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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简阳市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扩大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打造一支能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中央、省、资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坚持“政府引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举”、“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抓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辖区内市级部门(单位)之间、市级部门(单位)与乡镇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我市急需的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人才,创办、领办科技含量较高的经济实体和科技实体,并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七)具有技师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是我市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三章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刚性引进包括调动、聘用等;柔性引进包括兼职、讲学、咨询、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

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考核、考察方式引进,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计划。

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分两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引才计划,包括引进人才的职位、数量、条件及办法等具体内容。

(2)集中审核。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市人社局等对申报计划进行集中审核。

研究同意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组织引进。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体检,并填写《简阳市引进人才审批表》。

(4)办理手续。

对拟引进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人才流动联审小组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报审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八条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限制,先进后出,在今后自然减员中冲抵,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特殊急需人才可实行一人一议、特事特办,不受申报计划限制。

第九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方式由企业与引才对象协商确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好配合协调。

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户籍、身份等方面的限制。

第十条人才引进后,刚性引进人才颁发《简阳市人才引进证书》,柔性引进人才颁发《特聘证书》。

引进人才凭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的服务协议。

签订服务协议后,按5年平均逐年发放安家补助。

提前终止协议,从当年起不再发放。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0万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万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0万元;

(五)我市急需的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认定的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人才,创办、领办科技含量较高的经济实体和科技实体,并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技师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是我市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5万元。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按照以下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贴,自引进之日次月起发放5年。

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生活补贴自然终止。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12000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6000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3000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五)我市急需的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认定的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人才,创办、领办科技含量较高的经济实体和科技实体,并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技师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是我市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每人每月600元。

第十三条引进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和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分类负担,市财政补贴30%。

柔性引进人才原则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可视其现实表现和业绩贡献,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对市委、市政府因专项工作、重点项目等建设需要,柔性引进的专题从事短期课题研究、设计攻关和项目研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的高级特殊人才,待遇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两项补贴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不重复计发。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特殊津贴享受对象的,双方同时享受。

市财政承担发放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助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刚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随调随迁适当安排;在企业工作或待业的,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本市帮助协调落实就业岗位;未成年子女入学,可在本市内优先择校,享受本市市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优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可享受相关优惠。

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两年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晋升中级;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提前1至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市创办、合办、领办企业的,可享受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对携带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来我市实施或以多种形式进行成果转化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每个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1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简阳工作期间,以本市名义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均按个人所获上级奖金(一个成果同时获得几项奖项时按最高奖项计算)的20%由市财政另行奖励。

第十九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完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家休假、疗养制度,每年由专家所在单位分层次、分批次定期组织专家外出考察疗养。

第二十条鼓励有条件的规模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建成挂牌后,由市政府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待遇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引进人才的管理、考核及工资、补贴等各项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按人事管理规定分别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企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

第二十四条引进的人才因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出而造成其辞职和自动离职,经考核合格并同意聘用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并为其新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对引进人才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工作上多支持、生活上多照顾,为他们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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