须直接发给最终确定为补贴对象的申请人,不允许代领。

取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购买的权利,但不得转让或倒卖购机补贴指标。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申请,更不得为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而组织、引导农民围标。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对现场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农户差额购机,对购机时不能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农户不予差额购机,否则一经核实将不予补贴资金结算。

农机管理部门给已享受补贴的农户办理机械入户等相关手续时,办证农户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否则视为违规,将给予通报等相关处理。

(二)补贴数量

省级今年不再确定每个补贴对象本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的台数上限,但各县必须在年度方案中明确每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的台数上限。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由省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六、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制定《XX县(市、区)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4月5日前联合上报市农机局、财政局。

市农机局、财政局尽快对各县(市、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复、汇总后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

七、补贴资金结算

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我省继续按照先通过机具核实,后准予资金结算的操作程序。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编号、喷字,统计汇总购机者信息,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生产企业要及时收集、汇总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企业汇总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与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核实信息一致时,方可与省级农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继续执行只与进入补贴目录的生产企业结算,不与经销商结算的方式。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为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6月中旬,各地需基本完成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率不低于90%。

第一批补贴资金结算率将作为分配第二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10月中旬,各地需完成全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全年补贴资金结算工作顺利完成。

为提高核机、结算质量与速度,各地农机、财政、生产企业要通力协作,完善办法,提前做好结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及时实施。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购机情况的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予以安排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机具核查、档案建立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严禁套取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严禁借工作经费不足向任何人和任何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县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暂行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以及《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尤其要重点把好申请资格审查关、资格确认程序关、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放关、差额购机销售关、机械入户关、机具喷字核查关以及资金结算关。

做到关关规范,环环相连,不给转让和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人有任何可乘之机。

重点加大手扶拖拉机、插秧机、玉米收割机、油菜收割机、农用挖掘机以及育秧硬盘的监管,防止倒卖和套购。

(三)科学引导,搞好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和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引导和支持农民,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管机构,做到:

决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办事公开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舆论监管与纪律监管相结合。

自觉纠正少数地方“一人办事”“一人决策”的不规范做法,制定和完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任务,尤其是主要领导、重要岗位的职责与任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集中办理期间,每月召开一次购机补贴情况通气会,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组织媒体或纪检监察等单位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巡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确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省农机局将安排六个督查组对相应的市进行常年督查,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还将联合行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将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对问题严重的、影响较大的将通报批评,调减该县购机补贴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经销商书面或口头承诺所卖机械可以享受到购机补贴,严禁先卖机再误导农民去申请补贴,由其而产生的纠纷或矛盾将由经销商负全责;严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随意调整目录中产品配置,利用增减、调换产品配置变相涨价,造成价格混乱。

经销商销售产品时必须明示目录中产品配置,让农民明白购机,尽量减少误会和矛盾。

产品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一旦发现低于销售给享受补贴的机具价格或变相涨价的,经检查核实,将不予资金结算。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严禁农民之间倒卖补贴指标,严禁两年之内倒卖补贴机具,一经发现,取消被倒卖指标或收回补贴资金。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向社会公布问询、投诉方式和电话,认真答疑解惑。

对于申请、购机者提出的问题要遵循首问负责制。

要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

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强化政策敏感性,对群众反应强烈或媒体关注的问题要及时主动介入调查,并及时妥善处理好,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

各地要力争在6月15日前实施完今年首批中央补贴资金。

各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农机局。

 

附表:

1、安徽省201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2、2011年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品目表(不下发)

3、安徽省2011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县(市、区)名单

4、安徽省山区县和半山区县名单

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表3:

安徽省2011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县(市、区)名单

市名

县(市、区)名

马鞍山市

当涂县、雨山区、金家庄区

巢湖市

无为县、和县

芜湖市

鸠江区、三山区、弋江区、开发区、镜湖区、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

宣城市

宣州区、泾县、广德县、郎溪县

铜陵市

铜陵市郊区、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陵县

池州市

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

安庆市

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太湖县、桐城市、潜山县

滁州市

天长市

 

附表4:

安徽省山区县和半山区县名单

市名

县(市、区)名

六安市

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

宣城市

宣州区、广德县、旌德县、绩溪县、郎溪县、宁国市、泾县

池州市

贵池区、青阳县、东至县、石台县

安庆市

桐城市、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

黄山市

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黟县、祁门县、休宁县

巢湖市

含山县

附表5: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农业机械型号

生产企业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合计

中央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月日至月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元,并提交本通知书。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

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盖章)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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