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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需要资料

签订买卖合同需要资料

  篇一:

买卖合同签订

  采购合同

  需方:

上海天时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中山南路324号3楼

  下列签字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达成交易20XX/LT098

  供方:

南京丽达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市宁溧路112号

  日期

  合同编号:

  一、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按客户指定上海仓库

  二、本合同规定之花样颜色搭配出口商标,包装,印刷等项,如因国外临时特殊需要可以书面修正之。

三、供方经济责任:

  

(1)应按合同规定,暗示,按质,按量作出产前及大货,否则需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

  

(2)如发生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情况,除按规定赔偿需方的经济损失外,对未交的货物是否需要补交,何时补

  交,均按需方要求办理。

  (3)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支付需方世纪支付的仓储费。

  (4)供方所供产品必须为供方自产产品,如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商品是属非自产产品,因而造成需方

  不能出口退税或已退税款被追回,处罚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5)其他四、需方经济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的,应偿付供方实际损失,但以直接损失为限。

(2)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装物等,交货日期应该推迟。

(3)或到需方指定目的地,由于装运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4)其他

  五、工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供厂检合格证

  六、未经需方同意,攻防不得使用、生产、销售合同规定数量之外的术语需方的商标、花形和款式,否则需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或由上级机构认定,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八、供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界分时,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出运数量不得超出合同数量的正负5%。

  需方:

  上海天时国际贸易公司

  供方:

  南京丽达工贸有限公司

  篇二: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尽量不要用别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是格式文本,建议由我方拟订合同文本,防止我方在不自觉中掉入对方的法律陷井。

自拟文本,也更方便条款的协商修改。

  现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常用合同如何操作简单讲解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

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

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

  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

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

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

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

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

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

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产品包装标准:

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扭亏为执行。

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

也可合同约定。

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玻璃包装等等。

  包装物回收:

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

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

全面检验、抽样检验。

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验收时间:

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

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

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

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

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

  付款)

  结算期限:

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

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

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

  [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

  篇三: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尽量不要用别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是格式文本,建议由我方拟订合同文本,防止我方在不自觉中掉入对方的法律陷井。

自拟文本,也更方便条款的协商修改。

  现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常用合同如何操作简单讲解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

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

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

  泛泛约定为企业标准,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与甲方规定的要求,包装完好,外观完好,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

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

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

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

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

全面检验、抽样检验。

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验收时间:

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

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

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

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

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

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

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

  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

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

  [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

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篇四:

购销合同的法律要点

  购销合同签约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是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在本地或外地采购某些产品或原料而订立的合同。

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标的额大、技术含量高、期限性强等特点,且通常采购方在合同中占主动地位;尤其是项目购销合同,如果材料或设备采购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与此相对应,卖方在购销合同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除非所售卖的商品具有稀缺性的特点。

因此,在审查购销合同时要区别不同交易背景,从不同的交易方角度出发,进行审查。

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

  就买方的立场而言,由于设备或材料购销合同事关整个项目的运行,在签定购销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卖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或有所了解,一般不宜选注册资本低或地处偏远地区的小公司或私人独资企业。

建议采购方谨慎选择卖方,尽可能选择资信好、近距离的交易对象。

当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得不选择私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下,最好能够调查获知该私人独资企业的唯一股东构成,因为法律规定在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况下,私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卖方立场而言,依然应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特别在于先发货后收款的情况下。

  总而言之,资信调查是购销合同签订前应有、不可或缺的步骤,因为合同从本质上而言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依靠文字来进行的约束和控制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双方的诚信。

  二、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购销合同一般对所要采购的设备或材料要求比较高,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细化作为合同附件,以便减少合同风险,达到交易目的。

如果不便细化,并且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需在合同中注明“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以较高者为准”即可。

  三、付款

  作为采购方,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为了顺利地达到交易目的,防止卖方拿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我们必须有技巧地设计合同的付款条款。

较为

  安全的方式是将付款和卖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进度和货物的质量挂钩。

我们认为采购方可以采取以下付款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可支付给卖方一定的预付款或定金,预付款或定金应当在审查对方资信后付出,如对对方资信不完全确信,建议将预付款或定金适当降低,一般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宜。

  2、货物全部运抵采购方现场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后,卖方向采购方出具该合同价的全额发票,采购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

  3、货物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

  4、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方全额返还质保金给卖方(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质保期从货物安装完或投入使用时起算。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简言之,预付款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是不能当然的退还并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可以适用,对此在之后的法条讲解中将会专门讲到。

  四、交货

  这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需要注意的是:

  1、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是分批提交还是一次性提交,确保所有货物在运至约定的地点时,才开始履行主要的付款义务。

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约定模糊不清或有选择性的交货时间。

  2、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选择交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要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到达。

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车辆能否顺利到达的问题。

若约定不明,将会出现氧化铝公司的情况(讲解。

)。

  3、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的承担。

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费用由谁来承担。

  讲解,化肥案例。

  五、技术服务

  在购销合同中,购买某一设备通常是与使用该设备的技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技术服务条款。

  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

  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且不得分包或外购,如经发现即刻终止合同,并不予以支付任何款项。

  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至于技术服务费用,则通常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例如使用“本合同价为不变价,包括设备、技术资料、税费、运杂费、技术服务费、更换修理费等一切涉及到本合同卖方履行义务而由买方支付相关费用”这种价格条款

  六、检验

  一般而言检验分为工厂检验和现场开箱检验,在工厂检验环节主要注意要求供货人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对现场开箱检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程序问题:

对于非运抵现场的货物,一般在运输目的地就应与买受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受人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材料由于出卖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出卖人委托买受人修理损坏的设备材料,所有修理设备材料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检验的效力:

现场检验是对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认定,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出卖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这里就要说明三个期的问题,即检验期、质量异议期和质保期。

所谓检验期,是到货以后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个初步判定的时间,但是很多货物如机器设备是需要在使用后才能发现检验中未能发现的问题的,这就需要给购货人一个合理的期间对初步检验中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异议;而质保期,又称三包期,是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购货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的期限。

通过这个三个期限的约定,购货人才能得到切实的质量保证。

在合同中,可以将付款和检验、质量

  异议期结合起来进一步保障采购人利益,如前所述在合同签定后支付预付款,检验合格后支付部分货款、留10%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异议期结束后支付。

  (三)要有力的主张在检验过程中的有关权利。

检验当中也会涉及很多权利义务,费用开支和经济损失等,因此在购销合同中,采购人应注意有力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出卖人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材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因此对出卖人修理、更换的时间应作出限制,否则可要求承担违约金;再如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再如如果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七、违约责任

  在买方市场的今天,我们一般会认为采购方在购销合同中占优势地位,但是实践中却并不尽如此,采购方往往会因供方的迟延履行变为极为被动。

  我们的一家顾问单位就曾经遭遇过这样的尴尬局面,他们向一家公司定购了一套机器设备搞一个工程,供货期限已经过了供方却没有如期出货。

按照一般的做法我们可以选择和对方签定一个补充协议,推迟交货时间,以督促其尽快交货,但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对方借此变更履行期限,而无需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您认为实在忍不下这口气,您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您要赶工期或者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您的做法将使您陷入更大的被动。

以我们这家顾问单位为例,他们急需该设备进行自己的工程,如果不能如期竣工他们将面对巨大的违约责任。

而他们所购置的这台设备技术上具有特定性,要寻找新的合适的供方并非易事,即使找到新的供方,合同的谈判协商还需耗费很长一段时间,等设备运至工期也肯定来不及了。

  权衡之下,我们的这家顾问单位也只好先不去计较,一退再退,说着好话哄着卖方赶快出货。

明明的买方优势就这样变成了尴尬的被动。

  为了避免上述的情况,我们还是不厌其烦的再次强调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方,不要单纯考虑价格成本,供货方的诚信将是您避免商业风险的最大保障。

另一方面,拟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和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必要的环节,关于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是购销合同谈判中不能退步的条款,毕竟在合同谈判阶段主动权通常是掌握在采购方手中,这些条款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前的预防,督促供货方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纠纷发生后有效的弥补措施,将您的损失降到

  最低。

  实践中您可以这样制定您的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1、约定占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由于迟延履行可能导致您工期延误,这样的后果要比对方迟延履行的后果严重得多,因此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比例要定得比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比例高,如合同约定采购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则可约定如供方迟延交货,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这样的不同比例在说明情况后对方也一般是接受的。

  但是一味的提高违约金也不是很保险的做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很高的违约金,对方违约后也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现在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一般掌握在不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30%,以防止当事人借违约金进行合同欺诈。

所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这个制度下也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利于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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