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与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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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与计算规则

关于发布

《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

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原省建委鲁建发[1996]18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则

    

(一)为了统一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可与《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签订施工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容。

    (四)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应依据本规则中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确定的容及方法进行。

费率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执行。

    (五)建筑工程费用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六)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和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费用按下列规则和方法计算。

  

(一)人工费

  人工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容所需定额工日消耗数量以及零星工作的工日消耗数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而成。

  人工单价计算: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生产工人年人均基本工资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2、工资性津贴

  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年人均津贴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3、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 (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年平均非工作天数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4、福利费

  福利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福利费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5、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生产工人年人均劳动保险费用发放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6、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住房公积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7、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工会经费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8、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教育经费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年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生产工人年平均人数)(元/人、工日)

  人工单价=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元/人、工日)

  

(二)材料费

  材料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容所需的材料消耗数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而成。

  材料单价计算: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一般指材料的出厂价、进口材料抵岸价格或市场批发价。

(元/每计量单位)

  2、材料运杂费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所发生的装、卸、运、堆放等过程的费用,以及运输、装卸的损耗,材料运输包装费用及摊销费用(元/每计量单位)。

其中:

  运输、装卸损耗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相应材料损耗率

  3、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率(元/每计量单位)

  4、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按规定每批材料抽验所需费用 / 该批材料数量(元/每计量单位)

  材料单价=1 + 2 + 3 + 4(元/每计量单位)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容所需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乘以机械台班单价(或租赁单价)计算而成。

  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1、折旧费

  折旧费=预算价格×(1-残值率)×时间价值系数 / 耐用总台班(元/台班)

  2、大修理费

  大修理费=一次大修理费×寿命期大修理次数 / 耐用总台班(元/台班)

  3、经常修理费

  经常修理费=[Σ(各级保养一次费用×寿命期各级保养次数)+临时故障排除费+替换设备台班摊销费+工具附具台班摊销费+例保辅料费] / 耐用总台班(元/台班)

  4、机上人工费=年工作台班机上人工×人工单价×a(元/台班)

  a=1+(法定工作日-年工作台班) / 年工作台班

  5、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Σ(台班燃料动力消耗数量×相应燃料单价)(元/台班)

  6、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

  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一次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年平均安拆次数 / 年工作台班(元/台班)

  7、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年保险费+年检费用)/ 年工作台班(元/台班)

  机械台班单价=1 + 2 + 3 + 4 + 5 + 6 + 7(元/台班)

  或:

机械台班单价=租赁单价(元/台班)

  (四)施工管理费

  施工管理费以拟建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装饰工程以人工费)合计为计算基础,乘以施工管理费费率计算而成。

  施工管理费=Σ(拟建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拟建装饰工程人工费)×施工管理费费率(元)

  施工管理费费率=[某年度施工管理费支出总额 / 某年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n×100%

  n>0

  n:

年度工程分摊系数。

取定时应考虑工程规模、施工难易及年度完成工程数量等因素。

  计算装饰工程管理费时,分母为拟建装饰工程人工费合计,其他不变。

  (五)措施项目费

  1、措施费

  

(1)临时设施费

  ①周转性临建费=Σ(拟临建工程数量×相应单价) / 周转次数+一次性拆除费

  ②一次性临建费=Σ[拟临建工程数量×相应单价×(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③其他费用。

  临时设施费=① + ② + ③(元)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①冬季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合同工期,冬季施工采取保温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人工降效费+施工机械降效费+施工规规定的技术措施费

  ②雨季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合同工期,雨季施工采取防护及排水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人工降效费+机械降效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① + ②(元)

  (3)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生产工人夜间施工降效费+夜餐补助费+施工照明费(元)

  (4)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拟建工程主要材料人工装卸费+搬运工具(机械)摊销费+材料搬运损耗费(元)

  (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清理费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清理费=人工费+仪器仪表摊销费+工具材料摊销费(元)

  (6)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为保护拟建工程周围环境所需的各项费用+对已破坏环境修复所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元)

  (7)总包服务费

  总包服务费=为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所需人工费+交叉施工的人工降效等

  2、技术措施项目费

  

(1)脚手架费

  脚手架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面积×脚手架摊销(或租赁)单价+搭拆费(元)

  

(2)垂直运输机械费及超高增加费

  ①垂直运输机械费

  1)建筑物±0.00以下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2)建筑物20m以下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3)建筑物20m以上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及垂直运输所含机械)消耗数量×相应机械台班单价

  4)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②超高增加费

  1)人工降效

  人工降效增加费=建筑物20m以上全部人工消耗数量×降效系数×人工单价

  2)机械降效

  机械降效增加费=建筑物20m以上全部机械(除垂直运输机械及所含机械)消耗数量×降效系数×相应机械台班单价

  (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其支架费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模板接触面积×模板、支架摊销(或租赁)单价+一次性安拆费(元)

  (4)构件运输及安装费

  ①构件运输费

  构件运输费=构件装卸费+构件运输材料费+运输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②构件安装费

  构件安装费=构件安装人工费+构件安装材料费+构件安装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构件制作费(或成品构件费)+构件灌缝费

  (5)施工降水费

  施工降水费=拟建工程降水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元)

  技术措施项目费=

(1)+

(2)+(3)+(4)+(5)(元)

  3、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安拆费

  

(1)一次安拆费=大型机械一次安装、拆卸费+机械试运转费+辅助设施摊销费

  

(2)场外运费=大型机械一次运输费+装卸费+辅助材料费+架线费等

  (3)基础安拆费=混凝土基础浇筑、养护费+基础拆除费

  措施项目费=1 + 2 + 3(元)

  (六)规费

  1、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规定费率

  2、其他规费按规定计算。

  规费=1 + 2(元)

  (七)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1、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

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发[1995]77号文件规定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Σ(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拟建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数量)×规定的相应计算基础×规定费率(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八)利润

  利润按拟建工程的类别及建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元)

  (九)税金

  税金=税前造价×税率(元)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

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

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

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

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

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

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

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

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

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

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⑥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Ⅲ类工程。

  (9)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者,确定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个指标。

  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

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多层

檐高建筑面积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公用

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他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5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

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m2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他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m2

>17

>12000

>8

>8000

≤8

≤8000

续: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烟囱

砼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

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二)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方法

(一)

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Σ工程量×Σ[(定额工日消耗数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

数量×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二)

施工管理费

1+2

1

Σ(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管理

费费率

2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术措施项目计费

价格)×管理费费率

(三)

措施项目费

1+2+3+4

1

Σ(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措施

费费率

2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术措施项目基价)

3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术措施项目计费

价格)×措施费费率

4

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安拆费

(四)

利润

[

(一)+

(二)+(三)]×利润率

注:

(一)取计费价格

(五)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

(2)

(1)

Σ(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2)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术措施项目

计费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2、企业劳动保险费

[

(一)+

(二)+(三)+(四)+(五)中1]×规定费率

(六)

规费

[

(一)+

(二)+(三)+(四)+(五)]×规定费率

(七)

税金

[

(一)+

(二)+(三)+(四)+(五)+(六)]×税率

建筑工程费用合计

(一)+

(二)+(三)+(四)+(五)+(六)+(七)

(三)建筑工程费率

            建筑工程费率表        单位:

%

工程名称

类别

费用名称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构筑物工程

施工管理费

8.5

7.3

4.2

165

140

80

6.6

5.8

4.0

措施费

3.7

3.4

2.9

72

66

57

3.2

2.9

2.5

安全文明设施费

1.3

1.0

0.8

26

21

17

1.1

0.9

0.7

利润

5.7

3.7

1.5

99

63

25

5.1

3.3

1.4

税金

市区

3.41

县城、城镇

3.35

市县镇以外

3.22

续:

                             单位:

%

工程名称

类别

费用名称

桩基础工程

大型土石方工程

施工管理费

5.5

4.4

3.3

12

9.0

6.5

措施费

2.5

2.3

2.1

4.8

3.9

3.4

安全文明设施费

1.0

0.8

0.6

1.3

1.0

0.8

利润

4.5

3.0

1.2

9.0

5.9

2.5

税金

市区

3.41

县城、城镇

3.35

市县镇以外

3.22

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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