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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二章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一词的来源

•原始解释:

¡°保¡±,左为人,右为呆,当灾害来临时,人呆在某个地方;¡°险¡±,左为耳,右为脸,双手捂着耳朵

•《说文解字》:

稳妥可靠

•1805年,¡°广东保险会社¡±,当时称¡°谏当¡±

•1835年,Insurance,译为¡°燕梳¡±

•1842年,魏源,《海国图志》,¡°担保¡±

•1858年,王茂荫,¡°保险¡±

•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详细介绍了英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情况。

书中把保险译为¡°担保¡±,把火灾保险译为¡°宅担保¡±,把海上保险译为¡°船担保¡±,把人寿保险译为¡°命担保¡±。

•back

•王茂荫(1798年-1865年),字椿年,号子怀,清嘉庆三年(1798年)诞生于一个徽商家庭。

幼年读书非常用功。

后就读于县城紫阳书院。

道光十年,根据家里的决定,赴潞河管理茶庄店务。

翌年,适逢北闱恩科取士,王茂荫即以监生资格应京兆试,中了举人,次年会试,又高中进士,并备官户部。

但在此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他都是在户部任“主事”、“行走”一类的微职闲官,直到50岁才被升补为户部贵州司员外郎。

其后擢升为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成为清廷主管财政货币事务的官员之一。

并历任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卿、左副都御史、户部、工部、兵部右侍郎、吏部右侍郎等职务。

王茂荫任京官前后达30年,历道光、咸丰、同治三朝,不携眷属随任,一人独居歙县会馆,以两袖清风,直言敢谏闻名。

二、保险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出现应付风险的丧葬互助协会,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

•2.我国春秋时期孔子提出¡°拼三余一¡±¡±¡ª¡ª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二)近、现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海上保险的起源

•●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之首

•●海上保险源于航海中的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海上借贷(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和“空买卖契约”

•●现存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就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出立的,承保“圣·克勒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火灾保险的起源

•●起源于1118年冰岛的“黑瑞甫制”

•●公营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

1591年,德国酿造业发生一起大火。

灾后,为了筹集重建酿造厂所需资金和保证不动产的信用而成立了“火灾保险合作社”。

•●民营火灾保险起源于英国。

小资料:

英国伦敦大火与保险

•1666年9月2日,在英国伦敦发生了一场大火,烧毁了全城的一半,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炉过热,火灾持续了5天,有13000幢房屋和90个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这场特大火灾促使人们重视火灾保险。

•次年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

由于业务发展,他于1680年邀集了3人,集资4万英镑,设立了一个火灾保险合伙组织。

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结构计算,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为2.5%的年房租,木屋的费率为5%。

•正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有“现代(财产)保险之父”的称号。

人身保险的起源

●专业人身保险的产生与海上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15世纪,欧洲殖民主义者大规模贩卖非洲黑奴,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

●17世纪,年金保险产生,其创始人是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L.Tontine)

●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A.Hally)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提供了寿险保费计算的依据

●18世纪中叶,英国人詹姆斯·多德森和托马斯·辛普森两人发起组织了“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被认为是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的标志,也是现代人寿保险的先河

●1924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保险学教授休布纳提出了生命价值理论,被称为“人身保险之父”

责任保险的起源

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三)中国保险的历史演变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1805—1864年)

•2.民族保险业的开创和发展时期(1865—1937年)

•3.抗战时期保险业的维持阶段(1937—1945年)

•4.民族保险业的虚假繁荣时期(1945—194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的曲折发展(1949年至今)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学说不同流派的比较

•1.西方保险学说及其评述

•1)损失说

•A.损失赔偿说

•B.损失分担说

•C.风险转嫁说

•2)非损失说

•A.技术特征说

•B.欲望满足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相互金融说

•3)二元说

•A.人格保险说

•B.否定人身保险说

•C.择一说

•2.马克思主义的保险学说

•3.我国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1)台湾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

•2)港澳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

•3)大陆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二)保险的定义

•1.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2.保险的法学定义(《保险法》第二条)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

•1.必须以特定风险为对象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4.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第三节保险的性质和功能

•一、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与赌博

•联系¡ª¡ª两者都是以随机事件为基础,都可能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

•区别¡ª¡ª1.保险是分散已有风险;赌博是产生新的风险

•2.保险是正和游戏;赌博是零和游戏

•3.保险以诚信为原则;赌博则充满了欺骗和讹诈

(二)保险与救济

•联系¡ª¡ª两者都是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区别¡ª¡ª1.提供保障的主题不同

•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3.提供的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三)保险与储蓄

•联系¡ª¡ª都是人们应付未来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目的都在于保障未来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区别¡ª¡ª1.储蓄是将风险留给自己;保险是将风险转移

•2.银行储蓄不须支出;保险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二、保险的功能

(一)保障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

•1.社会保障管理

•2.社会风险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4.社会信用管理

•三、保险的作用

(一)及时补偿灾害事故损失

(二)安定人民生活

•(三)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四)积聚建设资金

•(五)促进技术进步

•(六)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

¡ª¡ª是以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

¡ª¡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生死、年老、疾病、意外伤害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三)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

¡ª¡ª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Credit&BondsInsurance)

¡ª¡ª是以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的信用关系为标的,以信用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企业、机关、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产品制作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专业性疾病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back

•信用保险¡ª¡ª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ª¡ª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二、按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一)商业保险(BusinessInsurance)

¡ª¡ª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以权力义务对等关系为基础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二)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

¡ª¡ª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疾病、失业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按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一)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

¡ª¡ª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自愿组合而建立起保险关系。

(二)强制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

¡ª¡ª是指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四、按保险人承保方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Insurance)

¡ª¡ª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二)再保险(Reinsurance)

¡ª¡ª是指保险人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上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

•(三)共同保险

¡ª¡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四)重复保险

¡ª¡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每个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仅须与一个保险人接洽,而不是与所有的保险人;但在法律上,投保人仍然与所有的保险人直接发生关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

•2.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他们和投保人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联系。

•3.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相反。

案例

•2004年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5日24时止。

5月,王某所在公司又为每名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7月7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6日24时止。

甲、乙两保险公司分别向王某出具了保险单。

•2006年3月,王某下班后,发现家中财产被盗,被盗物品价值5万元,便向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5万元的请求。

但两家保险公司都以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

•一、王某向甲、乙公司的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责任如何分担。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融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

在此案中,王某以其家庭财产为投保对象分别在甲、乙两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且保险金额总和为10万元,超过了保险价值,因此属于重复保险合同。

•在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法律或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各个保险人承担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因此两家保险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分别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5万元。

•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一)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足额保险:

又称全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三)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案例

•廖先生在某财险公司为其新购置的轿车投保机动车车损险,新车购置价格是70万,廖先生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40万元,按照共交保费10164元。

买后一年,廖先生的轿车发生了交通意外,修理费用为9440元。

•请问保险公司应赔偿给廖先生多少钱?

解析

•该车新购置价为70万元,但廖先生在投保车损险时,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40万元,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因此,属于不足额投保。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实际修理费9440元×(40万/70万)=5394元。

•六、按投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一)个人保险:

以个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

(二)团体保险:

以团体或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或单位员工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七、按照承保风险的不同,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

(一)单一风险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

(二)综合风险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两种及两种以上风险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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