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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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

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及省经贸委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经贸技术发[2007]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予以认定,旨在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遵循科技与市场发展规律,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建的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的主要依托。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其主要职能是:

(一)与企业规划、信息、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负责企业重大、关键性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负责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三)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同行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构建多元化创新激励机制,有效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衔接高效。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八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高新科技的前沿。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九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制度。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广阔的主导产品。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四)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企业建立了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全成本核算。

企业能够有效保证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六)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七)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研队伍结构合理。

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八)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

《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二)市经贸委根据《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市经贸委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经贸委依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最终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贸委每年一次以公文形式发布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十二条 依据《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经贸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贸委。

评价材料包括: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

(三)数据审查。

市经贸委负责对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第三方资料核实和实地核查等。

(四)成绩确定。

市经贸委按照《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组织对经核实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得出最终评价成绩。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委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技术中心的调整、警告及撤消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对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九条 市经贸委确定调整和撤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以公文形式予以发布。

第六章 技术中心的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内容与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以上所述设备和仪器,是指20XX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将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发[2008]20号)有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主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效地运行两年以上,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向省有关部门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一:

《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产品销售收入、盈利状况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技术中心在企业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的建立、研发经费的保障,创新环境与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设立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情况,近两年技术开发经费预算落实和使用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情况,包括:

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专利、标准、品牌等)创立与保护,产学研合作,信息化建设等。

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与试验的软硬件基础条件。

6、企业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情况,人才工作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8、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重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6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7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8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9

新产品广告投入额

万元

1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企业技术贸易收入

万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8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含博士)人数

19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其中:

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23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其中:

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

其中:

新产品开发项目数

24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

有效发明专利数

2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6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7

企业拥有的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数

28

获国家、省和市级各类科技奖及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数

29

是否建立企业内部局域网

是否建立企业网站或网页

是否建立企业ERP系统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评价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序号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指标

证明材料类型

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1)

2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2)

3

企业对外合作项目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3)

4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含博士)人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4)

5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5)

6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6)

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7)

8

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8)

9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

按格式要求提供清单(附表9)

1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信息

提供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附表10)

11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提供清单及专利受理号(附表11)

12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与行业标准

提供清单、证明资料(附表12)

13

企业拥有的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

提供清单及证书复印件(附表13)

14

获国家、省和市级各类科技奖及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数

提供清单及证书复印件(附表14)

 

证明材料格式要求:

附表1:

科技活动经济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万元)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人员工资、福利、保险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土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科研房租费

间接人员劳务费

1—4项小计

委外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研究起始时间

项目研制人

附表3:

企业对外合作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系、专业或部门)

合作对方联系人

合作对方联系电话

合作方式

注:

合作方式:

共同研究开发;委托对方开发

附表4: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含博士)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技术领域

专家类型

电话

企业外专家请注明单位

其他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5: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

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技术领域

电话

其他

附表6: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信息

序号

合办机构名称

合作单位

地区

企业参

与人数

年度经费

主要工作

附表8:

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办单位名称(系、专业或职业)

合作对方联系人

合作对方联系电话

合作方式

应用情况

附表9: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1:

项目来源指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

注2:

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1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信息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授权号

注1:

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11:

当年被受理的申请专利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

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

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2:

最近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与行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

名称

标准

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发年月

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注1:

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3:

企业拥有的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

序号

名牌产品或

著名商标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

企业拥有的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14:

获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科技奖及优秀新产品奖项目

序号

奖项名称

级别(国家、省、市级)

评定机关

获奖时间

备注

注:

企业获国家、省和市级各类科技奖及优秀新产品奖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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