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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学习中心编号:

学习中心名称: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

合理应用

学生姓名

学号

类型网络教育

专业土木工程

层次专升本

指导教师

日期2015年4月27日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摘要

合理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低价中标的合理运用越来越广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中标难度大、施工企业市场竞争激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就目前实施现状及解决措施等方面作出探讨。

本文首先归纳出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导致的问题,随后分析了问题的产生原因,最后指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以解决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

招投标,合理低价,市场经济,建筑工程,运用,问题

 

目录

1.绪论1

2.背景、现状和意义

2.1研究背景3

2.2研究现状3

2.3研究意义4

3.低价中标的应用5

3.1合理运用低价中标的优势5

3.1.1降低工程资源消耗5

3.1.2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5

3.1.3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5

3.2最低价中标法存在问题的分析6

3.2.1难以界定“低于成本报价”6

3.2.2建筑法律法规不够完善6

3.2.3低价缺少合理性,实际操作随意性大7

3.2.4资格预审流于形式7

3.3解决低价中标应用出现问题的相关措施8

3.3.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成本价”8

3.3.2建立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依据之一8

3.3.3严格执行建设部“新规”,确保安全投入8

3.3.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8

3.3.5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8

3.3.6抓好合理定价下的工程质量8

4.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1

1.绪论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不断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是日趋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遗余力的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这就需要正确认识低价中标合理应用的必要性,规范合理低价中标的操作程序,科学区分低价中标合理与不合理的界限,防范市场的恶意竞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开始全面推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制度也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2.背景、现状及意义

2.1研究背景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以后,建设工程招投标才开始进入中国建筑业的。

日本大成公司曾依靠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降低成本,在云南鲁布革水电站项目中以低于标底价43%的报价中标,事实证明不但缩短了工期、降低了造价,而且工程质量优良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令国内许多同行感到不可思议,其工程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我国建筑行业大大加快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步伐,“自此以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始实行和推广,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大致经历了1981~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1994年的推广阶段以及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招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使价格随行就市,通过价格竞争使建设单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促使施工企业的全面进步,这些都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研究现状

在我国加入WTO后,大量外国建筑企业涌入中国建筑市场,除了带给我们机遇外,更多的是挑战,致使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顾工程成本,抱着“先争取中标”的态度,恶意低价竞标,出现非理性低价中标,这使施工企业利润降低,甚至面临亏损,从而导致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埋下了工程质量隐患,将会对国家和投资人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失;而且,当中标价格低于施工成本时,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等方面就无法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可能出现工程施工进行了一半,无法再干下去的情形,最后导致工程的工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烂尾楼”工程。

因此,对作为我国支柱产业的建筑业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我们要不断探索,深入研究,积极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2.3研究意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这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泄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第二,能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起到淡化标底的作用,最终达到“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者中标的目的;第三,能将各种影响因素最终归结到价格,以价格作为定标的依据,抓住了价格竞争这一招标的核心。

相比综合评估法,最低价中标法更有利于节省投资,降低成本,保证投资效益;第四,采用单一、清晰的评标标准,能最大限度上降低评标人的主观意识对评标结果的影响,从而有效减少了评标中的人为因素,起到防止腐败、保证公平的作用。

第五,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使其能更快适应加入WTO之后的市场需求。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FIDIC条款的首选评标方法,其全面普及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向国际竞争性招标常用的方法过渡。

结合我国实际,目前普及“最低价中标法”一方面能针对解决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能为将来推行绝对最低价中标法打好基础,起到过渡作用,使其逐步建立相应有效的保障机制,令其最终具有可操作性。

3.低价中标的合理应用

3.1合理运用低价中标的优势

3.1.1降低工程资源消耗

虽然最低价中标法在全国只是刚刚开始,并且只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上使用,但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队伍、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造价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大大节约了投资方的资金。

在招标人选择中标人过程中,所有投标人之间在公平的状态下展开竞争,投标人为获得工程承包权的竞争,必然导致价格下降,质量提高,不仅如此,投标人为了获得建设工程承包权,还可以使政府颁发的工程定额与现实市场价格或企业内部定额的价格存在严重背离充分体现出来,降低工程项目的投资。

同时在以前按预算定额进行投标的过程中,许多工程招投标都是按建设单位规定采用的定额标准,确定一个下浮比例进行招标"由于施工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熟悉概预算的相关规定,可以钻定额中的一些空子,投机取巧使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投资失去控制,工程建成后不但没有减少投资,反而工程结算超过概预算的现象极为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后的低价中标,并辅之以严格的标准合同条款,就可以将建设投资控制在项目预算造价范围以内。

3.1.2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自主报价,合理最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提高企业信誉,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3.1.3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

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的不等价交换。

事实上,合理最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因此,只要存在竞争,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

所以,低价中标可以促进并保证现阶段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下,采用低价中标必然会提高整体效益,提高我国建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融入到国际市场中。

通过以上分析,低价中标的优势显而易见。

但是,由于相关各项制度政策并不完善,低价中标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且容易被人为利用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恶意转包等等。

3.2最低价中标法存在问题的分析

3.2.1难以界定“低于成本报价”

目前,在评标中对于企业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定,主要方法是“企业自证,评委认定”,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其方法从本质上说,类似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身并无不妥之处。

但是,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大,要维持“公平、公正”则成本太高。

因此《招标投标法》在规定最低价中标的同时,还附带了一个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是指企业计划运行成本,而非定额预算成本。

如何论证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在现阶段几乎是做不到的。

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避免亏损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待取得合同后以其他方式追求投资的增加,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的产生,与目前建筑企业和建设体制改革滞后有很大关系。

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中完成企业改制的只有30%,远远落后于全国77%的国企改制率,这种状况带来的严重情况是:

(1)国有建筑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与其他国有经济相比较重,要么低价揽活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要么无活可干受到职工、职工家庭、上级部门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企业负责人在权衡两者之间时,往往选择前者,“没活干等死,有活干找死”,是这部分施工企业无奈心态的真实写照。

(2)目前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真正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上对企业的考核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重产值、轻效益的观念,致使一些企业不计经营风险,自行压价。

(3)建设体制改革滞后还导致企业结构的失衡,劣者不死,优者难活,队伍膨胀,致使市场环境恶化,导致不合理低价竞争的发生。

(4)企业在低价获得项目后,如因为资金的短缺而停工,尽管会受到合同的制约,但这类制约的操作难度比较大。

因为目前建设项目投资的70%来自于政府,如果业主真想对此采取措施也往往会受到许多来自政府、行业等方面的压力,因此,业主通常会采取变相追加投资的办法,如设立高额安全质量奖、工期进度奖等,以使工程得以完成。

这在无形中淡化了企业对“低价竞标”的风险意识而盲目低价竞标。

3.2.2建筑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市场环境的改善需要各建设主体行为的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还亟待加强,急需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承包商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等担保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不但能减少建设主体各方的经营风险,更能以制度来保障建筑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最低价中标的施工企业利润微薄,这降低了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

因为最低价中标后,如果出现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业主的损失。

3.2.3低价缺少合理性,实际操作随意性大

实际操作中,人们往往将低价中标法的“低价优先”原则错误地理解为“低价中标”。

很多施工企业为能中标讨得生计,往往不惜以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作为投标价,之后通过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索赔、设计及材料变更等手段获得利润。

例如,“低价中标导致的最大的一个隐患就是低质低价工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迫不得已千方百计压低标价甚至于采取远远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在中标后,层层分包,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造出了类似“豆腐渣”工程的低质工程,如在钱塘江护堤工程沉井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将淤泥充当填心混凝土,造成严重质量隐患”[1],也有些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这些人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

中标后,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某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取利益。

或者有些承包商在中标后,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进行索赔来修改报价,当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可能会远远超过中标价。

在低价中标运用过程中,这样的不良想象不胜枚举。

因此,如何提高低价中标的合理性是关键,如果一味倡导低价将会导致投标企业不顾企业成本盲目报低价,这必将使建筑市场竞争恶化,导致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工程索赔增多和工程质量低劣,缩短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这样看来,低价中标的一个可参考细分的成本预警底线是必不可少的。

“低价中标”致使水利水电建筑市场潜伏着危机。

以川西南某水电站工程为例,该工程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一库五级”五个梯级电站中,自上而下的第四级,被推荐为首期开发的中型水电站。

由于看中流域开发前景,四家中标施工方均为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以上企业。

工程初期,各施工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工程信誉,加之有工程局(集团)总部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四个项目部相继展开了比质量、比进度、比安全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

好景不长,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工程工期尚未过半,“低价中标”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低价中标”使资金周转困难,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

工程单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

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

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如仅在2005年6月,某项目部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两起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

3.2.4资格预审流于形式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的标前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均具有承包能力,潜在的投标人在这个阶段被淘汰后,将无资格进行投标。

为了使业主在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时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又能够初选出有能力的切实可靠的施工企业,我们必须严格资格准入,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工程经验、施工队伍素质、项目经理素质等列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即便是以最低价中标,也有能力来圆满地完成这个工程项目。

进行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的标前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

3.3解决低价中标应用出现问题的相关措施

3.3.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成本价”

要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接轨并能够健康发展,要完善市场机制和进行配套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在建筑市场真正可以用法律为准绳来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创造依法者昌、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

同时要具体的科学界定“成本价”,《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成本”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如何判断其合理性,没有一个参照的标准,评标专家是很难操作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结合招标投标实际情况,投标人个别成本的确定,可采用如下方式:

①由政府的行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先进企业的个别成本与本行业的社会平均水平成本,测算出投标人合理的成本下浮幅度;

②如果投标人成本下浮幅度低于主管部门确定的下浮幅度,可参照物价定价的听证会制度,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成本下浮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质询、论证。

3.3.2建立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依据之一

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两方面入手,要建立诚信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的情况作为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于考核。

同时,对企业依法覆行合同,依法纳税,良好的银行信用,建设优良工程,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作为施工方的资信考核,设定科学有效的评判尺度,严格资格预审制度,防止资格预审流于形式。

在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部分,把没有诚信的投标人直接拒之于竞争者行列之外,把工程交给真正有诚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人。

要实行履行保证金制度,以市场的手段,利用银行对工程实行风险担保,对可能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保险。

施工企业通过创建精品工程,树立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发挥企业地域优势,加强投标力度,在同流域承建多个工程项目,对企业有限的资源配置十分有利。

企业能够形成首尾呼应,相互支持,互为依托的发展格局,以规模效益消减“低价中标”带来的不利因素。

3.3.3严格执行建设部“新规”,确保安全投入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必须重视安全工作投入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并按此规定明确: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保证专款专用。

3.3.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

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是利润的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压力非常大,业主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始终是存在的,所以必须引人索赔制度,来有效保证履行合同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3.3.5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一方,其重要性已越来越被大家所认识。

但由于近年来监理业务是成倍递增,客观上使得监理队伍急剧膨胀,导致了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的素质难以同步跟上。

一些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把肩负的责任当成权利来使用,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没有严格跟班旁站监督,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目前工程监理的重点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这些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因此建议一些有条件的大型监理企业要尽快发展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工程项目管理型企业,为工程建设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其次,应严格执行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地方不应随意扩大工程监理范围,以避免监理力量与任务严重失衡、监理工作不到位、降低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要建立健全监理的培训教育体系。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可针对本地区、本系统监理队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培训教育规划,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懂得投资控制的人才,为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工程的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3.3.6抓好合理定价下的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

一般来说,价格与质量成正比。

工程造价高,资金数额大,质量易保证。

其实不尽然,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因素很多,如质量管理、社会监督、建筑材料、领导意识、投标报价等。

实际上投标报价只是影响质量诸多因素的一个方面。

如果企业管理落后,质保体系不健全,技术装备落后、职工素质低下,那么有高的工程造价也不可能保证工程质量;相反,如果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选择工程质量好&企业信誉高、技术装备强的施工企业,同时在质量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在监理单位的严格监理下,在建设单位的严格要求下,在勘察设计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在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三条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以上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共同严把质量关,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直接因素一般由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工艺和环境因素等五方面组成。

“人”,指参与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

“人”的组成有领导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院所、监理单位、监督单位、施工企业等诸多单位。

如何使用“人”,应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自身素质等几个方面考虑。

只有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人的质量意识,增强人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保证工程的勘查质量、设计质量、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施工质量、使用质量;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材料质量(包括工程材料和施工材料、原材料和半成品);才能保证施工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和检测检查,才能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组织和管理;才能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如冬季、雨季、热季以及水文、地理、气象)环保等)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在“人”的因素中,施工单位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

施工企业怎样发挥人的特长,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是企业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

这就要求企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整体素质好、决策能力强,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作风正派,风险意识较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措施得力,使用人才合理,协作配合默契;要求企业的操作者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环境,企业内部各部门密切配合,最终保证工程质量。

 

4.结论

低价中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推广使用不但提高了国内建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降低了工程造价,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也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

  但是低价中标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要想避免这些问题,只有在建筑工程中合理、规范运用低价中标,完善相关建筑制度法规,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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