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金融产品代销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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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金融产品代销协议模板
xx公司
(作为“委托人”)
与
XX公司
(作为“代销机构”)
关于
xx资产管理计划
之
代销协议
甲方:
【】(作为“委托人”)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XX公司(作为“代销机构”)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可在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范围内发行“xx资产管理计划”;
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在签署本协议之时,乙方已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取得基金和其他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代销机构,代理销售“xx资产管理计划”,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定义
1.1代销委托人:
【】;
1.2受托代销机构:
XX公司;
1.3代销产品:
xx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
1.4除非本协议项下其他具体条文另有所指,本协议词语含义与《xx合同》定义相同。
第2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报酬。
2.2甲方应制作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投资者有权知晓的资料信息,并保证相关资料、信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相关费用安排、本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等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告知乙方。
产品运作过程中,甲方应在发生产品投资经理变更等需要在官网公告并需投资者知晓的事宜时,在公告之前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提供本产品运作报告。
2.3甲方应依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向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承担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产品设计、运营及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规而产生的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甲方保证本产品的设立及其后期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若因甲方违规操作给乙方或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4甲方应通过乙方与乙方代销客户进行沟通,如乙方客户直接与甲方联系,甲方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并应将沟通内容告知乙方。
甲方不得利用与乙方代销客户沟通的机会对该类客户进行营销宣传,使其转化为直销客户或其他代销渠道客户。
甲方在向乙方客户营销其他产品、服务时须告知乙方,并通过乙方代销及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2.5甲方承诺对乙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任何信息(甲方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要求需向监管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或报送的除外)。
2.6甲方不得利用知晓通过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的委托人资料的优势,对该类客户进行主动性营销,使其转化为直销客户或其他代销渠道客户;不得对通过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的委托人进行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寄送对账单、宣传品)重点宣传甲方直销或其他代销渠道的产品销售优势。
甲方同意,若认/申购人因乙方的推介而认/申购本产品,则该认/申购人今后所申购的由甲方发起实施的本产品金额均计入乙方代销客户的认/申购金额。
2.7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本产品未成立、被撤销、提前终止、产品合同无效、解除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违规等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前述情形下,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代销报酬,并依法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8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3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本协议和产品合同的规定代销本产品,充分利用其营销和服务网络,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设备等办理本产品相关的代理销售业务。
乙方保证自身及从事本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以及基金从业资格。
3.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为履行代销义务有必要知悉的本产品相关信息、产品发行/推介/销售进展等情况、其所推介的投资者有关本产品认/申购缴款情况,但无义务核实前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3.3对本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收益、分配,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管、担保责任,亦不受甲方与投资者之间签署的产品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束。
3.4乙方向其客户进行金融产品推介,协助投资者与甲方签署产品合同,但不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信息披露材料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任何审核、担保责任。
3.5乙方应保证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占有、控制的本产品财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及乙方管理的资产相互独立,分别设账,分别管理。
3.6乙方应在投资者签署完毕产品合同后,方可为投资者办理具体的认购或参与等业务。
乙方应将产品委托人完整签署的产品文件交付给甲方或通过双方认可的网络渠道上传客户签约记录以确认产品文件签署的有效性。
3.7乙方应公平对待甲方发行的本产品及其委托人,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行为或措施,不得诋毁、贬低甲方发行的本产品。
3.8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使甲方承担产品合同、本协议约定以外义务的行为,不得对投资者做出违反产品合同、本协议约定的承诺或保证。
3.9乙方不接受甲方或投资者的委托代其签署产品合同或其他文件。
3.1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4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1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
乙方应协助甲方安排有认购/申购意向的客户阅读相关产品文件和推介材料,了解认/申购相关事宜,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乙方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投资人宣传推介本产品,包括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方网站等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本产品。
4.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合同等文件材料标明的产品信息进行宣传,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产品风险性质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暗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或暗示投资者最低收益。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文件材料自行制作宣传材料,但应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因乙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违规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文件材料有误致使乙方发生以上问题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3甲方、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根据本产品的风险特征和程度,为本产品评定风险等级。
若甲方、乙方对于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不一致的,双方应当以“孰高”为原则确定本产品的风险等级。
4.4甲方应当制定并告知乙方本产品及相关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关于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的方案,以及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十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代销本产品。
4.5乙方应负责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提醒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产品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相关资料、提供相关数据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乙方应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数据的表面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以此为限),并据此判断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保存相关材料。
乙方应告知投资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在此情况下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向其销售本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4.6乙方向客户推介本产品前,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以此为限)并据此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乙方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主动推介。
乙方协助甲方对乙方代销客户的资信、风险承受能力和认购资金来源进行审慎判断,乙方的审核不减轻或免除甲方作为管理人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4.7对于按照监管规定需要设置投资冷静期的产品,在客户签署产品合同之前,乙方应当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客户的相关权利。
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小时,投资冷静期内,甲方、乙方均不得主动联系客户。
投资冷静期自产品合同签署完毕且客户交纳认/申购款项后起算。
乙方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其从事产品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冷静期内不得进行回访。
回访确认的具体时间及后续处理措施以产品合同约定或乙方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未经乙方回访确认成功,甲方不得确认客户认/申购成功。
第5条资金交收
5.1基本约定
甲方应在本产品成立日(不含该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由甲方盖章确认的《销售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产品如采用【线下】资金交收模式,双方根据本协议【5.2】条的约定,协作办理资金交收事宜;本产品如采用【线上】资金交收模式,双方根据本协议【5.3】条的约定,协作办理资金交收事宜。
5.2线下资金交收
乙方代销客户的认购款、申购款/参与款由投资者从其自有资金账户直接划付至甲方为本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本产品的分红款、退出款由甲方从其为本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或产品财产专户直接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前述款项均不通过乙方账户进行划转、交收。
5.3线上资金交收
5.3.1甲方向乙方指定以下募集账户作为专用认购收款账户与专用申购/参与收款账户接收乙方代销归集的投资者资金。
如甲方变更账户信息,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及时将其代销资金汇总账户中归集的全部投资者认/申购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募集账户中。
甲方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3.2乙方向甲方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本产品代销客户资金结算的代销资金汇总账户办理资金交收。
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XX公司(客户)
开户行:
账号:
5.3.3若本产品为现金分红,甲方应将相应的收益分配资金划至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再由乙方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3.4甲方应于本产品开放日、分红日、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延期终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退出资金和现金分红款划往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分配明细以便乙方向投资者进行划转。
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将投资者的退出资金或分红款划往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以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是否到账为依据),或提供的资金分配明细错误的,由此给乙方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逾期划付投资者退出资金或分红款,造成乙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按照逾期划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5甲乙双方发生的上述资金的往来和交收相关事宜,须按时、足额划拨相应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
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本产品财产、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3.6如本产品未能成立,甲方应于确认本产品不成立之日或确认投资者认购不成功之日(以下统称“确认日”),将相应的认购资金、该认购资金交付至甲方募集账户之日至确认日(含)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认购资金在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中产生并随认购资金划转至甲方募集账户的利息(如有)返还至乙方代销资金汇总账户,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返还明细,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全部退回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提供的返还明细将相应的认购资金及利息划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3.7甲方、乙方应遵守本产品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划转和数据的传递。
对通过乙方认购或参与本产品的产品委托人或投资者,一旦其向乙方提出有关本产品参与、退出、红利分配、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投诉或异议,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处理。
第6条代销报酬
6.1认/申购费、赎回费
【收取认购费的适用】本产品收取的认购费、参与费、退出费作为代销报酬的一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
【不收取认购费的适用】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参与费、退出费。
6.2代销服务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代销服务费作为乙方代销报酬。
代销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的代理销售、宣传推广、客户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6.2.1固定代销服务费
本产品的代销服务费按前一日产品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代销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代销服务费;
E为前一日产品财产净值;
产品合同生效后,固定代销服务费每日计提,【根据产品合同补充】。
6.2.2浮动代销服务费【不收则删除】
【】
6.3代销报酬收款账户:
乙方指定的代销报酬收款账户为:
户名:
【XX公司】
账号:
开户行:
6.4发票开具
乙方收取的以上代销报酬皆为含增值税价格,乙方将于收到上述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甲方就发票事项有特殊要求,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需提供的相应发票。
甲方应及时提供发票抬头信息,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发票开具错误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发票作废和红冲事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7条税务提示
本协议各方依据税法自行承担其基于本协议项下产品代销等事宜所产生的任何税负。
第8条产品文件签署方式
8.1双方确认,本产品可以通过乙方的网络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APP、web页面)进行销售。
如乙方客户通过乙方网络渠道认购本产品,乙方客户将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产品合同、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产品文件(以下合称“产品文件”),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8.2在电子签约方式下,乙方将通过线上电子数据平台、邮件或线下文件交换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乙方客户信息(基本身份信息、认购信息等)和以电子签约方式签署的产品文件文本。
甲方如对发送内容有异议,应当于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对于存在异议的信息或文本,由双方复核确认后更正。
第9条保密
9.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之目的对外进行必要披露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9.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9.2.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
9.2.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9.2.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9.2.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或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政府部门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9.3接收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无效或被撤销而失去效力。
9.4若双方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内容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10条利益冲突
10.1甲方确认:
在乙方通过自营或作为代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参与证券业务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代销、自营交易和经纪活动)的情况下,由此可能产生利益或职责冲突,因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可能会与乙方或乙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其他职责或利益产生冲突。
“乙方联合体”是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或联营机构。
“关联方”比照乙方股票上市地的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定义而确定。
10.2甲方确认:
尽管存在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如乙方从事以下服务、交易或行为时不利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则乙方有权从事该等服务、交易或行为,甲方同意豁免乙方联合体因此等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所有责任,并且乙方联合体为其自身利益有权保留任何相关报酬或收益:
10.2.1(以自营、财务顾问或其他方式)从事与甲方或第三方有关的任何交易;或
10.2.2就任何事宜为其自身或第三方行事。
10.3乙方确保以下内容:
10.3.1建立健全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和防火墙制度;
10.3.2严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11条反洗钱
11.1甲方应根据本产品设计、运营情况及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资料,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
11.2乙方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监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填写客户调查问卷,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账户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当在投资者完成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与反洗钱尽职调查资料、并签署产品合同之后,才能为其办理产品份额的认/申购申请。
11.3双方在各自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证件或机构证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12条客户咨询、投诉、纠纷的处理
12.1甲方应及时受理乙方代销客户咨询、查询、投诉,并将有关问题解决方案及时向乙方反馈。
1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答或解决代销过程中投资者有关本产品的问题或投诉。
12.3乙方协助甲方妥善处理投资者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客户投诉、客户纠纷以及突发事件。
第13条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13.1为防控本产品代理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甲乙双方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甲乙双方应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的沟通和协调,为对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13.2双方应共同建立突发事件的统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甲乙双方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本项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
甲方
乙方
13.3若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兑付情况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14条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变化、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的调整、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14.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14.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4.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第15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5.1因业务拓展或任何一方提出请求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15.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达成解除本协议的书面协议,本协议即可解除;由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则的变更,本协议的内容与之违背不能继续执行,本协议即可解除;但本协议解除前已履行部分,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销报酬。
15.3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声明、承诺、保证,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构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不可抗力所致违约情形除外。
15.4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报酬,甲方除承担前款所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16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6.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管辖并按其解释。
16.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可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17条通知
17.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下文所载明的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
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确认收到传真件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签收视为送达。
以传真或快递方式发出的,发出方有义务以电话方式通知接受方及时查收。
17.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下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下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被视为已通知发生变化方。
17.3本协议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甲方: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XX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第18条附则
1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8.2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18.3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间就代销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18.4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乙方承诺对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用于本协议项下职责以外的事项,并不得导致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监管调查或处罚。
18.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产品清算完毕、甲方对投资者完成委托财产及收益分配之日终止。
18.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预留印鉴样本及业务人员联系表
附件2:
销售情况确认表
附件1
预留印鉴样本及业务人员联系表
预留印鉴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甲方
(用章样本)
业务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乙方
(用章样本)
业务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附件2
销售情况确认表
XX公司:
根据贵司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