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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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

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一洪:

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

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

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乡体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五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护堤地。

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

1.新沫河:

背水坡堤脚外20米。

2.新沂河:

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蔷薇河:

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4.大浦河、东盐河、西盐河、烧香河、排淡河、玉带河、宋跳河等:

有河堤的,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河堤的,从河口向外30米至40米。

5.东一站引河:

背_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6.乌龙河:

背水坡堤脚外10米。

7.蔷薇河电灌站干渠(高渠道):

台北镇附近石渠段,石渠外3米;靠近公路的,以公路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其它河段,背水坡堤脚外5米。

支渠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2米。

8.灌河、义泽河、龙沟河、武障河等:

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5米。

9.一帆河、柴米河、柴南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盐河等:

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河口向外50米。

10.沂南小河、唐响河、公兴河、甸响河、古屯河、老六塘河、县界河、馒头河、硕项河、花王河、孙花河、灌新河、渠西河、东友引河等:

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

无堤段汛期行洪河口向外50米。

11、海堤:

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30米至50米。

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确实难以划定护堤地的,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的管理范围按堤防设计标准断面,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

(二)大中型涵闸、抽水站的管理范围

1.大型涵闸、抽水站

(1)临洪闸:

上游东堤500米,西堤至调度闸以南100米。

下游东堤至临洪东站堤界。

左右侧堤脚外20米。

(2)太平庄闸.:

闸上游南堤至沫南闸以西50米,北堤至沐北闸以西50米。

闸下游1000米。

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3)蒋庄闸:

闸上下游各5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

20米。

(4)石梁河水库溢洪闸:

闸下游河道、堤防1000米。

(5)武障河闸、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盐河南闸等闸管理范围,按原征用土地协议执行。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

上游东堤1800米,西堤1600米,上游从翼墙最后一根栏杆处起算;下游河道1000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范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西堤脚止。

(7)临洪西站:

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至临洪河口,左右侧各200米。

2.中型涵闸,

(1)沫南闸、沐北闸:

.JW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乌龙河调度闸上游至蔷薇河中泓,下游250米。

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2)大板跳闸:

闸下游左岸到宿城排水河口止,右岸到市养殖公司的对虾场泵房止,左右侧宽度均为河口以外30米;闸上游以翼墙末端起500米止,左岸到山脚止,右岸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玉带河闸:

闸下游从翼墙末端向下482米止,闸上游到盐河口止;左右岸堆土区背水坡堤脚外10米。

(4)电厂闸:

闸下游到老铁路桥,闸上游到蔷薇河中泓边,右岸至洪门公路桥公路基,左岸从闸岸墙外200米。

(5)猴嘴闸:

闸上游自翼墙末端向上200米止,闸下游至蔷薇河电灌站送水干渠;左右岸河口以外各40米。

(6)大浦闸:

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50米。

(7)大浦附闸:

闸下游和大浦闸管理范围相接,.闸上游1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8)盐河闸:

闸上下游各200米,东堤以导流河东河口为界,西堤背水坡堤脚外10米。

(9)新浦闸:

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以石护岸向外10米为界。

(10)蔷薇河电灌站:

上游至三孔进水涵洞(引河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下游至海连公路路边(两侧以取土沟中心线为界)。

(11)蔷薇河四孔进水涵洞:

上游至蔷薇河中泓边,下游

至东站引河中涨边,左右侧各50米。

(12)小潮河闸:

东起南偏泓滚水坝消力坎向东85米,

西至潮河闸上游引河块石护坡西边缘外5米,北起南偏泓

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北河口(无河按已定范围)。

以上范围

含滚水坝、小潮河涵洞。

(13)东友涵洞:

东起东门闸下游块石护坡边缘向东77米,西至西门闸上游块石护坡边缘向西40米,北起南偏泓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南河口。

(14)孙湾闸、花元翻水站、花元闸、渠西河闸等闸管理范围,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站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

石梁河水库28米水位线、小塔山水库37.26米水位线、安峰山水库18.9米水位线以下的水库区,大坝、副坝背水坡坡脚外200米。

2.中型水库

房山、贺庄、昌黎、横沟、大石埠、羽山、西双湖及八条路等八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副坝背一水坡坡脚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

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10米至50米。

大中小型水库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四)灌区的管理范围

1.10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

2.10万亩以下至1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

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范围。

上述各类工程管理范围,凡已经划分明确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

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其他河道、堤防、灌区、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饲,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一,由一市、县人民

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活动。

第七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一放的其他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使。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

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

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由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一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路面(含路面两侧各0.5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二条河道中的航道由_交通部门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管理。

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防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市、县、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

不能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

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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