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docx
《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船舶〔2017〕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迅速组织《程序》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熟悉程序要求。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加快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升级和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
三、各单位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7月20日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A部分一般原则
1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监督时应随机选派海事执法人员。
船舶现场监督应至少由两名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至少由两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其中至少一名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
登轮检查时,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或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证件,表明来意。
3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监督抽查行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专业判断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
检查报告仅反映当时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告知船长和其他港口主管机关已对船舶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不免除船舶其他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船舶现场监督内容包括:
4.1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4.2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4.3船员配备情况;
4.4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4.5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4.6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4.7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4.8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5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5.1船舶配员情况;
5.2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5.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5.4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5.5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5.6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5.7海事劳工条件;
5.8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6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实施检查:
6.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6.2近观检查;
6.3问询;
6.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6.5要求船员开展演习。
7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扫描、复印等手段尽可能搜集相关缺陷的支持证据,对导致船舶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必须搜集并保存证据。
8实施船舶安全检查,除特定原因外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8.1船舶开航前2小时内实施检查;
8.2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8.3不当延误船舶或影响船员正常履行船舶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职责。
9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提出缺陷以及处理意见时应充分听取船舶就此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10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或者隐患,以及较为严重安全管理问题,可能影响其运输资质条件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1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确定“指定负责人”,授权其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技术复核,该“指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书。
12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廉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4〕292号)要求,向船舶发放《廉政执法告知书》,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时,也应参照上述文件要求,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B部分船舶现场监督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本辖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1.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目标船舶选择标准,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
第2条检查实施
2.1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船舶外观、作业活动及周围水域情况进行巡查。
2.2登轮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巡查情况、船舶历史现场监督缺陷纠正情况,核查船舶自查情况和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对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2.2.1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2.2.2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2.2.3船员配备情况;
2.2.4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2.2.5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2.2.6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2.2.7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2.2.8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第3条缺陷判断和处理
3.1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船舶现场监督时,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知识判定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3.2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船舶现场监督情况,判定发现缺陷的严重程度,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3.3对于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的缺陷,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3.3.1警示教育
3.3.2停止作业
3.3.3立案调查
3.3.4违法记分
3.3.5开航前纠正
3.3.6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3.3.7启动船舶安全检查
3.3.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4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对上一次现场监督中发现的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已整改合格的,应解除相应处理措施,在原报告的空白处签注复查意见、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
3.5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并开展调查处理。
3.6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D部分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3.6.1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严重缺陷或者隐患的;
3.6.2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
3.6.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第4条检查报告
4.1现场监督结束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签发《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对于存在3.6所述情形的,同时还需要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注明已经按照程序启动船舶安全检查。
4.2《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必须由两名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签发。
4.3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填写《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时,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
4.4《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
第5条信息录入
5.1《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应在检查后3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第6条归档
6.1实施船舶现场监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舶现场监督档案。
船舶现场监督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6.1.1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6.1.2缺陷支持证据(必要时)。
6.2归档工作应在现场监督结束后7日内完成,船舶现场监督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C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经授权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C部分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1.2海事管理机构应参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的规定及其制定的选船机制,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始检查
2.1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首先根据船舶类型、建造年份和船舶尺度,以确定适用的公约条款。
2.2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对船舶外观进行巡查,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或尚未修理的损伤,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2.3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的有效性并查看船舶的总体状况,包括船上设备、驾驶台、含艏楼甲板在内的整个甲板区域、货舱区域、机舱和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以及历史港口国监督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2.4船舶安全检查员如果确认证书、文书均有效及船舶整体状况良好,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将检查局限于收到举报或观察到的缺陷。
2.5在上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船舶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3条详细检查
3.1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实施初步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3.1.1巡查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船舶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3.1.2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
3.1.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3.1.4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3.1.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3.2开展详细检查前,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3.3检查可参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的相关导则执行。
第4条中止检查
4.1在详细检查中,如果发现船舶和船员的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安全检查员可以中止检查。
4.2在中止检查之前,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按本部分7.1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中国港口国监督信息系统。
4.3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的措施后,应当按照本部分10.1的规定通知相关责任方。
此通知还应声明除非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4.4如果相关责任方已经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满足相关要求,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4.5继续检查完毕后,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在原检查报告上注明检查日期。
如有新发现的缺陷,应签发新的检查报告。
4.6滞留缺陷纠正后经复查合格,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7.4的规定进行。
第5条缺陷判断和处理
5.1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5.2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和检验的能力,同时参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的行动代码指南,合理提出处理意见:
5.2.1缺陷行动代码
10-缺陷已纠正(Deficiencyrectified)
15-下一港纠正缺陷(Rectifydeficiencyatnextport)
16-14天内纠正缺陷(Rectifydeficiencywithin14days)
17-开航前纠正缺陷(Rectifydeficiencybeforedeparture)
18-3个月内纠正缺陷(Rectifydeficiencywithin3months)
30-滞留缺陷(Detainabledeficiency)
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