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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

第一章、商法概述

1.商法:

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主体:

又称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自然人:

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4.商合伙:

又称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5.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通过书面协议对出资额、应于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的一种商主体关系

6.合伙型联营:

指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依照合同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

7.合伙企业:

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

8.商法人:

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9.个体商人:

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从事个体商事活动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

10.个体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1.法定商人:

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设设立的商主体

12.注册商人:

是指只需经过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营业的商主体

13.小商人:

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

14.大商人:

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

15.商行为:

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16.绝对商行为:

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海商行为等

17.相对商行为:

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如财产出租、加工制作等

18.单方商行为:

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19.双方商行为:

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

20.辅助商行为:

也称附属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

21.商行为代理:

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22.商号:

狭义的解释是商号仅指字号,而广义的解释是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23.商号权:

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

24.商业登记:

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中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比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25.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26.商法体系:

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27.个人独资企业:

是由自由人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8基本商行为:

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

29.商号的选用:

是指商主体按法律规定取得商号。

30.设立登记:

是登记主管机关赋予商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所有登记类型中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登记。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31.一人公司: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

32、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33、清算:

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是企业终止的行为。

34、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35、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6、无限连带责任:

是指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剩余债务对外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偿还。

37、合伙协议:

又称合伙合同,是要式合同,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全体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事物的基本行为准则。

38、入伙: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39、退伙: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40、合伙人财产份额:

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

41、合伙企业的解散:

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

42.法定资本制:

在设立公司时候,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43.授权资本制:

公司成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立资本的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缴足额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情况和证券市场情形在随时发行公司资本制度。

44.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付本还息的有价债券。

45.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6.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7.记名股:

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在股票和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

48.额免股:

股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一般为一元,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大于但不能小于;

49.A股与B股均为我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的股份。

其中A股也称人民币普通股,是共我国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不含港澳台)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不普通股票。

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原来是供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机构以及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有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一种股票,目前,境内居民也可以对B股市场投资;

50、H股:

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51、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2.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股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去他关系。

53.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做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54.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为程序进行不要而对破产债权人产生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55.记名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薄上的债券。

56.无记名债券:

是指公司发行的不将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存根簿上的债券。

57.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58.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普通公司债券。

59公司法: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60.公司:

在理论上一般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61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

63.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为等额股份。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的单位,业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64.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65.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6.公司设立:

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67.认可资本制:

也称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为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68.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69.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公司。

69、利率固定性:

指无论公司盈亏,债券持有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约定的利息,债券的风险较小,因此收益比较可靠。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70.破产制度:

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支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71.破产申请:

是指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

72.管理人:

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破产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方面发挥相应的职能的人

73.债权人会议: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74.债务人的财产:

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75.否认权:

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76.别除权:

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7、一般取回权: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财产的权利

78、.出卖人取回权: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经将出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输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79、.抵消权:

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付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80.破产费用: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诉讼中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理人在管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总称

81.共益债务: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债务人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总称

82.企业破产重整:

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情况的希望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种制度

83.破产和解: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的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84.破产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85.破产财产:

是指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未扣除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从而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等同于破产财产.

86.企业破产原因:

也称企业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87.合同:

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

88.要约:

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89。

承诺:

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按照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承诺或者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90.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91.抗辩权:

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

92.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是当时,由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93.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94.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了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会履行一方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履行要求;

95.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形式。

96、合同的形式:

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

97、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98、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99、合同的成立:

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100、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101、合同效力: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02、有效的合同:

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03、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10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105、无效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06、合同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07、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108、合同的变更:

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行为,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

109、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110、债权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11、债务转移:

是指合同当时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1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113、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114、合同债务抵消: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115、提存:

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116、违约责任:

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7、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8、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19、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

120、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121、赔偿损失:

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

122、违约金:

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23、合同法: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4、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是指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更改或提出的附加条件。

125、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26.平等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27.公平原则:

是指因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

128.自愿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29.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合同行为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真实,守信的责任,保证不向对方实施欺诈,蒙骗,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130.守法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131.尊重公共良俗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32.标的:

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2.数量:

即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133.质量:

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34.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

135.书面形式:

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锁在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六章合同法

136.合同:

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

137..要约:

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138、承诺:

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按照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承诺或者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138.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139.抗辩权:

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

140.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是当时,由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41.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4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了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会履行一方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履行要求;

143.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形式。

144、合同的形式:

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

145、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46、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47、合同的成立:

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148、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149、合同效力: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50、有效的合同:

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51、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15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153、无效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54、合同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55、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156、合同的变更:

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行为,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

157、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158、债权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59、债务转移:

是指合同当时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160、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161、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162、合同债务抵消: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163、提存:

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164、违约责任:

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5、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66、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67、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

168、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169、赔偿损失:

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

170、违约金:

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71、合同法: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2、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是指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更改或提出的附加条件。

173、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74.平等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75.公平原则:

是指因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

176.自愿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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