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高级职务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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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高级职务资格条件
南京工业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教授(研究员):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副教授(副研究员):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高级实验师: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一定的)的理论研究水平;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改造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具有指导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教授(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有评审权学科5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需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其中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需具备博士学位;无评审权学科40岁以下申报教授资格者,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副教授(副研究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者,需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高级实验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需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
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师职务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
教授(研究员):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
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
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副教授(副研究员):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
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
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
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
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
(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
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或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三章评审条件
Ⅰ教授(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一十条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A.有评审权学科教授(研究员)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类型
条件
教
学
为
主
型
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1、已成为某一主干课程带头人,开展课程改革、教学创新、指导年轻教师成绩突出,公认教学效果优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2、承担二门以上的课程教学,教学工作量年均300标时以上;
3、正式发表论文6篇(第1作者核心期刊3篇)或正式出版主编教材2本,至少发表1篇教学法研究论文;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级以上教学二等奖(前2名)。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1、具有稳定有前景的科研方向和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或将能成为这一方向的带头人,在省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第1作者4篇);
3、科研经费年均4万元以上;
4、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前2名);或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2名);或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2项以上(第1名);或主持横向科研开发课题经费达80万元以上;
5、担任过二门以上的课程教学或独立指导一届研究生,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230标时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科研
为
主
型
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1、具有稳定有前景的科研方向和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或将能成为这一方向的带头人,在省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第1作者6篇,至少1篇SCI或2篇EI);
3、科研经费年均10万元以上;
4、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以上(前2名);或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名);或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2项以上(第1名);或主持横向科研开发课题经费达100万元以上;
5、教学工作量不少于额定的1/4,教学质量考核良好以上。
单
项
突
出
申
报
正常申报者如果只具备正常评审条件中的2条,并满足以下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单项突出”的身份申报:
1、获奖等级达国家级(前3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或主持省、部级自
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前2名);
2、论文增加一倍并至少2篇SCI论文(或4篇EI);
3、主持国家级重要项目或科研经费(不含硬件费)在学校名列前茅。
备
注
1、任现职以来本校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最多计1篇(2004、2005年最多按2篇计,但送审同行专家评议材料中只能有1篇),本校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已被SCI、EI收录按实际篇数计算。
2、已经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可视同核心期刊的文章(仅限授权专利的前2名)。
3、坚持新评聘正高职人员的学术水平高于本学科现有正高职平均水平的评聘原则,要求申请者必须达到本学科现有正高职业绩考核的平均分值以上。
B.无评审权学科教授(研究员)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项目
条件
教
学
要
求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硕士学位点的,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饱满。
2、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有成果,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教学成绩突出,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3、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第一作者)。
科
研
要
求
1、第一作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文科8篇,理工等学科6篇,其中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1部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第一作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文科5篇,理工等学科4篇,其中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二名)。
4、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有证书)。
破
格
评
审
要
求
满足正常申报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有3篇以上论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
3、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4、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Ⅱ副教授(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A.有评审权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类型
条件
教学为主型
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1、积极开展课程体系改革和教学创新工作,教学效果优秀;
2、承担二门以上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300标时以上;
3、正式发表论文6篇(第1作者核心刊物2篇)或正式出版主编教材1本、主要参编3本以上,至少发表1篇教学法研究论文;
4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校级科研、教改项目;或主持科研项目经费到款1万元以上;或获校级以上教学二等奖(前2名)。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第1作者3篇);
2、科研经费年均2万元以上;
3、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三等奖以上;或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2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3名);或主持横向科研开发课题经费达40万元以上;
4、担任过二门以上的课程教学,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230标时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优良。
科
研
为
主
型
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以上(第1作者4篇,至少1篇EI);
2、科研经费年均5万元以上;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科研三等奖以上;或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2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3名);或主持横项科研开发课题经费达50万元以上;
4、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额定的1/4,教学质量考核良好以上。
单项突出申报
正常申报者如果只具备正常评审条件中的2条,并满足以下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单项突出”身份申报。
1、获奖等级达省、部级二等奖(前三名)以上;
2、论文增加一倍并至少1篇SCI论文(或2篇EI);
3、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科研经费(不含硬件费)在学校名列前茅。
备
注
1、任现职以来本校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最多计1篇(2004、2005年最多按2篇计,但送审同行专家评议材料中只能有1篇),本校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已被SCI、EI收录按实际篇数计算。
2、已经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可视同核心期刊的文章(仅限授权专利的前2名)
3、坚持新评聘副高职人员的学术水平高于本学科现有副高职平均水平的评聘原则,要求申请者必须达到本学科现有副高职业绩考核的平均分值以上。
B.无评审权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项目
条件
教学要求
1、系统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
2、教书育人,担任1年以上班主任、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3、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成绩突出,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4、第一作者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
科研要求
教学为主型
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4篇,理工等学科3篇;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2篇,理工等学科1篇。
2、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2篇,理工等学科1篇。
教学科研并重型
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4篇,理工等学科3篇;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2篇,理工等学科1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科研为主型
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4篇,理工等学科3篇,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2篇,理工等学科1篇,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破格评审要求
在符合正常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成绩显著。
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文科5篇,理工等学科4篇,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国家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前三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
Ⅲ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要求
项目
条件
实
验
教
学
要
求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
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
4、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科
研
要
求
1、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前5名),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解题。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4、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3名)。
破
格
评
审
要
求
在符合正常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以上,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教师自晋升、聘任高级职务起,须与学校签订合约,在校服务期5年。
未满服务期,本人要求离校的,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每年2万元,按公式
2万元×(5-聘任后已服务月数/1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