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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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1993-8-7 )

七、问:

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8-31)

五、问:

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问: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9】第32号1999-11-27)

······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

2、法理分析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批评、评论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我们应当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

通过研判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可知:

如果批评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批评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

因此,维权者即使采取过激行为,或以过激行为施压,要求侵权者处理和解决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侵权者名誉权的侵害。

侵权者理应认真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本质上属于声誉自毁。

 

二、关于是否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2、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姓名权所保护的权利内容限于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谓干涉是指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拉横幅维权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谋求非法利益,不符合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三、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1、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2009-12-26)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法理分析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隐私权”的称谓,在隐私受到侵害后多以侵犯名誉权处理。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

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二者的关键点就在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即使公开真实的私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该私人事实的公开使他人处于困窘的处境,亦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关于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10届第382005-8-28)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法理分析

若维权者的维权行为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情形,将面临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风险。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刘高卓律师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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