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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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施工承包合同

《瑞湖天地》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

钻孔灌注桩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湖北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确定原则,经过议标程序,甲方确定将《瑞湖天地》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任务授予乙方,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瑞湖天地》二期开发项目5-9号楼钻孔灌注桩工程。

1.2工程施工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

2、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2.1.1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开发建设的《瑞湖天地》二期三根工程试验桩及全部五栋住宅楼工程桩。

2.1.2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还包括《瑞湖天地》二期前期挡土墙工程下人工挖孔桩工程项目。

2.2本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放线及高程控制、钻孔桩打桩机械进出场、设备安装调试、埋设钢质护筒、开挖泥浆池及泥浆制备、钻机钻孔、钻机入岩成孔、清孔、制作及安放钢筋笼、导管法浇筑桩内混凝土及施工过程中场内土方运输、排水、清理塌方、泥浆护壁、施工机械进出场与场内移位、渣土清理、场内施工道路敷设维护等全部工作内容;人工挖孔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准备、人工开挖成孔,桩内挖掘土体乃至淤泥提升及运输、砖护壁砌筑、桩内钢筋制作安装、桩身砼浇捣等全部施工工艺过程。

3、工程承包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工程采用单位混凝土桩身体积包干单价承包方式。

包干单价为不可调闭口价,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对本合同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及责文明施工等承担完全责任。

4、施工期限

4.1乙方应于本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次日开始进场并先行施工三根试验桩,并于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施工完毕。

其他工程桩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为准,工程桩施工期限合计为45个日历天。

4.2甲方有义务提前七个日历天向乙方发出开工令,否则,施工期限可以顺延。

4.3工程施工期间,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其工期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顺延,当双方就顺延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甲方拥有最终确定权。

乙方提出工期顺延要求应自前述自然灾害终止后的次日起两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采信并拒绝协商。

由此导致的乙方工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应按甲方各栋号施工工期要求分别施打,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与安排,全部工程工期时间节点要求待设计施工图完成后由双方另行约定,另行约定的工期时间节点竣工时间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并不得超过本施工承包合同总体工期要求。

4.5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确保本合同工程按期完工,乙方若未能按期竣工,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5、工程质量等级要求

5.1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乙方应采取必要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标准。

乙方工程质量若未能达到合格等级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5.2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以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评定为准,乙方工程质量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本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节点要求。

5.3本合同工程质量合格率应达到100%,其中Ⅰ类桩达到95%并不得出现Ⅲ类桩。

乙方施工质量若未能达到本条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根不合格桩计数对乙方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经济处罚。

5.4其他工程质量要求及受检节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及受检节点》

6、安全及文明施工

6.1乙方应自行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制度,并详细说明桩位孔口防护措施及出现涌水、塌方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做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并保证安全事故为零。

6.2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武汉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严格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考核。

由于乙方管理不力引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等,其全部处罚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力,以确保本合同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得到全面有力的贯彻执行。

7、材料及施工机具供应

7.1本合同工程所需材料及施工机械、机具等全部由乙方自行组织供应,但甲方保留甲供或甲方另行选择或甲定乙供的权力。

甲方一旦行使此项权力,乙方不得拒绝。

7.2凡由乙方组织供应的材料均需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图要求。

甲方对本合同材料有复检权,复检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应按承诺为本合同工程提供五台能满足本合同工程钻进深度要求的钻机,若因乙方周转困难时至少不得少于四台。

当本合同工期不能得到保证时,乙方应及时调遣施工机械机具进场,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7.4钢材及其钢材制品、水泥、商品砼等凡由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出具材质/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乙方采购或组织进场的同时必须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原始证书文件,否则不得进场。

7.5所有乙方进场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一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除非本合同工程处于竣工收尾阶段或甲方代表书面批准,乙方一律不得调出,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价款。

8、包干单价及合同价款

8.1双方确定,本合同工程钻孔桩按单位立方米桩身体积混凝土壹仟贰佰壹拾元整包干,人工挖孔桩按单位立方米桩身体积(含1/4砖护壁厚度)柒佰伍拾捌元整包干。

包干单价为不可调闭口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第2.2条工程施工内容所需费用及铲车场内转运土方、泥浆池砌筑拆除及回填、临时道路钢板敷设、砼桩顶超灌砼,有限空孔及所有空孔回填等全部费用,还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施工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与施工措施费用与各项税费。

除本合同第8.5条另有规定者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8.2鉴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尚在设计过程中,为此,本合同工程暂按650根桩计算,预估工程预算造价为人民币陆佰伍拾贰万元。

具体工程预算造价待正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图计算。

8.3前款工程预算造价系甲方控制投资所用,乙方工程结算造价额度应按本施工承包合同第10条执行。

8.4工程桩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空管长度,经双方协商一致,统一按每立方米空管体积80元包干价款计算,但空管部分计算长度应执行本合同第10.6条规定确定。

8.5考虑到施工现场条件制约及部分施工主要通道需乙方协作完成,甲方同意另行给予乙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经济补偿。

本补偿费用除含部分施工主要通道敷设费用外,还包括施工期间因下雨造成场内施工机械正常位移所需道渣垫埋敷设费用。

本款补偿费用系一次性包干费用,不得另行计取其他附加税费且由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支付。

9、合同价款支付

9.1本合同工程不设工程备料款,由乙方自行垫资开工。

9.2双方商定,施工过程中,如本合同工程实际形象进度完成约60%或完成5—9号楼中三个栋号及以上且乙方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可办理工程进度款一次。

乙方办理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已经施打完毕的实际工程形象进度签证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书送交甲方审核,甲方按审核额度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

9.3工程桩全部施打完毕,经桩基检测单位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乙方据实办理工程结算,甲方对结算审核确认且乙方提交竣工资料三套后七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额的80%,上部主体工程竣工后七个工作日内,如单体栋号工程无超过有关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降事件发生,甲方按栋号结算价值支付至结算额的95%,5%余款在桩基施工工程资料经国家专业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个日历天内支付完毕。

9.4乙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手续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工程所在地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可拒付工程价款。

10、工程量计量

10.1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三根试验桩施工图,乙方应按此图施工,后期工程桩设计完毕,乙方应按设计施工图施工。

10.2本合同工程工程量计量统一按经甲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乙方现场确认的桩底标高至设计桩顶标高的有效桩长计算钢筋砼桩身体积办理。

签证表必须具有前述三方共同签署,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10.3工程开工前,双方及监理方工地代表应共同测量场地标高并办理确认手续,以便准确桩身长。

桩顶砼标高按设计施工图及技术要求确定并按规范要求确保有效桩长的砼密实度。

施工时,若桩顶标高大于设计施工图要求或甲方设定标高,则超过部分不予结算。

自有效桩长的桩顶标高起算,当超出部分长度大于1.00米时,其大于1.00米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凿除;若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或因凿除桩顶浮浆后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则由乙方无条件凿除桩顶浮浆后,提请本合同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乙方按设计意见处理后方可验收。

其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即仍按施工设计的桩顶标高进行工程量结算。

10.4若乙方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第10.3条超出部分桩头浮浆凿除或接桩工作而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凿除或接桩工作,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按照1.20倍从乙方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10.5施工过程中,若遇复杂地质条件或设计变更事件导致桩身长度变化,一律需经甲方、监理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桩顶标高到实际确认的桩底标高计算。

10.6工程桩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空管长度,自有效桩长的桩顶标高以上50厘米起算,空管部分长度大于3.00米的,其大于部分空管长度按设计桩径计算空管体积;凡低于3.00米的,一律不予计算空管长度。

11、工程竣工与结算

11.1工程竣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两套和竣工结算资料一套。

甲方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政府质检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手续,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造价审核认定工作。

11.2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并通过的日期。

11.3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结算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4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后2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干净。

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按实际占用面积收取乙方租金或强制拆除清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工程形象进度达到隐蔽验收条件或中间验收条件前48小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时间。

11.6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文件,未经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实施隐蔽或进入下一工序。

12、工程监理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1本合同工程由甲方委托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进行监理。

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合同履约情况等全部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2.2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如果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乙方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2.3乙方有义务服从监理人的监理,积极配合监理人工作,接受监理人的处置,否则甲方可视同乙方违约,有权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

12.4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五天,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在收到后五天内给予批复意见。

乙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

12.5乙方必须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安全等目标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该文件对本合同工程主要工序及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及管理措施均应有符合科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详细描述。

12.6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及内容:

12.6.1桩基定位及施工准备保证措施;

12.6.2泥浆制备方案(含泥浆池砌筑、拆除、回填及处理);

12.6.3孔口护筒埋设方案及保证措施;

12.6.4钻机就位固定与防止位移与偏转保证措施;

12.6.5清孔排渣与浇捣砼前得二次清孔排渣技术要求及保证措施;

12.6.6钢筋笼骨架制作与吊装就位方案与保证措施;

12.6.7砼浇筑与振捣及标高控制方案与保证措施;

12.6.8临时施工道路钢板铺设方案。

12.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甲方与监理人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仅限于对其中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可行性的认可而不是对该方案涉及任何费用责任,甲方及监理人亦不对该方案存在的缺陷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并有权排除任何歧义与合同争端。

12.8本合同工程监理单位若因故未能及时到位实施监理工作,其前期监理职能由甲方现场工程管理部门代理执行。

13、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本合同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的场内管线由乙方根据施工需要自行敷设与安装,敷设与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施工期间所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按供应商提供收据向乙方按月收取,甲方有权将计量总表发生的路损与表损费用分摊至各施工单位。

14、甲方职责

14.1完成施工现场以外三通一平工作,提供高程控制点、基准坐标点和水电接驳点并书面交割乙方。

14.2在合同开工前三天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施工设计图三套。

14.3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审签图纸会审纪要文件。

14.4负责组织完成工程桩检测工作。

14.5及时通知本合同工程勘察单位进行桩端土质检验与鉴定工作,组织工程桩的交工验收工作。

14.6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其他参建单位交叉作业事项。

14.7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15、乙方职责

15.1根据本合同要求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交甲方与监理人审核。

15.2遵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保持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渣土清运等一切政令及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行政与民事责任。

15.3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苗木等的保护工作。

15.4保证施工现场环境清洁符合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交工前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责任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处罚。

15.5服从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管理,按时参加由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召集的各种会议。

15.6乙方保证不将本合同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施工劳务分包可以免责)。

15.7保证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工作时间常驻施工现场,不得外出,因故外出需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取得同意。

15.8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相应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渣土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服从甲方和监理人关于施工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的管理。

15.9配合甲方完成工程桩的试验与检测工作。

15.10保证乙方关键及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人的检查。

15.11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提出变更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的要求,施工期间不得发生故意或放任导致合同工期不能实现的行为,本条约定是甲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价款支付的前置条件,一经发生,甲方有权拒付任何工程价款、拒绝乙方一切争议并终止本合同强制乙方退场。

16、违约责任与处罚

16.1乙方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甲方的经济处罚。

其处罚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RMB5000元计算。

乙方延误工期时间达到五天且拒绝继续施工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工期延误事件继续发展的,甲方有权另行终止本合同,安排其他第三人进场完成本合同施工工作,第三人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由甲方按其2倍作为乙方违约金向乙方计取。

16.2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形象进度控制目标及工期时间节点要求,甲方可按每阶段5万元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6.3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未对桩孔进行硬质封盖、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钢筋笼绑扎、未按甲方要求将施工渣土与泥浆运至指定地点、未按国家安全施工条例规定进行施工电缆电线敷设等均为违约行为,甲方或监理人每发现一次,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经济处罚。

16.4乙方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他有关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械操作司机等持证人员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施工现场。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乙方承担。

16.4乙方若有工程转包、分包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办理已完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并有权拒绝一切争议。

16.5甲方如有不及时给付工程价款行为发生,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7、其他约定

17.1乙方应及时支付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保障正常施工秩序。

因民工工资争议或乙方其它原因,引发妨碍甲方办公秩序或影响施工进度的群体性事件时,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每发生一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10000元,此项处罚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7.2乙方对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与环境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治安保卫、消防等负有完全责任,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经济财产损失的,其全部民事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拒绝一切争议。

17.3本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时未经正式工程招标程序,待正式工程招标程序完成后,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双方承诺:

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基本与本合同一致不得有原则性修改。

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与本施工承包合同相悖的要求。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约定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4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并分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合同附件:

《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及受检节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二○一一年七月日于武汉市洪山区

合同附件:

《钻孔桩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及受检节点》

18、施工工艺质量要求

18.1本合同工程采用旋挖钻成孔或冲击钻成孔,但不论采用何种钻孔机械及工艺,乙方都对本合同工程施工承担完全责任。

18.2测量放线及高程控制

采用全站仪坐标控制的方法确定桩位平面位置。

高程测量由甲方提供基准点,用水准仪测定各桩孔的井口标高,并在钻机上挂牌记录。

18.3设备安装调试

钻机就位前,须将基础垫平填实,钻机按指定位置就位,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摆平放稳,保证冲锤垂直对准桩位。

钻机安装就位后,应精心调试,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位等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

18.4埋设护筒

护筒采用坚实不漏水的钢护筒,人工配合机械开挖护筒坑,坑尺寸为护筒直径增加1m,基坑挖掘完毕,人工安装护筒,护筒直径比桩径大200mm,其位置校核无误后,护筒周围分层回填粘土并夯实,护筒埋设深度为2~4m。

18.5泥浆池

机械开挖泥浆池,用检验合格的粘土制备泥浆。

合理规划泥浆池的深度、尺寸及设置位置,以满足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为保护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农田,钻孔桩废弃的泥浆应在施工完成后,用汽车或罐车将泥浆池中的泥浆清运到指定的排放地点。

18.6钻孔施工

钻机稳固后其钻头吊钻杆绳应与桩位中心线相互重合,方可开钻,以后每班核对位置一次。

钻孔作业应分班连续进行,经常对钻孔泥浆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及时处理改正。

同时,要注意岩层变化,及时捞取渣样,认真做好记录,与地质剖面图进行核对。

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及时报请监理工程师及主管部门,核对并确认后,报请设计单位与本合同工程勘测单位。

为提高成孔质量,成孔过程中,钻机的钻进速度应严格控制。

18.7清孔

在终孔检查孔深达设计标高后,且成孔质量符合图纸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应迅速清孔,清孔方法采用抽渣法。

清孔时必须保证孔内水头,提管时避免碰孔壁,防止坍孔。

清孔后的泥浆性能指标、沉渣厚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清孔后用检孔器测量孔径,检孔器的焊接可在工地进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即可进行钢筋笼的吊装工作。

18.8安放钢筋笼

18.9导管法混凝土浇筑

水下砼采用导管法进行灌注,导管内径30cm左右,导管使用前要进行闭水试验(水密、承压、接头抗拉),合格的导管才能使用,导管应居中稳步沉放,不能接触到钢筋笼,以免导管在提升中将钢筋笼提起,导管可吊挂在钻机顶部滑轮上或用卡具吊在孔口上,导管底部距桩底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0.25~0.4m,本工程采用混凝土罐车对导管漏斗直接卸料的施工方法,首批混凝土导管漏斗容积1M3以内即可,当漏斗活门提升打开后,罐车紧跟连续向漏斗中快速卸料,保证首批混凝土体积达6m3左右,保证埋管深度。

剪球后向导管内倾倒砼宜徐徐进行防止产生高压气囊。

施工中导管内应始终充满砼。

随着砼的不断浇入,及时测量砼顶面高度和埋管深度,及时提拔拆除导管,使导管埋入砼中的深度保持2~6m间。

砼面检测锤随孔深而定,一般不小于4Kg。

每根导管的水下砼浇筑工作,应在该导管首批砼初凝前完成。

砼的坍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砼浇筑应连续进行,为保证桩的质量,应留比桩顶标高高出0.80m左右的桩头,可在砼初凝后、终凝前破除。

技术人员应对钻孔灌注桩各项原始记录及时整理签认。

19、受检节点

19.1护筒埋设及泥浆制作:

本工程采用与桩基直径配套的钢护筒;护筒埋设在4m以内。

埋设好的护筒中心线必须与桩中心线重合,平面允许偏差50mm,竖直线倾斜必须小于1%。

与护筒连接处要求筒内无突出物,耐拉、压,不漏水。

钻孔泥浆采用水和粘土配制,泥浆相对密度1.2-1.4,若粘土配制达不到泥浆所需指标时,可采用膨润土或加其他添加剂方法。

19.2钻机就位

钻机安装必须按照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提供的桩基控制点进行安装就位,钻机安装必须牢固平稳,各部件功能灵活、可靠(桩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活动空间无障碍)。

保持钻机在钻进过程中不位移,不沉陷。

19.3成孔

钻孔作业分班24小时连续进行,机械有专业人员看管,并派专人看管钻机钻进情况及泥浆的比重,并做及时调整,钻进过程填写好钻孔施工记录。

每班交接时应向下一班交接钻进情况及下一班应注意事项。

开机时慢进,待导向部位全部进入地层后,方可加速钻进。

钻进过程应随时检查钻机水平和钻杆垂直度,保证钻孔垂直度<1%。

钻进过程中随时注意地质变化情况,如遇与地质情况不符时,应及时上报技术主管人员、监理工程师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分析对比,必要时请勘探部门及设计人员进行会诊分析,提出结论意见。

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孔壁坍塌,先在护筒内灌注性能合格的彭润土泥浆,成孔过程中随时测量和控制泥浆密度,该泥浆比重按地质情况不同分别控制:

粘性土:

1.02~1.06;沙土:

1.06~1.10;碎石土:

1.10~1.15。

在钻进过程中,落钻出钻时速度应均匀,不得突然加速,钻孔施工作业应一气呵成,中间停顿时间不得过长。

19.4停钻

钻进中,达到设计桩长时,经质量检查员及监理部门同意后及时停钻。

19.5清孔

终孔后,应用测绳下挂0.5kg重铁砣测量检查孔深,核对无误后进行清孔;必须注意保持孔内的泥浆比重,防止坍塌,不得用加深孔底深度方法代替清孔,清孔后孔底沉渣不得大于5cm,成孔超径系数不大于1.1,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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