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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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剖析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9号)

附件1:

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

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

3.增加第4款:

(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

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

(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第六条6.1.1.2款增加: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6.1.1.3款改为: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时培训。

6.2.1.4款改为:

“熟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附件2:

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

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

3.增加第4款:

(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

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

(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第六条6.1.1.3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要求,改为“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形势需要,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时培训。

6.2考核要点6.2.2.12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考核要点处,删除:

“冶金、有色行业,侧重煤气中毒窒息事故、高温物料烫伤事故、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及职业危害事故等。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52号)

1.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改为“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删除通知正文第1-5条,改为“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他部分不变。

3.将通知正文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改为《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4.附件标题“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改为“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5.附件内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条

(一)、(三),(五)(前一处)、(六),第五条、第五条

(一),第六条,第七条

(一)、(四),第八条

(二),第九条,第十条

(一),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句话处,第二十三条第二段(后两处),第二十四条第一段(前一处)、后两段,第二十五条(共四处),第二十六条第二段,第二十七条(共六处),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附件2第一条

(一),以及附件3“考试管理制度”项目处,以上位置将“资格”改为“培训”。

6.附件第二条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

7.第四条(六)删除“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8.第七条(六)“安全资格证书”改为“安全培训相关证书”。

9.第十条增加:

(三)负责报考人员材料的审查、档案管理;原来的(三)改为(四)。

10.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在考试点进行”。

11.第十四条“考试点按考核发证权限向相应考试机构报送考试申请和有关材料。

”改为“考试点对考试人员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后,按考核发证权限向相应考试机构报送考试申请及相关材料。

”。

12.第十五条第一段修改为:

“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考试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

13.第十八条第一段改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建立考试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4.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类别”改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类别”。

15.第二十三条第一段改为“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予以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其他工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予以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16.第二十四条“省安监局统一印制”改为“省安监局统一式样”。

17.第二十八条第一段改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取得相应证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自初次领证日期起每年参加再培训,证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

18.附件1第一条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施程序”

第一条

(一)改为“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考试点负责考试报名和报考人员资料审查工作,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9.附件3基本条件一栏“办公设施设备”第1条处添加“证件照片现场采集照相机”、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软硬件系统第3条处,均添加“证件照片现场采集设备”。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6号)

1.删去第一段中“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2.将第一条中“2.工作目标……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修改为“2.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将第二条中第1条“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修改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系统、地质勘探单位、尾矿库、选矿厂等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4.删除第二条第2条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5.删除第二条中的第3条。

6.在第三条第2条之后增加“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7.删除第三条第3条中“(格式见附件1)。

”并在第三条增加一段“企业依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应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8.将第三条第4条中“提交评审报告表”改为“提交评审报告”

9.删除第四条第2条中的“;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10.删除第四条第3条,4、5条相应改为3、4条

11.删除第四条按上一条修改后的第4条中“,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

12.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5.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各市局需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本市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上报省局矿山处邮箱jg82881172@.”

13.将附件1修改为“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修改为“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四、《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切实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31号)

1.删去第四条中“和竣工验收”

五、关于认真贯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32号

1.删去一、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第二行中“和”修改为“并应邀参加”;删去第三行和第四行中“进行”;删去第四行中第一个“和”修改为“并应邀参加”;删去第四行中“和验收结果”。

“凡尾矿库下游1000米以内存在村庄、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和扩容加高手续”。

2.删去六、严格实施闭库第八行中“和闭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删去第九行中“和验收结果”。

六、《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7号)

1.删去第一段中“和管道储运”

2.将“一、达标范围和工作目标……2014年6月底前,中央驻鲁和省管石油天然气企业应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其他石油天然气企业应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

”修改为“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推进石油天然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删除第二条第

(二)条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企业一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4.在第三条第

(一)条后增加一段“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5.在第三条第

(二)条后增加一段“企业依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应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6.将第三条第(三)条中“提交评审报告表”改为“提交评审报告”

7.删除第四条第

(二)条中“管道输送”

8.将附件1修改为“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修改为“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28号)

1.将第二条“二、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矿山外包工程报告制度”修改为“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实行报告制度”

2.删除“

(一)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在我省承包非煤矿山工程的,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的要求,向省安监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等有关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备案单位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三年备案一次。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不得承包外包工程。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在我省承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单位,应在今年3月底之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继续承包外包工程。

(二)建立矿山外包工程报告制度。

3.将第三条第二段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修改为“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将第四条中“,每年1月底之前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市级安监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向社会公告”修改为“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并由社区的市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5.将第五条中“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和外来施工队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提升水平。

”修改为“定期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和外来施工队伍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严格落实本《办法》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提升水平。

6.删除“省安监局将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市安监局督促发包单位认真填写《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统计表》(见附件3),并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安监局。

”并删除附件。

八、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

1.将全文中涉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修改为《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去掉“试行”。

2.试车规范中编制说明第一款修改为: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山东省安监局于2009年6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通过总结吸取近年来我省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山东省安监局于2015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作为第二款,去掉第三款。

3.试车规范第七条修改为“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4.试车规范第十条第六款去掉“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试车规范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6.试车规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4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7.去掉试车规范附件4第一条“依法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手续”部分,其他条目顺延。

8.试车规范附件4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各工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已取得上岗证。

9.试车规范附件4第十六条增加一条“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作为第五条,其他条目顺延。

10.试车规范附录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增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1.十个严禁第一条修改为:

“`试车方案未制订,试车条件未经确认,严禁试车。

12.十个严禁第四条修改为:

“安全设施不完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禁试车。

13.十个严禁原第四条变为第六条,原六条变为第五条。

九、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55号)

1.将2.1条修改为: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其他新建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2.删除第2.3条。

3.将4.1第二款修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其他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的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的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

4.将4.2.4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并增加:

“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5.将4.2.11修改为“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

6.将4.2.12修改为: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7.将4.4.1.3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8.将4.4.3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修改为: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9.删除6.1.3条;其他条目顺延。

10.将6.3.1条修改为: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新建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

11.删除8.1、8.4、8.5条;其他条目顺延。

12.将10.1条一款修改为:

“关于提供有关人员安全合格证的问题”,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13.删除10.2条。

其他条目依次顺延。

14.删去第10.4条、10.6条中“和试生产备案”。

15.将10.7条第二款修改为: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

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16.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一款“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17.附件1第二条,删去“和试生产”、“和取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

18.附件1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二款修改为: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19.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本款后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20.删除附件2、附件3、附件4关于“验收文号”的内容。

21.将附件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表格序号4中“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是否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修改为:

“项目的建设是否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2.将附件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表格序号20中修订为“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3.删除附件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表格序号22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最后增加“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将附件9《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表格序号29修改为:

“是否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维护,正常运转。

十、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3.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4.删除第八条。

5.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6.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

7.删除第十五条中“安全条件论证和”的内容。

8.将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并将“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9.将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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