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PPP项目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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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PPP项目合作协议

 

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PPP项目合作协议

(二次征求意见修改稿)

 

甲方:

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乙方:

2017年月日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第二章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项目经营权

第五条合作期延长及期满处理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范围及费用承担

第四章履约担保

第七条履约担保

第五章法律变更

第八条法律变更

第六章项目投资、项目公司股权及投融资要求

第九条项目投资及项目公司股权

第十条股权转让

第七章项目设计及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甲方要求的变动

第十四条乙方要求的变动

第十五条甲方及施工监理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费用的确认

第十九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第二十条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保险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第八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运营和维护要求

第二十五条付费机制

第二十六条中期评估及特殊情形评估

第二十七条临时接管

第九章项目移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移交

第十章违约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违约及赔偿

第三十一条终止合作和终止补偿

第十一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项目协调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

第三十四条协议的转让

第十三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解释规则

第三十六条文件权利及保密

第三十七条其他条款

附件:

1、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项目运维绩效考核办法;

2、项目报价一览表及相关参数;

3、各子项报价表;

4、承继合同清单;

5、保函格式;

 

中新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PPP项目合作协议

 

本PPP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于中新广州知识城订立:

 

甲方:

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前言

 

1、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决定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建设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授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项目公司是乙方与公司为实施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4、本协议已经会议审议通过。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广州开发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6〕54号)、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穗开发改〔2016〕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项目内容暂包括4条综合管廊(KM1道路综合管廊、龙湖大道综合管廊、狮龙大道北延长线综合管廊、凤凰一路西延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7条市政道路【KM1号路(钟太快速~知识大道)、龙湖大道(盘龙大道~景观大道)、狮龙大道北延长线(钟太快速~区界)、凤凰一路西延线(永九快速~景观大道)、红卫路西延线(永九快速~景观大道)、KN1-2支路(KN1-2号路~凤凰河)、规划一横路(永九快速~KN1-2号路)】及其附属设施、挡丫窿水库和黄枝窿水库景观升级改造工程、百济神州地块1号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具体内容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为准。

甲方指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本项目实施单位,按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方,并与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实施本项目PPP模式运作的社会资本方,本协议而言,指公司(若社会资本为独立企业投标,则乙方为该企业,若社会资本为联合体投标,则乙方为联合体各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则乙方指中选社会资本;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选的社会资本)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或有)、支付违约金等】。

项目公司指乙方与公司为实施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采购文件”指甲方于年月日开始发售的《项目采购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如有)】。

管线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指110KV和220KV高压电力、10KV电力、通讯电缆(含有线、交通)、给水管、中水管、燃气管道(不含高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根据本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入廊管线不含燃气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经营权详见本协议第4.1条的约定。

入廊费指乙方根据届时有效的中新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使用费标准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管线入廊费用。

运营维护费指乙方根据届时有效的中新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使用费标准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管线运营维护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的运营维护费。

合作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五年同日止,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顺延期限。

履约保函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履约保函为建设履约保函、运维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的统称。

竣工验收备案日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协议及附件;

(2)融资文件;(3)股东合作协议;(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管廊、廊内设施及管理用房、道路、桥梁、水库等。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信誉保证金、建设履约保函、运维履约保函以及移交履约保函。

建设期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开工日指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

资本性支出是指项目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除资本性支出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等。

可行性缺口补助指按本协议第25条约定应由政府方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第三十三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各级地方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移交日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2.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2“元”指人民币元;

1.2.3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1.2.4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1.2.6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1.2.7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8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2.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维履约保函或移交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提取保函项下款项是指甲方向保函开具银行主张担保责任,由担保银行支付应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下同);

(2)对乙方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整改;

(3)甲方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或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有权对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的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控制价、合同文本等,相关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的,乙方应予以采纳。

(5)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有权对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审查,以保证满足本项目与其他工程的协调施工。

(6)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委托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融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入廊管线种类与长度、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但甲方的检查审计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建设运营为前提。

(8)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9)基于国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督和介入管理,有权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总协调。

(10)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或相关行政部门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本项目设施。

(11)有权对乙方(指项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已经获得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其已经完成相应的内部授权程序,有权实施本项目;

(2)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广东省、及国家部委专项奖励(如有)或补助资金(如有)等;

(3)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引进其他社会资本负责实施本项目;

(4)甲方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且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6)如乙方需对本项目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则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调相关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进行配合;乙方应提前合理时间向甲方提出申请;

(7)在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相关的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8)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导致乙方被减免的税款等费用,甲方有权相应核减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10)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所需水电接通,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协调本项目所需施工场地外部水、电、通讯线路的接通事宜。

(11)协助促成相关政府部门出台入廊政策和费用标准,指导和协助项目公司与入廊管线单位展开关于综合管廊入廊合同谈判、入廊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缴纳谈判,协调入廊单位与项目公司在运营前签署管廊有偿使用协议/入廊协议;

(12)按照约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13)甲方的任何建议、审核和确认,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享有项目运营权以及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使用土地的权利;

(3)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4)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应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第三方追偿;如该损失导致本项目资产减损且乙方未能自费弥补的,或在乙方获得赔偿前,甲方已就该损失通过适当方式给予乙方弥补的,则乙方追偿所得应用于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自行承担费用及相应风险,按照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基建程序要求负责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融资计划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2)将本项目相关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4)严格执行国家、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所需批文(前期已完成的相关批文除外),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工程满足本合同约定及现行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有关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项目建设期内,如发生任何可能引起项目建设关键节点工期、总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本协议规定接受相应的应对建议或处罚措施;

(6)乙方应妥善处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处理项目农民工工资纠纷、企业三角债、工伤处理、现场及周边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社会治安维稳事宜;

(7)对全部工程建设质量及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负责,对项目区域内管线安全负责(因入廊管线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除外),地下综合管廊维护、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以及相关权责必须满足国家、地方及相关地下综合管廊规定及本协议要求;

(8)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及项目合同规定进行运营,并确保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运营期内,乙方应本着普遍和无歧视的原则,接受项目范围内符合入廊标准的管线入廊,并按照维护标准,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相应维护,确保本项目及附属设施长期、持续处于良好状态;

(9)为入廊管线单位和公众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服务,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提供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保持管廊整洁、照明、通风和电源良好;

(10)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甲方的监管、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公众的监督;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甲方对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同时,积极做好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含建安费及建设工程其他费结算)、决算】送审工作;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11)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的依法行政;

(12)乙方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13)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融资合同、施工合同、入廊协议等)不能违背本协议相关条款;

(14)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政府已代为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设计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等,可对甲方已完成的部分设计进行优化。

前述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纳入总投资,甲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抵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15)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

(1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依法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以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完工;但甲方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协调各政府有关部门,推进项目工作开展;

(17)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由于该等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管养,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如用于本项目建设与管养的,应用于抵减计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总投资或抵减政府应付费用的金额。

(18)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申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9)按甲方要求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

(20)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乙方应另行通过社会资本方股东贷款或其他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21)乙方应使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22)乙方应依照所适用法律缴纳相应税金;

(23)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24)如未来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养护或抢险需要的,则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政府应酌情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

(25)合作期届满,乙方应无偿将本项目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移交给甲方或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26)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对项目公司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承继自乙方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2.3乙方的替代

2.2.3.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

2.2.3.2一旦这种替代获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

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且不得因此要求合同约定外的费用和其他补偿。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甲方的承诺

3.1.1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3.1.2完成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项目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31.2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承诺

3.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3.2.2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建设资金等按照本项目推进需要,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根据本协议31.1条约定终止本协议。

3.3乙方确认

3.3.1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3.3.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3.3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二章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项目经营权

4.1项目经营权的授予

4.1.1甲方已获得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但本协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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